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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清場案 新聞影片證被告無掙扎 速龍質疑以偏概全、經剪接

8.3清場案  新聞影片證被告無掙扎  速龍質疑以偏概全、經剪接

(獨媒特約報導)去年8月3日的「旺角再遊行」,入夜後有大批示威者於旺角區設置路障,9人被控非法集結罪,今日(31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負責制服其中一名被告的「速龍」今繼續出庭作供。辯方指被告曾大叫高呼「有冇社工啊」,隨後被速龍踢其嘴部,惟速龍否認。關於被告曾否掙扎,昨日播放片段後,速龍終承認被告完全沒有反抗;惟他今日反指辯方的影片以偏概全,又稱新聞片段只是節錄,而且經剪接。

案發當晚擔任特別戰術小隊成員的(俗稱「速龍」)警員16204盧志聰(音)繼續作供。辯方案情指,速龍衝向示威者的時候,第十被告蘇澄怡當時正低頭,彷彿在找東西。盧突然扯着她的背囊,使她倒地。被警方截停後,被告從來沒有反抗,亦無轉身或逃跑。制服被告的整個過程中,沒有警員向她説過「警察咪郁,我而家拉你非法集結。」而呈堂的15張相片顯示被告身上多處有傷口,辯方指出傷口均是在被制服的過程中造成。同時,她曾高呼「有冇社工啊」,隨後被盧踢其嘴部。盧否認。

庭上供稱2人制服被告 影片證合共3人 速龍即改口

盧昨日供稱,僅得他和另一女速龍11753曾接觸過被告,今亦再度否認有至少3名速龍協助制服被告。惟影片顯示,被告當時被至少3名警員制服,盧看畢相片後,「轉軚」承認有3名速龍曾一同制服被告。裁判官鄭念慈追問盧,為什麼記錄上只提及自己與另一位警員拘捕被告。盧解釋稱,因只認識其中一名同屬機場特警的速龍,而不清楚另一速龍的所屬部隊,故只寫自己與另一同袍拘捕被告。

辯方聽罷立即反駁,並指出盧根本沒有在口供紙或警員記事冊提及「協助同袍」,甚至口供絕大部份只描述盧一人如何追捕被告,直至提及女速龍前來協助,口供才出現其他警員。盧承認。鄭官遂追問為何盧的口供紙和警員記事冊均無記錄,盧稱因情況太混亂,只專注拘捕過程。

鄭官亦查問,盧曾仆倒在地,怎樣鎖定被告。盧表示自己仆倒後再起身,只用了一至兩秒,因被告的衣着、背囊及「跑得特別慢」而認得被告。盧又稱在仆倒其間,被告仍身處彌敦道慢線。

辯方:速龍非從一開始留意被告

辯方問盧,從相片中看見盧站立後曾猶豫,並沒有立即追向被告。盧解釋稱因為不想破壞整體行動部署,及基於戰術問題而不能走得太前,但強調過程中依然看著被告。

辯方於是向盧指出,他仆倒前根本看不到被告,站立後仍未能發現被告,直至非常接近被告的位置才發現她。在盧接觸被告前,已有兩名速龍制服被告。盧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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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晚擔任速龍小隊成員的警員16204盧志聰(音)

警質疑庭上影片以偏概全、經剪接

辯方向盧展示相片和新聞影片,顯示一名速龍騎了在被告身上,盧確認該速龍正是他。盧承認片段中被告完全沒有任何反抗,然而他質疑律師播放的片段以偏概全,又指新聞片段只是節錄,且經過剪接。

控方傳召高級督察盧永楷以專家證人身份出庭作供。盧永楷指從第一被告16歲少年身上撿取的鐳射筆,筆身寫有屬第三級別,惟在各國標準中均無第三級。經盧永楷檢驗後,判斷該鐳射筆屬3B級別,即在40米內被照射到眼睛0.25秒,視網膜便會受傷。

辯方提出,當手持鐳射筆的人手震,在40米外距離的目標會有很大偏差。盧永楷回應稱「有好多可能性」。辯方大狀遂舉例,若鐳射筆的角度偏差一度,便會有「40 tan 1°」,即0.7米的分別,距離愈遠,誤差愈大。盧永楷認同。辯方大狀亦問盧,有否進行過鐳射筆光束對皮膚造成傷害的測試,盧表示沒有。

案件押後至8月17日。

9名被告包括16歲少年、鄧姓男生(17歲)、陳駿霆(19歲 ,學生)、韓明恩 (23歲,學生)、廖智峯 (23歲,學生)、陳嘉汶 (35歲,地盤文員)、伍兆銘 (25歲,物業管理經理)、方施陽(21歲,學生)及蘇澄怡(23歲,文員)。他們同被控於去年8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和亞皆老街交界與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首被告16歲少年另被控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

案件編號:KCCC 206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