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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改《警察通例》傳媒代表定義 記協、攝記協會員證不獲承認

警改《警察通例》傳媒代表定義 記協、攝記協會員證不獲承認

(獨媒特約報導)警方今日向四個傳媒工會發信,正式宣布已修訂《警察通例》中傳媒代表的定義,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

《警察通例》 第39章,「傳媒代表」的定義包括持有下列證件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即報館、通訊社、電視台及電台所發出的身分證明文件、香港記者協會會員證;或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

警方在信件中明言,經修訂後的「傳媒代表」定義將更明確和清晰,並稱前線人員能夠更有效和快捷地辨識傳媒代表。警方在信末更稱,「相信本著求同存異的精神,前線記者和警察面對的困難都能夠解決」。

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獲接納系統登記的純網上運作媒體,須提交在申請前三個月內定期於網上報道新聞的證明、每星期最少五日更新其新聞平台、最少有一名編輯和一名記者及根據《本地報刊註冊條例》註冊。換言之,學生媒體和多間網媒將無法在衝突現場採訪。

警方在上月10日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人,並高調搜查位於將軍澳工業邨的總部。警方當日已篩選到場的傳媒作採訪,《獨媒》、《立場新聞》、《美聯社》、《法新社》和《路透社》等未能到總部大樓正門外採訪。

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事後曾對記者稱,安排屬新做法,並指已讓部分記者到較前的地方,即封鎖區內作採訪。郭嘉銓當時稱,理解有傳媒對安排有意見,將會在聽取媒體的意見後作出優化。

大律師黃宇逸對獨媒表示,警方今次的修改明顯影響和涉及新聞自由,指不少較小型的媒體都未必有實體出版,難以申請加入政府新聞處發布系統。他又認為,如果有人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決定,警方的決定缺乏專業判斷,包括沒有公平和合理的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