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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遊行 青年被要求2秒內離開即遭打頭 獲撤控兼批出訟費

元旦遊行 青年被要求2秒內離開即遭打頭 獲撤控兼批出訟費

(獨媒特約報導)本年元旦遊行期間,位於灣仔軒尼詩道的匯豐分行遭破壞及「裝修」,4名青年被控刑毀、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抗拒警務人員罪,今日(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早前獲撤控的23歲被告申請訟費,控方指被告穿黑衣屬自招嫌疑,裁判官則認為警察在一至兩秒內要求他離開,隨即又在一至兩秒內將他制服,不認為被告自招嫌疑,故批出訟費。另外,案中3名被告不認罪,控方為6名飛虎警員證人申請匿名令,指他們須接近危險人物及處理恐怖活動,若披露身份會影響履行職責,並對公眾安全有影響。裁判官最終批准匿名令、屏風及特別通道的申請。

官指被告非自招嫌疑 批出訟費

被告廖俊升(23歲)為樹仁大學學生會前外務副會長,5月獲撤回一項阻礙公職人員罪,他早前申請訟費,押後至今日處理。控方指,當日為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兩條軒尼詩道都是遊行路線,穿黑衣的被告在東行線徘徊,警方要求他離開不果,終把他制服,故認為被告穿著與示威者同色衣服屬自招嫌疑。辯方則稱,警方要求被告在一至兩秒內離開,但當時有相當多人在場,在短時間內難以離開,不能單憑衣著認為被告自招嫌疑。

裁判官崔美霞指,訟費申請建基於控方撤控,控辯雙方不爭議被告在現場,但被告當時在多人地方,警察卻在一至兩秒內要求他離開,隨即又在一至兩秒內將他制服,認為被告並非自招嫌疑,故批出訟費。

被告指被捕時遭打爆頭 案件困擾過半年

廖俊升在庭外表示,認為今次屬警方濫告,他指自己沒有做過任何行為,就被警員制服並打爆頭,須縫針治理。他又指,由起訴直至獲撤控歷時超過半年,期間又要每周到警署報到2次,感到被案件束縛,而且生活受困擾,現時亦要重新投入生活及社會。他呼籲香港人繼續關注其他被捕人士。

控方指披露身份影響職責 辯方以減報導觀賞價值為由反對

同案其餘3名被告不認罪,控方早前為6名控方證人包括警員申請匿名令,若果案件需要審訊,會進一步替他們申請屏風及特別通道進出法庭。控方今日陳詞指,控方證人涉及特別任務即飛虎隊警員,須接近危險人物及處理恐怖活動,若披露身份會影響他們履行職責,並對公眾利益有影響,因此需保障其身份。辯方陳詞表示,警員的匿名令涉及觀賞性問題,影響新聞自由,若不能報導警員姓名,會影響公眾興趣,認為法庭需衡量公眾知情權。

官批匿名令:披露身份影響公眾安全

崔官指,若飛虎警員身份被洩露,不但影響家庭安全,亦會影響自身風險,而控方亦清楚列出飛虎警員工作身份的保密必要性,若披露會影響他們執勤從而為公眾安全帶來影響。崔官亦表示,在審訊中其他證據都會不受限制地披露,而公眾及傳媒聆聽作供機會不受影響,因此批出匿名令,並准許飛虎證人在屏風後作供及以特別通道進出法庭。案件於9月22日再作審前覆核,各被告續准保釋。

同案3名被告分別為17歲姓高學生、21歲黎柏璣及16歲姓梁男生 。首兩被告否認一項刑事損壞罪。控罪指他們於本年1月1日在軒尼詩道71至85號匯豐分行,損壞出入口之玻璃門及木圍板。高亦否認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爆破玻璃鎚、一支鉗和一個板手。黎另否認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C。16歲姓梁男生否認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D。

案件編號:ESCC184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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