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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清路障遭噴黑臉女子受訪稱「我唔驚」 官駁回匿名申請

疑清路障遭噴黑臉女子受訪稱「我唔驚」 官駁回匿名申請

(獨媒特約報導)去年10月13日,大批市民參與多區「開花」,有示威者在旺角聚集及設置路障,期間女途人疑因移走充作路障的竹枝而與人起爭執,遭襲擊及油漆噴面,導致受傷。兩名女子事後被控襲擊及非法集結等罪,案件今日(2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控方替遭噴黑臉的事主以及6名警方證人申請匿名令。裁判官基於事主名字已在首次提堂時公開並獲傳媒報道,加上曾接受傳媒訪問,未有受驚的表現,故認為申請匿名變得「沒有意思」,最終拒絕控方的申請。

辯方大律師陳靄霆引述遭噴黑臉事主受訪內容:「我行得出來,就係為香港人做啲嘢」、「我唔驚」、「我有車有樓,每年交30萬稅」等,因此看不到基礎證明事主不夠膽出庭作供或未能暢所欲言,反指她「樂於將自己展露於大眾面前。」

陳大狀又指,案件去年10月首次提堂時,事主姓名早已在法庭上披露,其後12月及1月再提堂時,控方仍未提出匿名申請,直至今年4月提堂時才首度提出,質疑控方稱為了減少損害的理據。

另一辯方大律師指,若果事主受襲至今的心理狀況有變化的話,控方有責任提供相關證據,而不應「大包圍式」,基於案件屬社會事件便申請匿名,而且控方現階段未能指出「起底」風險。

裁判官鍾明新指,控方在昨日(22日)才呈交一張對話截圖,可是欠缺警方證人誓章、該截圖的出處、「起底」會如何影響事主的理據,而且6名警方證人並沒有親眼目擊事主受襲經過。控方另提交陳姓督察的證供,內容僅提及申請匿名的一般情況,卻未提6名警方證人的個別情況,陳督察亦非心理醫學專家。因此裁判官不認為上述資料能支持匿名令的申請。裁判官又指,高等法院去年頒布禁制令後,警員「起底」情況大幅減少,明顯見阻嚇成效。

至於受襲事主的匿名申請,裁判官指案件10月首次提堂時,控罪書已披露事主全名,庭上亦已讀出控罪詳情包括事主名字,之後見於傳媒報道中。事後事主曾接受傳媒訪問,顯示了她的容貌、名字等,可見她樂意接受訪問,未有受驚的表現,故此控方的匿名申請變得「沒有意思」,最終拒絕批准匿名。

此外控方透露,案發時被告僅開傘遮掩,突然提出是以共同犯案原則(joint enterprise)檢控。辯方反駁指,此方向與他們對襲擊控罪的理解有出入,要求澄清。控方表示需要向律政司索取進一步指示,案件押後至8月13日作第二次審前覆核。

兩被告為盧綺敏(40歲,旅行社代理人)及朱珮賢(42歲)。盧擬承認去年10月13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襲擊女子何潤姿;否認同日在旺角道及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身份不明的人參與非法集結。朱則否認在彌敦道683至685號外,非法及惡意地對女子何潤姿的身體造成傷害。

案件編號:WKCC401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