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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圖以言入罪 為廿三條立法鋪路

試圖以言入罪 為廿三條立法鋪路

民主黨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琼今天凌晨遭警方拘捕,律師引述鄭麗琼稱是因涉「煽動謠言罪」被捕,當中可能涉及她早前於社交網站轉載疑為射傷印尼女記者的警員資料。

「煽動謠言罪」沿於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今天法夢成員黃啟暘在獨媒發表題為《引殖民惡法「煽動意圖」 上宗案例遠至1952年 不符人權法要求》一文,已清楚闡述「《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禁止具『煽動意圖(seditious intention)』的作為或文字,「煽動罪」成立的必要條件是被吿意圖煽動針對政府機構的暴力。意圖引起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本身不足以確立『煽動意圖』。」因此只要沒有「煽動暴力」的意圖,法律上不可能被定「煽動罪」。

上世紀中的殖民地時期嚴酷的法律規定,明顯已不可能再在香港適用。但為何香港主權移交20多年,仍沿用殖民地時期的法律,甚至連字眼仍沿用「女皇陛下」等字眼,九七後提出的法律適應法修改條例為何沒有修改相關字眼?

根據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於2015年撰寫《法律去殖》一文,指出「由於條例(內文指《刑事罪行條例》及《官方機密條例》)的特殊內容,而不是因為去殖工程半途而廢。兩條都是維護國家安全的條例,任何修訂都必然引起很大爭議,包括只是把其中提及英國的字眼直接換為對中國的提述。有關爭議,看來要留待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進行立法時才作處理。」

明顯這兩條條例為廿三條立法的「材料」留為備用,因而就算條例被指為殖民惡化、過時,甚至有可能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中有關保障言論自由的條款,仍予以保留。立惡法限人權的目的,正一步一步地暴露於人前。

自去年11月區選過後,特區政府和建制派一直輸打贏要,不斷通過不同手段,阻礙民主派佔多數的十七區區議會運作,甚至以不提供秘書服務、拉隊離場等方式,更在不足三個月任期,更已不同理由拘捕三個區議會主席及無數的民選區議員,親建制藍絲多月來更不斷以起底、滋擾方式去破壞民選議員的地區工作,試圖矮化、醜化民意機構的代表性。

現在更以言入罪,以過時殖民惡法企圖要民主派屈服。近日疫情持續下,以立法會議員何君堯為首的深藍陣營,仍不斷在街上發起簽名支持廿三條立法,更聲稱已獲得上百萬人的支持。多次政界傳出林鄭月娥需在任期內為廿三條立法,現在以「煽動謠言罪」拘捕鄭麗琼區議會主席,正正是特區政府試圖借此試水溫。

到目前為止,政權仍執迷不悟地以為去年區選的民意只是一時,仍看不到民意已經對林鄭為首的特區政府非常厭惡,不單政治工作做不好,連防疫的民生工作亦慢三拍。現在更與民為敵,死心不息企圖為廿三條立法,九月立法會選舉的「建制保衛戰」,民意將會更清晰再一次響亮地表達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