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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啟明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何啟明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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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已向廉政公署舉報及向勞工及福利局查詢)

陳珏明撰文指,工聯會何啟明沒有在獲聘副局長後向立法會申報,更繼續參與立法會投票,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了解過長毛之前被告類似罪行的法庭裁決,以及其他環境證供,若果執法當局秉公辦理,相信入罪機會相當高。

1)假設一位立法會議員在任內突然辭職,並立即轉到某地產商任職高職,薪酬更三級跳。公眾第一個反應會是什麼?恭喜他步步高陞?還是馬上追究他與地產商的接洽過程,接洽期間的發言和投票紀錄,以及馬上去ICAC報案,指控他涉嫌受賄?

2)何啟明的問題更加嚴重,因為他的新老闆是特區政府行政當局,即是他按《基本法》73條要監督的對象。

3)何啟明什麼時候知道自己有機會當副局長?根據傳媒報導,同黨麥美娟表示「自己是工聯會裏較早得知何啟明入局消息的成員,指何曾找她商量過」。幾乎可肯定,上星期五何啟明出席財務委員會會議,並在54億海洋公園救亡撥款投贊成票時,已經確定自己將獲委任為副局長。利益衝突時間持續多長,要等麥美娟和何啟明向公眾和執法機構交代。

4)為何說何啟明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根據立法會前議員長毛2017年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判詞,法庭在第94段列出7點構成罪行的元素:
A)立法會議員是公職人員;
B)根據議事規則83條,議員須登記「須予登記的個人利益」;
C)何啟明在任內接受了一個「接受薪酬的僱傭關係」(長毛則是代社民連接受了黎智英25萬);
D)「接受薪酬的僱傭關係」是「須予登記的個人利益」;
E)議員清楚意識到申報的責任,法庭亦可合理地確認該議員刻意不申報;
F)沒有合理辯解;
G)由於公眾會擔心議員的發言和決定是基於沒有申報的利益,法庭可合理地認為該失當行為屬「嚴重」。
長毛最尾脫罪,只是因為法庭相信他是代社民連收取25萬,但定罪原則是清晰的。何啟明則是本人獲聘副局長,不容推卸。

5)按上述觀點,何啟明獲聘副局長冇申報,已涉及一條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若進一步證明,政府以新公職來換取何啟明在立法會的特定發言和投票決定,則屬罪加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