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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援制度以「同住家庭」為申領單位所引發的問題和改革建議

綜援制度以「同住家庭」為申領單位所引發的問題和改革建議

綜援制度以「同住家庭」為申領單位所引發的問題和改革建議

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博士候選人 盧浩元

綜援政策以家庭為單位的「原意」
現時所有綜援申請個案的經濟審查,均以「同住家庭」作單位。根據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2018)所述,有關安排的目的,是「貫徹家庭成員之間互相支援的理念」,換言之,政策設計是期望有經濟需要的社群應先由家庭支持,無法自給自足家庭才透過綜援計劃去提供最後的安全網以應付基本生活需要的性質(社會福利署提交予立法會文件,p.1)。

官方這論調確切地反映剩餘福利模式 (residual model) 的政策理念,背後就是強調「有能者」於社會中應先以自身能力在市場中滿足自己的需要,因此政府的角色主要為促進「市場競爭」。對於那些「不能自助者」,在新自由主義及香港華人社會著重家庭責任的雙重價值觀下,長期支援這些「失敗者」的責任,先落在家庭,才到政府頭上,這亦解釋了為何政府把綜援制度以「同住家庭」作單位去捆綁。

香港社會一直未有切實保障公民權,市民無法享有全面政治權 (political right)、公民權(civil right) 及社會權 (social right)。在平等、自由、民主等公民權利思想發展較為完整的西方社會福利國家,「社會福利作為基本權利」是社會主流價值權。價值權的不同導致社會對領取社會保障的觀感有所差異。在福利國家被視為人人皆應享有的權利,在香港卻有著極大負面標籤,領取綜援不單代表當事人源於個人因素(例如不夠努力)所導致的「失敗」,還包括他們家庭的失敗。

摘錄自2019年4月第27期《社聯政策報》:綜援檢討

《社聯政策報》為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的定期刊物,今期以「綜援檢討」作為題目,旨在探索如何完善綜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