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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歲設計師被指右膊撞盾致警面部觸痛 被控襲警今受審

39歲設計師被指右膊撞盾致警面部觸痛  被控襲警今受審

(獨媒特約報導)去年11月12日網民發起「破曉行動」,有人於九龍灣站天橋行人路堵路,39歲室內設計師晚上往寓所附近洗衣店時,遇到驅散人群的警方。設計師欲離開時被指以右膊撞警方的盾牌,令警員面部觸痛,被告否認一項襲警罪。案件今(22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審訊,控方傳召報稱受襲警員16007謝進鴻及負責警誡警員15557黃嘉俊作供,辯方指被告遭警員辱罵「有撚排同你玩」,遭胡椒噴後嘔吐警員又要求他舔乾淨。而辯方亦多度質疑警員證人在庭上供詞與當日記事冊上有出入,案件押後至7月7日續審。

設計師鄺智偉(39歲)被控於去年11月12日於九龍灣港鐵站行人天橋的行人路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編號為16007的警員謝進鴻。

警員稱被告離開時撞其圓盾 感到痛楚但無受傷

報稱受襲的警員16007謝進鴻供稱,去年11月12日他到九龍灣港鐵站行人天橋的行人路處理路障,當時有警員正向途人進行截停搜查,而他負責設立封鎖線。身穿防暴裝、戴著黑色面罩及護目鏡的謝進鴻稱,突然有警員大叫「離開封鎖線」,其後他目睹被告手持一輛手推車及白色布袋走向其方向,於是警告被告:「呢度係封鎖線,麻煩行人路離開。」他稱被告抬頭望後又再低頭繼續走。謝於是發出第二次警告,被告走近左邊另一警員方向,謝因擔心被告會撞到自己及另一警員,故舉起圓盾至胸前。謝指被告其後用力以右膊撞向圓盾,盾的頂部觸到謝進鴻右邊面的顴骨,他稱感到痛楚但無受傷,謝即推開被告並指控他襲警,其他警員將其拘捕。

辯方大律師藍凱欣盤問時指,被告向左邊走正是警員指示他應離開的方向,而被告亦沒有可能想撞警員。謝同意。

警員16007謝進鴻
報稱受襲的警員16007謝進鴻

警自稱記憶猶新畫草圖 惟與證供不一:「畫時無留意到」

謝進鴻於今年5月22日曾補畫案發地點的草圖,他指自己憑記憶畫,但草圖未有畫被告向左邊方向離開,只畫被告向前走。辯方質疑為何草圖不準確,謝進鴻稱:「畫嘅時候無留意到。」辯方質疑:「點解會無留意?」,謝進鴻猶豫數秒後稱:「同事打電話講好急要。」

辯方問謝進鴻當時畫圖時是否記憶猶新,謝指「不是」,稱今日作供的記憶不肯定準確,只是「盡量記」,記憶可能與事實有出入,但後來補充稱「畫圖時仍記憶猶新」。而辯方問及若盾撞到護目鏡,應會發出聲響,但謝回答:「唔記得有無聲」。謝同意隔著面罩說話會不清晰,聲音模糊,未能看見口形。

警以胡椒噴被告致其嘔吐 辱罵:「你似乜撚野?將嘔吐物舔乾淨!」

辯方反對控方將被告的招認供詞呈堂,並指出被告當時被警員制服後,被近距離施放胡椒噴劑,又以液體淋其面部致胡椒噴劑流向其他地方,警員又以粗口侮辱及威嚇被告,包括「你做乜撚野?」、「你以為你好撚型呀」、「有撚排同你玩」。其後有警員用力推被告的頭部,又強行抬起他四肢搬他上警車。被告在上警車後嘔吐大作,警員指罵被告「你似乜撚野?」,又要求被告「將嘔吐物舔乾淨。」辯方又指,當時警員稱在被告簽署羈留人士通知書前,不會獲安排清洗。最終被告因受威嚇下,在眼睛刺痛及閱讀困難的情況下勉強簽下記事冊口供,整個過程中警員亦未有復讀及作警誡。惟謝進鴻供堅稱,到警署後兩人有帶被告到地下男廁作清洗近20分鐘,另一名警員黃嘉俊負責清洗,謝則在門外等候。當辯方問及謝警車上的情況時,謝多番回答「唔記得」、「唔清楚」。

違警察通例上庭未有帶記事冊 官指「唔係無打算用就唔準備」

謝進鴻承認在拘捕被告後,未有即時將案發經過寫在警員記事冊,事隔近4小時才記錄。謝又稱,要看記事冊正本才記得何時作記錄,但他卻未有將記事冊帶上庭。辯方律師問:「知唔知上庭作供要帶記事冊?《警察通例》係咪有要求?」控方回應指未知記事冊需提堂,署理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則指:「唔係無打算用就唔準備。」

受襲警用一個半小時考慮是否需求醫

辯方問及謝進鴻為何在男廁門外等候期間未有拿出作記錄,謝猶豫數秒後稱:「環境唔適合,要回想下成件事從頭到尾。」他又指自己用了一個半小時與上級商討是否需要召救護車,過程中未有時間寫記事冊,辯方質疑為何要用一個半小時商量,謝稱:「因為(自己)無表面傷痕,肉眼睇唔到有傷。」然而到達醫院後「因為多人,環境又唔適合寫記事冊。」謝進鴻起初指自己在四小時後憑記憶寫下五頁半的口供,其後在辯方追問下才稱有參考其他同事的口供。

負責警誡的警員15557黃嘉俊供稱,將被告帶到警署為其清洗後,便帶被告去簽署羈留人士通知書,並將內容「讀比佢聽同俾佢睇」,然後被告簽署。其後黃嘉俊又向被告錄取警誡口供,並稱被告回答:「我都係見近排警察濫捕,一時氣憤先撞埋黎。」黃稱,被告最後抄寫聲明及簽名。

警員15557黃嘉俊
負責警誡的警員15557黃嘉俊

記事冊未提詢問被告需否求醫 警:覺得與案件無關

黃嘉俊又稱,當時他在與被告相距約一米仍有幫忙控制被告,辯方問如何遠距離控制,黃嘉俊稱:「聲控都係其中一種控制方法,當時話:停啦!做咩事?唔好郁!」 黃嘉俊又稱當時制服被告後,用水為他清理,並問被告:「有無需要睇醫生?」,被告沒有回答,因此以為他不需。在辯方盤問下,黃嘉俊承認自己未有將對話記錄在記事冊及證人口供,因為「覺得與案件無關」,他又否認辯方指出「你無寫係因為無發生」。

案件編號:KTCC1993/2019

記者:趙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