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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元旦遊行 自設無線收發器廣播警佈防 前工程師等4人判囚12星期至15個月

前年元旦遊行 自設無線收發器廣播警佈防 前工程師等4人判囚12星期至15個月

(獨媒報導)前年元旦遊行,4名31歲至70歲的男女被指無牌設置無線電收發器作廣播警方佈防用途,分別在跑馬地和西營盤遭警方搜查,4人承認設置或維持電訊設施罪。其中男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另3罪成立,4人今(2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12星期至15個月。裁判官劉綺雲指,被告必然能預期訊息有可能會被傳送予激烈及暴力的示威者,令場面複雜化,影響警方部署。

4名被告分別為:陳良新(71歲,退休人士)、余敬邦(62歲,工程師)、繆日謙(34歲,售貨員)、甄淑儀(33歲,文員)。

首3名被告各承認一項「設置或維持任何電訊設施」罪,陳良新及余敬邦被判囚5個月;甄淑儀被判囚12星期。

繆日謙承認「設置或維持任何電訊設施」罪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他另否認的管有攻擊性武器和管有仿製火器罪,在審訊後均罪成,就4罪共囚15個月。

官:女被告房內猶如廣播室運作

裁判官劉綺雲指,涉案無線電系統運作正常,而且覆蓋九龍及港島大部分地區,而第四被告甄淑儀家中的房間放滿無線電設備,猶如廣播室運作。

官拒接納設備僅助急救員及讓市民疏散

次被告曾稱無線電設備只是轉發訊息,以方便參與合法集會的市民和平疏散,以及協助義務急救員工作,但劉官反駁指,若上述原因屬實,看不到為何要覆蓋至九龍區,而非只是有遊行發生的港島區。劉官認為,次被告必然預期到有關訊息有可能會被發送予激烈及暴力的示威者,令場面複雜化,影響警方部署及公眾安全。

官:被告曾討論如何逃避法律責任

劉官又指,首3名被告在Telegram群組內討論上山設置無線電,亦討論如何逃避法律責任,更在案發當日付諸實行。這顯示3人理念相同,均積極主動參與,各自扮演不同角色,因此他們的刑責相約。

官接納女被告參與程度較低

至於第四被告甄淑儀,劉官指她容許朋友即第三被告,在其家中設置無線電裝備,雖然她稱對實際作用並不知情,但卻必然知道是大規模的廣播運作。劉官認為她扮演的角色不算輕微,但其參與程度較低及較被動。

官:幸好警方接獲情報並迅速行動

劉官最後指,當日遊行後不久,各被告即被捕,因此其後發生的暴動事件不應被計算於本案中。但實際上本案有嚴重及廣泛的潛在風險,只是僥倖地警方接獲情報並迅速行動。

兩被告年紀大才首次犯案獲減刑

就「設置或維持任何電訊設施」罪,劉官以10個半月為量刑起點,陳良新及余敬邦因認罪扣減至7個月,劉官另考慮到兩人因案導致精神壓力,加上年紀大才首次犯案,再減刑兩個月。但兩人的身體狀況並非減刑因素,最終各囚5個月。

第四被告甄淑儀則因協助警方指證第三被告,因此獲45%減刑,共囚12星期。

最後就第三被告繆日謙,劉官考慮到他管有的13項物品可造成嚴重傷害、方便提取及處於備用狀態,更有傷人意圖。另外,他管有的槍裝有鋼珠可隨時發射,對人構成傷害。考慮到被告母親的病情不輕,因此減刑兩個月,4罪共囚15個月。

辯方求情指被告有業餘無線電牌照

首被告陳良新的大狀指,被告是業餘無線電愛好者,他有業餘無線電牌照,亦獲業餘無線電協會的成員撰寫求情信。他於2012年曾患淋巴癌並接受化療,其後心臟出現問題,平日亦需要照顧行動不便的太太。

至於次被告余敬邦的大狀指,被告在電訊行業有貢獻,他亦愛護家人,本案已對他造成重大壓力。辯方指,被告事後被人「起底」,他及家人的資料被人在網上公開,更有人在其屋苑附近貼上有關街招。

第三被告繆日謙的大狀亦指,被告因一時衝動、不了解法律後果而犯案,辯方亦希望四罪刑期能同期執行。但劉官反駁控罪涉及不同行為。

4人各承認一項「設置或維持任何電訊設施」罪,被指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沒有牌照而設置或維持電訊設施,即3部無線電收發器,裝設有2條未經批准頻道。

第三被告繆日謙另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他另否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和一項管有仿製火器罪,在審訊後均罪成。控罪指他管有一支鐳射筆、6把摺刀、一把匕首、一把開山刀、4把斧頭和一支氣槍。

案件編號:ESCC109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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