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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營救理大 少年少女認非法集結 律政司要求改判監禁

11.18營救理大 少年少女認非法集結 律政司要求改判監禁

(獨媒報導)去年大批市民在油尖旺一帶集結,欲「營救」被困理大校園的人,兩名同為14歲的少年少女被控在佐敦加士居道參與暴動,至今年5月承認較輕微的非法集結罪,6月在東區少年法庭獲頒12個月兒童保護令,並且撤銷控罪。律政司不滿原審未考慮案情嚴重性及懲罰因素,提出刑期覆核並要求改判現年滿15歲的二人監禁。今日(30日)高等法院上訴庭聽取被告與律政司雙方的陳詞後,認同判刑過輕,但表明監禁非最合適判刑,故先下令索取二人的社會服務令和感化令,押後至11月13日判刑。

案發時皆年僅14歲的少女和少年,承認於去年11月18日在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參與非法集結。今年6月,裁判官何俊堯頒下12個月兒童保護令,並撤銷兩人控罪。覆核案由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朱芬齡和彭偉昌審理。

律政司一方在庭上播放影片,指兩人逗留在暴力發生的地方近一小時,現場示威者掟磚以及一共投擲了39個汽油彈,期間兩人身處前線,穿著全黑色衣服、戴防毒面罩,警方施放催淚彈後仍然拒絕離開。律政司指,少女一直舉起雨傘,遮蔽示威者容貌、築路障的過程,以防止警方識別身份。律政司認為,兩人在現場的角色是主動的,考慮案情嚴重,應參考黃之鋒案,判處兩人即時監禁。

代表少女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指出,少女患有長期抑鬱症、有自殺傾向、曾用?刀?手、事後有創傷壓力症候群,原審裁判官接納少女的精神科報告,考慮到她需要照顧和保護、更生因素和兒童福祉,才頒下兒童保護令。潘又稱,少女在案中的角色是相對上被動。

代表少年的大律師馬維騉亦指,少年的角色輕微及相對上被動,他患有過度活躍症,案發時僅14歲,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下,趨向衝動行事,未必知道涉案行為的後果,反問「是否要以留案底作為懲罰?」

律政司一方反駁指,影片顯示兩人在現場用手勢指示後方的人群不要前進,而不久後人群確實聽從指示並停止前進,由此可見兩人的角色並非輕微和相對被動。律政司又指,兩人從網上閱讀新聞後,攜同裝備到現場支持示威者,涉案行為難以說得上是出於一時衝動。

律政司指,當日的非法集結暴力程度高,導致公眾難以前往醫院、學校及酒店等,籲法庭考慮事件的整體規模,若果判處非監禁式刑罰,會向公眾發放錯誤的訊息。

律政司引用兩宗近期的刑期覆核案件,向元朗馬路投擲3個汽油彈的少年改判入勞教中心;藏有製作汽油彈原料的少女被改判社會服務令;加上暴力程度較低的黃之鋒闖入公民廣場一案改判監禁,亦是以8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反問本案「是否應判非監禁式刑罰?」

經考慮後,上訴庭指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原本的兒童保護令和撤銷控罪是過輕,故批准律政司的刑期覆核申請。兒童保護令撤銷,非法集結定罪亦會留案底。但考慮到少年少女未滿16歲,根據《少年犯條例》第11條,除非沒有其他合適刑罰或處理方式,否則不應判處監禁,因此上訴庭下令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和感化報告,再作判刑。

案件編號:CAAR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