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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法改會以「未經同意插入性侵罪」取代「強姦罪」﹒下

談法改會以「未經同意插入性侵罪」取代「強姦罪」﹒下

在指責「平時又唔見女權撚出嚟,依加又做埋啲無謂嘢」前,真的要先好好看清楚,法改會的報告書或是相關婦女團體已經清晰詳盡地列出不同考慮,及要改革的要素。我見到有好些評論在未有了解的情況下就直接指責,實在是對有心的團體多年的努力一個重擊。反修例運動提升了大家的敏感度,這自然是一件好事。但針對修改條例,民間團體已經爭取過十年,法改會的諮詢也已經早在一二年開始。

我雖然稱不上專業,不過也想嘗試以我個人的解讀去協助大家理解是次改革有何不同。也實在想為熱心團體伸冤,大家有興趣就繼續看下去吧。

新修訂的性罪行條例中,使用「未經同意」四個字其實是一種很大的進步。除了為每一個帶來更好的保障,更是為香港固有文化帶來正面的改變,帶動社會對於性文化的檢討。

強姦在大眾眼中的印象是怎樣的?

剛巧我在寫在這篇文篇時,需要Google「強姦」兩字去翻查定義,不小心按錯了Google圖片,而出現的圖片無一不是男人強姦女人的新聞、示意圖。

清晰的條文對於法律來說是極為重要的,越清晰越能保障人權。承上篇,現時法例中強姦罪的實行主體只能是男性,客體也只能為女性。而現實中大多數人理解強姦,第一時間想起的都只會是鹹濕賤格的彪形大漢強姦可憐楚楚的女性。同性沒有被保障在內,而女對男則是不符合,即是女性早而被假定沒有強姦的能力。

然而,「強姦」包含的該是權力的不對等下發生的插入式性侵,而不是過時的性別框架。現有法例已經框限了民眾的想法,而植下了既有觀念,即使抽空「強姦」兩字來看,也沒能避免先入為主的思想。背後正正是隱含了陽具主義的文化思想,以男性為中心,預設了只有男性可以強姦女性。

所以繼續使用原有「強姦罪」一名衍生出的問題不單止是公義未能彰顯,而是只會繼續強化陽具主義的思想,以男性的角度為前提去思考。男受害人更會因「只有女性被強姦」的既有觀念,擔心會顯得自己的形象弱小,影響自己的陽剛氣質,連求助也不敢,只得默默承受。按照現時法例的定義去解讀,女受害人被強姦更是因為自己沒有清清楚楚的說「不」、反抗,於是blame the victim又出現了,是你沒有做好才會被強姦。對,強姦罪的定義就是在助紂為虐,加深受害者背負的傷害。

不厭其煩的再重申,現時的強姦罪是預設了同意進行性行為的,要有清晰拒絕、抗拒的過程才足以權成強姦罪。而在受害者受驚未能積極抗拒、醉酒被撿屍、受權力威脅沉默的情況下,也已經預設了同意進行性交。更是造成受害者不斷被檢討及要承擔二次傷害,需為自己再三辯護有否抵抗,其實是極為困難的,角色也變得被動。若然不從根源改變問題,僅僅修改強姦罪中的釋義,保留「強姦罪」,亦改變不了現時被害者在司法過程中面對的二次傷害。

就著以上未能有效處理的問題,瑞典在一八年就實施「積極同意權」以作出改善。「積極同意權」即是要清晰的獲得另一方的同意,才能算是自願的性交。亦即大家常聽到的only yes means yes,預設個人拒絕性交,沒有同意的情況下,就是性侵,以改善現時No means no的不足。而當香港也終於步入以「有否給予同意」而非「有否反抗」判定受害者的意願,是由法律帶頭改革,加深對每一個人的保障。

香港現時「強姦罪」其實也包含了性保守的思想在內,過往社會不會把求歡掛在嘴邊,所以只能互相的含蓄試探、半推半就的就做了愛。而在性解放的思潮下,是要把性從負面的刻板印象中解放,賦予正面的意義給性,而不該再是藏在抽屜的禁忌。於是坊間開始提倡性自主權:性自主權是在受法律的保障下,指個人有自由決定是否同意進行性接觸和性行為定的權利。而在改革成以「給予同意」作判斷後,正正是奠定了每一個人也擁有性自主權,女人有權求歡,男人有權拒愛,不為性別、身份所限。當中所包含的思想為:每個人也有自己與生俱來的身體自主權,除非我有明確表示同意,否則任何人的觸碰也是不受歡迎的。即使我沒有用言語或動作表示拒絕,也不等同於默許。性需求不能被預設,只有我同意才能是真正的想要。這也是在鼓勵大家要更主動去表達自己的性意願,以避免含糊的情況產生誤會,使任何一方受傷。

加害者不會沒有了強姦犯一名就如獲釋重,相信大眾也不會因此而減輕了對加害者所犯下罪行的負面印象,僅依賴名稱帶出性侵的嚴重性是絕對不夠的。但「強姦罪」只會令受害人更受傷/難以啟齒去開口求助。受害人的感受不是更重要麼?新修訂的條例取代了強姦罪,但刑期一樣,甚至其他新涵蓋的強迫性插入罪行比現時更是提高了刑責。要根除性暴力問題,法律責任是一大阻嚇,更重要的是從教育入手,從小灌輸每個人都有身體自主權的概念,而不能隨意觸碰他人身體。

民間團體所提倡的建議,是經過多年在地調查及推動。現時雖然只是最後建議,尚未是真正定案,但法改會願意接納建議,推動改革,對香港現時文化、實際保障上也帶來一大進步。作為其中一個經常面對性侵的人,雖然未曾真正經歷過插入式的性侵,但要經歷的絕望和痛苦也是同質的。本來傷口已經難以癒合,如何修訂帶刺的條文而又能讓受害者舒服才是重點。我也樂見互相交流的過程,在討論修訂的字眼、另立新法等的論點時,其實也是一場社會教育,予大家去思考原有的文化及如何最大程度的包容受害人。希望大家即使持有不同意見也好,都要使用建立在尊重、有做好功課資訊充足的情況下討論。

願我們每個人能夠也能夠活在一個放心開口說「我想做愛」的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