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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拒答簽約日期 私人檢控只差一步

政府拒答簽約日期 私人檢控只差一步

背景

工聯會前立法會議員隱瞞將出任勞福局副局長的消息,繼續在立法會會議投票,涉嫌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朱凱廸考慮對何提出私人檢控,惟由於當局拒絕公開何啟明簽署聘用合約的日期,還差一步才能啟動程序。

法律意見認為,何啟明明知將出任副局長而在沒有申報的情況下繼續參與立法會會議投票,包括但不限於5月30日的海洋公園54億救亡撥款,已經構成犯罪的關鍵元素。

進一步調查發現,何啟明於5月27日的立法會大會,奇怪地缺席了由他提出的第一條針對羅致光的口頭質詢,要陸頌雄代問。根據立法會紀錄,當天早上何啟明已回到立法會出席財委會工務小組委員會,並就醫院發展項目發言。

可以推斷,何最遲於5月27日已確定將獲委任,為了不直接挑戰未來老闆以免尷尬,故缺席口頭質詢,卻繼續在5月28日國歌法二讀和5月29日海洋公園撥款投票。

法律意見認為,目前離啟動私人檢控尚差一步。要法庭決定向何啟明發出傳票,需達表面證供成立,但政府以私隱為理由拒絕透露簽約日期,何啟明自己又已神隱多日,單憑推斷未必足以說服法庭發出傳票。

現呼籲知道何啟明簽約日期的人士與本專頁聯絡,令私人檢控得以啟動。

附錄:朱凱廸與勞福局兩度書信來往

<6月1日提問一>

敬啟者:

當局於5月30日突然宣布任命立法會議員何啟明為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由於何先生在辭職前從沒向立法會申報獲委任一事,涉嫌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請當局提供以下資料:

1)當局何時開始接觸何啟明,邀請他出任副局長?
2)何啟明何時確定接受任命?之後進行過什麼程序?
3)何啟明在確定接受任命至辭職期間,曾出席哪幾個立法會會議及投票?
4)何啟明在確定接受任命至辭職期間,為何沒有根據《議事規則》83條向立法會申報?

謝謝關注。

此致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

立法會議員朱凱廸上
2020年6月1日

<6月4日答覆一>

朱議員:

謝謝你六月一日致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的電郵,現回覆如下:

第五屆香港特區政府的副局長和政治助理的委任是按照二零零七年十月發表的《進一步發展政治委任制度報告書》所述安排作出。特區政府當時曾向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介紹報告書的建議。根據報告書所述安排,司長及局長物色並提名合適人選予聘任委員會考慮。聘任委員會按職位要求、聘任準則及有關人選的資歷,向行政長官提出建議。具備合適才幹及所需質素的人選在聘任委員會建議下,由行政長官作出委任。現任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的委任按上述程序進行,並於六月一日生效。

行政長官辦公室於五月三十日公布委任何啟明先生由六月一日起出任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何先生於同日 (五月三十日) 按《立法會條例》第14條以書面通知立法會秘書於六月一日起辭任立法會議員。兩項先後擔任的公職並無重疊。

勞工及福利局

<6月5日提問二>

敬啟者:

感謝局方於6月4日的回覆,本人有以下跟進問題:

1)局長何時與何啟明見面,告知局長已/將向聘任委員會提薦其出任副局長?
2)何啟明何時與聘任委員會見面?
3)何啟明何時與政府簽署聘用合約?
謝謝關注。

此致

勞工及福利局長羅致光博士

立法會議員朱凱廸
2020年6月5日

<6月11日答覆二>

朱議員:

謝謝你六月五日致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的電郵,現回覆如下:

如我們在六月四日的回覆指出,現任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的委任按照二零零七年十月發表的《進一步發展政治委任制度報告書》所述程序進行,並於六月一日生效。 由於你電郵的提問涉及公職人員的聘任及個人私隱,故此我們不會公開當中細節。

勞工及福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