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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許麗明被指衝向被捕人 控阻差辦公 警:或取得個人資料後協助銷毀「贓物」

社工許麗明被指衝向被捕人 控阻差辦公 警:或取得個人資料後協助銷毀「贓物」

(獨媒報導)去年9月29日多國同步進行「全球反極權遊行」,在本港演變成港島多區的衝突,其中社工總工會總幹事許麗明被控襲警,她早前否認控罪,今(10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控方甫開庭突申請將襲警罪改為阻差辦公,獲裁判官批准。涉案警員供稱,當日許欲衝向犯人,他多次警告她離開及嘗試伸手攔截不果,更遭許碰撞致跌倒兩次。惟辯方其後呈上片段,顯示許並非故意推跌警員,質疑他「插水」,警員否認。案件押後至12月16日裁決。

社工許麗明(50歲)原被控一項「襲擊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罪,指她去年9月29日於金鐘太古廣場外襲擊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A。她今被改控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她去年9月29日在金鐘道行車道近樂禮街,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035。

作供警稱遭被告推跌兩次 多次攔截警告不果

控方傳召警員19035莊的朗作供。時任機動部隊X大隊第2小隊成員的莊供稱,當日攜雷明登,下午約5時開始從中環往灣仔掃蕩,5時20分抵達太古廣場外,期間曾發射5枚橡膠子彈。其時有約數十名「暴徒」在金鐘道西行線被制服,正待押解至東行線的犯人收押處,待刑偵警員調查及送往警署。

莊表示,當時他並無制服任何人,只是負責協助同事將犯人從西行線押解至東行線,以防有人逃走或「搶犯」。下午5時30分,他看見有小隊成員正在西行線電車路附近警告許麗明離開,但許「情緒激動」,並繼續向西行線衝。他眼見許快要接觸到犯人,認為「情況唔樂觀」,故立即上前向許展開雙手,試圖攔截她,並警告她不要再衝擊及立即離開。

莊指,許並無聽從,反繼續向著他前行,令他退後數步,並大叫:「你哋唔好打啲小朋友」。他感到奇怪,轉身不見相關情況,再回頭時許突然轉身往東行線的犯人收押處跑去。莊立即上前攔截及警告,但許情緒激動稱「唔好阻住我」,並用左手向他心口方向推了一下,他失去平衡跌在地上,並感痛楚。

莊其後被同事扶起,並看見許舉高雙手大聲說「做咩啊、做咩啊」,然後突然收起左手向他腹部撥了一下,他反應不及,遂「成個向後跌」,再起身時,已看見許被制服拘捕。

片段見同僚捉住被告手打中警小腹 警否認「插水」

莊後接受辯方資深大律師潘熙盤問。莊在盤問下同意,首次留意到許時,只是聽到她的聲音但不知她在說什麼,僅憑個人判斷認為她「情緒激動」。被問到為何當時不直接攔住許,而是容讓她繼續前行自己則向後退,莊回應是見到她衣著與其他示威者不一樣,「真係唔想同佢有任何肢體碰撞」,只想警告她離開。他表示事後才得知許為社工,但承認不會想要拘捕現場工作的社工。

辯方庭上播放莊聲稱被許兩次推跌的片段,顯示莊第一次跌倒時,許疑是失腳向前仆倒,再連帶使莊跌落地。莊指,不肯定許的意圖,但認為「如果佢叉錯腳跌低,唔會起到身」,潘熙即點出許向前跌時有警員拉她起身,莊才承認「有可能係意外」。

至於莊第二次跌倒,片段顯示,莊首次跌倒後,許雙手舉起,莊以一隻手捉住許左肩,他身後並有另一名便衣警員將許高舉的左手向下撥,打到莊的小腹,莊再一次跌倒。莊承認,當時看不到有同事捉住許的手。潘熙問他是否「插水」,笑指「咁大個人,掂一掂,就咁跌低」,莊一口否認。潘再指他可能絆倒跌低,莊終同意「有機會」是意外。

警認記錯被告位置 片段不見曾展開雙手攔截

潘亦要求莊點出第一次見到許的位置。莊指出是在金鐘道西行線,惟片段顯示許其實一直處於東行線,即在莊的後面。莊承認自己記錯,但強調絕對不是將許的裝束行為與另一人混淆。

影片亦拍不到莊聲稱,展開雙手試圖攔截許不果,以及許喊「你哋唔好打啲小朋友」。潘指出相關片段並沒有發生過,可能是莊記錯。莊否認,僅稱「片段顯示唔到,但佢嗰一剎那有講過」,但在追問下終承認不能百分之百肯定無記錯。

莊同意,當時並不知道許在現場的意圖。潘追問曾否懷疑身穿社工服裝的許「搶犯」,莊思索後稱沒有,但認為許有可能會詢問被制服人士的姓名,得到他們地址後可能會在警方搜屋前銷毀「贓物」,防礙司法公正。惟當潘追問「但(相關推測)都冇發生過?」莊同意。

辯方:警非可靠證人 庭上從無指被告阻撓職務

辯方結案陳詞表示,本案唯一控方證人並不可靠。潘熙指,莊供稱自己在金鐘道西行線首次見到許,惟許其時在東行線,即他的後方,莊是「完全冇可能見到」被告。事實上,從片段可見許其時是按警員指示往太古廣場行人路離開,在中途被警方截停,期間並不見莊供稱展開雙手攔截許的情況。

潘熙又指,控方的證據完全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許有意圖阻撓莊,及有任何行為實際阻隢了莊,即提高他執行職務的難度。潘表示,許為註冊社工,案發當日身穿寫上「社工」的服裝,莊亦承認現場有執行其他職務的人如記者;片段可證莊兩次跌倒均可能為意外,許並無意圖阻隢;加上莊在庭上供詞從來沒有提及許阻撓他的工作,而案發過程不足20秒,即使警員有短暫分心,亦不構成法律上的阻撓。

莊的朗作供後更換衣服及在法院大樓匿藏多時始離開。他獲多於一名人士護送及專車接送,期間更有人多次斥正在拍攝的記者:「呢度唔畀影相!」

案件編號:WKCC379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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