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凍結戶口成因——Letter of No Consent機制

凍結戶口成因——Letter of No Consent機制

今日終於到戲肉,就係開始討論Letter of No Consent 機制,而呢個正正係近日幾單具爭議性的凍結戶口個案的成因。

《JFIU*反洗黑錢機制知識分享》
*Joint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 (JFIU) 係一個由警務處和海關成立的單位專責打擊洗黑錢活動

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5條和《販毒 (追討得益)條例》(第405章)第25條寫明如果金融機構「知道」或者「有合理懷疑」都依然處理就係犯罪(圖一、二)。呢個機制將監察的責任放咗係金融機構的身上去防止黑錢的流通,變相為金融機構提供權力去停止可疑交易。亦跟據第25A條(圖三),金融機構有責任舉報可疑交易,而舉報的對口就係JF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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呢個流程並不是單向的,而係JFIU與金融機構雙向溝通的。金融機構如果發現可疑交易,即時向JFIU舉報後,可以停止有關交易而免除法律責任;JFIU亦可以在知悉有可疑交易罪案的發生而通知金融機構停止有關資金的運作,即係大家呢幾日講的Letter of No Consent。明顯呢個機制雖然唔係由原訟法庭發出的限制令去凍結戶口,實際上亦有凍結戶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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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問題出現啦,如果警方、海關、金融機構已經有能力去凍結疑犯的戶口,仲點解需要有原訟法庭的限制令呢?冇經過法庭的裁決,又如何保障市民的個人資產自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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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曾經有案例挑戰呢個唔合理的制度(HCAL167/2014),當時法官係咁判的(圖四):
- 金融機構可以去停止可疑交易指令或者扣押可疑戶口
- 第25A條2a同埋no consent機制並不是用作凍結戶口,而係防止舉報後的財產再有交易
- 舉報後,金融機構依然有權去決定應該要否接受客人的指令
- no consent機制可以被上訴
- 如果客戶有損失,可以向法庭提出訴訟,客戶亦可以挑戰金融機構的扣押行為
- 無論有第25A條3與否,金融機構需以事實和環境去作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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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係話,縱使JFIU發出letter of no consent,又或者任何嚟自警務處或海關的通知,金融機構變咗有責任去睇番究竟涉案人的資產係唔係涉及犯罪行為。咁究竟銀行或者警方有冇掌握星火基金、許智峯及其家人、好鄰舍北區教會的可疑交易活動呢?呢種取代原訟法庭的臨時凍結戶口行為有冇時限?有冇相關監察呢?好明顯係現行機制上面冇相關規定,而呢個就要靠我哋去推動修例。

警察現在利用呢個通報機制去脅持銀行凍結反對派政治人物戶口,金融機構查看警方表面說辭後配合,達成一個為政權打壓異己的效果。縱使呢個係法例規定的責任,金融機構唔敢唔跟從,但係法理上金融機構需要承擔凍結戶口的後果。

美國《香港人權及民主法案》及歐盟《馬格尼茨基法案》已經通過,如果被凍結戶口的反對派人士向美國或歐盟法院提出訴訟,法院要求金融機構提供凍結戶口的法理依據而交唔出,咁樣金融機構就極有可能被美國和歐洲制裁。

金融機構應該保護好自己,尤其係面對政治敏感人士,一定要係凍結戶口之前將「可疑交易」的法理依據備案,面對JFIU的通告亦需要要求法理依據備案。備案的法理依據,先至係金融機構判斷應否凍結戶口的基礎。同時,金融機構亦應該對此臨時凍結的行為訂立時限,及要求警方/海關為此盡快向原訟法庭申請正式限制令,去引入法庭的監察防止濫權濫用。唯有金融業團結一致,先可以保護客戶資產亦保障市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