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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清場案 速龍稱無可能仔細記錄制服過程 「我唔係小說家」

8.3清場案 速龍稱無可能仔細記錄制服過程 「我唔係小說家」

(獨媒特約報導)去年8月3日的「旺角再遊行」,入夜後有大批示威者於旺角區設置路障,9人被控非法集結罪,今日(24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負責制服其中一名被告的「速龍」今繼續作供,他承認曾用警棍打被告。但在辯方和裁判官盤問他制服被告的詳情時,僅稱「忘記咗」。他又被質疑庭上的作供與書面證供不符,他表示「書寫表達唔到」、「我唔係小説家,冇可能每個動作都好仔細咁寫落去。」辯方大狀笑稱他是否受文筆所限而未能在口供中詳盡地記錄,李終未有正面回應。

當晚擔任特別戰術小隊成員(俗稱「速龍」),並拘捕第六被告廖智峯的警員5854李煒杰今日繼續出庭作供。辯方大狀查問李當時拘捕陳的情況,惟李多番以忘記細節為由,模糊其詞。辯方大狀質疑李「一路問,一路諗點應」。李否認。

辯方案情指,第六被告廖智峯當時被路上的卡板絆倒,李於是上前將他制服,過程中被告既沒有反抗,亦沒有嘗試逃走。惟警員李煒杰二話不説地靠近他,並用警棍打向陳的頭部及肩膊五至六下,而非如李早前所供稱,只打了他的下肢一至兩下。過程中李一語不發,也從未籲被告「唔好郁」。李否認上述説法。

警一手持盾一手持棍 被質疑如何制服被告

在辯方盤問下,李稱當時一手持盾,一手拿着警棍,並用雙手撳着被告的上身,繼而兩人一同失平衡倒地。辯方大狀不解,為何李雙手持着物品同時仍可制服被告,李回應稱:「你都做到㗎!」惟裁判官鄭念慈追問如何接觸及制服被告時,李僅表示︰「我忘記咗」。

警庭上僅承認曾棍打一、兩下

李供稱,當時為了制服被告,打算用警棍打被告的下肢,但忘記最後打到什麼位置,只記得打了一至兩下。辯方遂向李指出,李的警員記事冊上是記錄「曾向AP(被告)揮動數下警棍」。李辯稱「數下」就是一至兩下的意思,只是記不清是一下還是兩下,所以寫了「數下」。

辯方大狀又質疑李使用警棍前沒有作出警告,李解釋是因為情況混亂不容許他發出警告,又稱整個動作歷時很短,故記不清當時是一邊用警棍一邊給予警告,還是有前後之分。

稱曾發出警告 惟口供、警員記事冊均無提及

李供稱,在制服被告期間,他欲站起身,李見他「有動作」,認為他站立等同於爭脱,於是決定制止他站立,過程中曾要求:「唔好郁」。辯方大狀質疑,李在口供和警員記事冊上均沒有提及「唔好郁」。李辯稱︰「書寫表達唔到」、「純粹係唔夠仔細」、「我唔係小説家,冇可能每個動作都好仔細咁寫落去。」辯方大狀笑稱李是否受文筆所限而未能在口供中詳盡地記錄,李終未有正面回應。

辯方大狀又問李,見到胡椒噴霧後會否感到害怕遂走避,李起初稱︰「相信唔會」。辯方大狀驚訝地追問,若果有人用胡椒噴霧朝向他,是否也不會閃避,李才回應︰「如果有人用胡椒噴霧直射我,咁我都會避嘅。」

案件周一續審

9名被告包括16歲少年、鄧姓男生(17歲)、陳駿霆(19歲 ,學生)、韓明恩 (23歲,學生)、廖智峯 (23歲,學生)、陳嘉汶 (35歲,地盤文員)、伍兆銘 (25歲,物業管理經理)、方施陽(21歲,學生)及蘇澄怡(23歲,文員)。他們同被控於去年8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和亞皆老街交界與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首被告16歲少年他另被控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

案件編號:KCCC 206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