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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便衣警受襲 兩青年在旁把風罪成囚3月 另兩青年罪不成立

元旦便衣警受襲  兩青年在旁把風罪成囚3月  另兩青年罪不成立

(獨媒特約報導)今年元旦日遊行遭警方腰斬,晚上有示威者轉至旺角堵路示威,便衣警被發現拍攝後遭示威拳打腳踢,導致頭顱內出血。4名青年被控襲警罪,經審訊後,今日(1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林子勤指,其中兩被告擔任「把風者」角色,構成共同犯案,故裁定他們罪成,但考慮到事出突然,兩人一時衝動和無知,並沒有出手施襲,最終各判3個月監禁。

4名被告依次為學生李俊賢(19歲)、侍應李炳希(22歲)、經理利子恒(25歲)及地盤工鍾兆濠(20歲)。控罪指,4人於今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與通菜街交界,與一名蘇姓男子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597何思駿。

官:目擊警員供詞有跨大之嫌

林官雖裁定便衣警員何思駿當晚尾隨和拍攝黑衣人是執行份內之事,是在正當執行職務,但是對他的供詞抱有懷疑。何警員供稱受襲後有「斷片」情況,導致他對關鍵記憶有錯漏,例如他稱金雞廣場外有人堵路,惟閉路電視影片顯示並非如此,僅有一群黑衣人走來走去;此外何起初稱抓住首被告的左後褲袋,後改稱抓住膝頭,但兩者的觸感是截然不同。

此外,林官亦不信納在旁目擊的警員的供詞,首被告李俊賢被制服時遭到武力對待,雙手、臀部及大腿均有受傷,亦導致結膜下出血,據辯方呈交的傷勢照片,李的左邊臉腫脹,比右邊臉大了一倍,眼窩瘀傷亦令眼睛不能張開。林官從影片所見,警員拉起李的頭髮,再向地上「鋤」,可見警方對李施以的武力是不符合比例,女警9147在旁不可能看不到,惟她對相關問題一概否認或稱「唔記得」,有迴避問題之嫌。

女警稱被告「周身郁」、「輾來輾去」,惟影片所見被告並未有反抗,其他警員卻一邊捉著被告的手向後扯,一邊將他的頭按在地上,之後用警棍壓在其後頸,再用膝頭壓在該警棍上,最終被告雙手俯伏在地上被制服。林官認為,女警明顯跨大口供,沒有將真相道出,她口供上的錯誤是分歧大和系統性,可見是存心推搪、跨大。

就李俊賢的行為,數名警方證人的庭上作供出現了4個不同版本,存在不能磨合的分歧,林官不予接納,餘下可依賴的證供就只有李的招認口供和庭上作供。李自辯稱,當日路過案發地點,見有人追著便衣警並大叫「咪走」,以為他是賊人,所以立即撲低便衣警,當時不知他是警察身份。林官認為,李單單在警誡下承認「我只係幫手㩒住佢」,並不構成夥同犯案;加上未能確定李的行為,故裁定李罪名不成立。

第四被告鍾兆濠
第四被告鍾兆濠

官:警「驚鴻一瞥」存在疑點 未能確定第四被告身份

由於第四被告鍾兆濠的招認口供已被剔除,其爭議點僅在於警方證人的辨認是否正確。林官指,數名警方證人在案發時只是「驚鴻一瞥」,他們的辨認並非具質素,案例也指出即使多名誠實的證人都有可能同時在認人時出錯,因此警方證人指稱案發時身穿灰白衫男子為鍾,是存在疑點。

據兩被告招認口供 官裁定「把風者」角色

第二被告李炳希在警誡下表示,看到有人「打緊」,便「睇吓有咩幫手」,見便衣警手持警棍,知道他身份是警察,不想其他人被捕,所以籲他們離開。林官認為,李炳希不僅僅是上前圍觀、嘗試勸退施襲者,他當時已知悉有襲擊的情況發生,卻一直逗留,直至有警棍指向他才立即離開。而第三被告利子恒不爭議曾作過招認:「我見到朋友打,我無份打,因為驚俾人拉,我只企喺隔離睇有無警察到,有警察就叫朋友走。」

林官林官直指,兩人正正是履行「把風者」的角色,讓施襲者能夠在成事後全身而退,執行了共同犯罪的計劃。他們叫人離開並非因為防止罪案,而是想避免被拘捕,故裁定兩人罪成。

還柙3個月脫罪 被告申請訟費遭拒

李子賢的代表律師申請訟費,指李當時真誠地認為便衣警是賊人,他在事件中受了嚴重的傷,亦因為還柙而喪失了3個月的自由。惟林官接納控方所言,李在警誡下稱「幫手㩒底佢」,認為相關招認自招嫌疑,最終拒絕批出訟費。

次被告李炳希(左)、第三被告利子恒(右)
次被告李炳希(左)、第三被告利子恒(右)

被告妻子分娩 因宵禁令無法陪伴侍產

李炳希的代表律師求情指,他從不知自己的行為會構成夥同犯案,現明白對法律的無知導致嚴重後果,令家人非常擔心。辯方又指,他還柙50天後始獲准保釋,因而患上抑鬱症,直至現時每天都須要服藥,盼法庭考慮他在案中的參與程度低,並非挑起事端的始作俑者。

利子恒的代表律師求情指,被告已婚並育有3歲大女兒和3個月大兒子,妻子稱讚他忠厚、善良、顧家,可見他一時衝動犯案,實屬不幸的個別事件。他同樣還柙了50日始獲准保釋,當時妻子仍然懷孕,需經常長途乘車到羈押所探望被告,給他看胎兒的超聲波影像;即使其後獲保釋外出,也需要遵守宵禁令,剛巧妻子比預產期早了分娩,令他深夜時無法在醫院陪伴她,感到十分慚愧。

林官考慮求情後,認為本案明顯比一般襲擊案嚴重,受襲的便衣警起初在急症室診斷的傷勢僅為觸痛等,但其後轉至浸會醫院治療後,則惡化為頭顱內出血,加上本案涉及夥同犯案,比單獨行事更嚴重。但林官考慮到被告對法律無知,「以為無落手就無刑責」,當晚在事出突然、一時衝動下犯案,卻沒有出手,最終判處各人3個月監禁。

案件編號:WKCC73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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