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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權非罪行 關POPO咩事?

民事侵權非罪行 關POPO咩事?

題為編輯所擬。

高等法院曾審視過禁止「起底」警務人員的禁制令,尤其是其確實範圍有多廣。

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ersons Unlawfully and Wilfully Conducting Themselves in Any of the Acts Prohibited under Paragraph 1(A), (B) or (C) of the Indorsement of Claim [2019] HKCFI 2773一案中,代表律政司司長的張天任大律師指政府的立場一直是該禁制令只限制性質為不合法的行為,即構成公眾妨擾、纏繞及/或恐嚇的民事侵權行為;對警務人員個人資料的正當、合法使用則不受此限:第62段。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高浩文認為,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1條下的「新聞活動」,正是其中一種正當使用個人資料的目的,亦因此禁制令並無禁止此等正當、合法活動的效果:第69段。

由此類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8部中其他指明的目的,亦應是不受禁制令影響的合法目的。

就此,第58(b)及第60B(c)條分別為以下目的提供(不同程度但目前來說無關重要的)豁免:

1. 「為 ... 犯罪者的 ... 檢控 ...」而持有/使用個人資料
2.「為確立、行使或維護在香港的法律權利所需要而使用」個人資料

此外,非法披露他人個人資料本身只是民事侵權,而非罪行;除非披露的個人資料是由另一資料使用者處未經同意下取得,並有獲取得益或造成損失的意圖(或披露對資料當事人造成心理傷害),才是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64條的刑事罪行。

至於藐視法庭,正如popo自己指出,(民事)藐視法庭要跟進都係律政司司長跟進,唔關popo事。

麻煩popo唔好為了自己的私利濫用警權,公器私用。

2. 其實這方面的法律非常清晰:警方根本不可行使警權,執行本身屬民事性質的禁制令,亦無權處理因違反禁制令條文而可能產生的民事藐視法庭責任及懲罰。

3. 在《劉美慧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1]一案中,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引用自己尚為原訟法庭法官時所作的決定,指出:

「... 法庭明確講述違反法庭命令 ... 是民事性質的藐視法庭。...」

4. 朱法官亦確認時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杜溎峰就案中藐視法庭性質的裁決[2]。

5. 就此,杜法官清晰地裁定,就民事藐視法庭而言,感到受屈的訴訟一方如「擬取得濟助,她必須自行提出訴訟,而不可要求警務處代其行事」[3]。

6. 調查或解決私人或民事法律糾紛,並非警察於《警隊條例》或普通法下的職務[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