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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咖啡師縱火、暴動罪成 還柙前叮囑:阿嫂幫我照顧阿爸阿媽

女咖啡師縱火、暴動罪成 還柙前叮囑:阿嫂幫我照顧阿爸阿媽

(獨媒報導)前年9月,有大量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有人在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堵路及點燃雜物作「火路障」。26歲女咖啡師涉嫌把雜物丟入火堆助燃,及管有一支鐳射筆。法官反覆觀看片段後,確認片中縱火女子為被告,今(25日)在區域法院裁定被告兩項縱火罪及一項暴動罪罪名成立;另外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則因未能證明她有攻擊意圖,而裁定罪名不成立。案件押後至4月14日,以待法庭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才聽取辯方的進一步求情。

蕭樂婷(26歲)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西行)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縱火和參與暴動。她另被控同日在旺角荔枝角道管有一個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在法官確認片中女子為被告時,蕭隨即盼顧旁聽席。至散庭後,她在被解離法庭時,高呼:「阿嫂!幫我照顧阿爸阿媽!」旁聽席多人大喊:「撐住啊!」以回應蕭。坐在靠旁聽席的家屬目送蕭後,不禁潸然出涕,有旁聽師在旁安慰。

法官姚勳智引述控方案情指,在2019年9月22日,有逾百名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一帶聚集。有示威者向在警署內的警員照射鐳射光束,並投擲硬物,破壞警署。有示威者在太子道西的馬路上縱火,燃燒紙皮及路障。警方「清場」後一小時,再有示威者再度縱火。

公開媒體均拍攝到被告有份參與的兩次縱火。事後,警員在荔枝角道截查車輛時,發現被告在車內,終在其背囊搜出頭盔、防毒面具、手套、護目鏡及鐳射筆等物品。

辯方質疑片中縱火女子衣着與被告不同

辯方對被告身份有爭議,認為片段中沒有顯示出被告衣着、面罩、鈕扣、背囊,及不盡相同的波鞋標記等等。另外,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所管有的鐳射筆是意圖用以傷人等。

官反覆觀看片段 認為髮型、身形與被告吻合

惟法官姚勳智表示,雖被告在現場時是蒙著臉,但反覆觀看相關片段後,片段中女子的金黃色馬尾,與及眼鏡的款式,其身形及其他裝束等特徵綜合起來,成為非常有力的證據辨認出被告。

姚官指,片中被告先後把一棵植物連樹枝、紙皮掉進燃燒中的雜物堆助燃,致現場火光熊熊,對在場人士隨時可造成非常嚴重的傷害,構成非法集結,加上破壞社會安寧,縱火及堵路使道路被阻塞,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被告干犯此兩項縱火及一項暴動罪。姚官稱案情嚴重,須即時監禁。

姚官又指,環境證供未能致使被告管有鐳射筆的必然意圖是用作傷人,這顯然並非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干犯此控罪,故裁定被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

姚官另指,被告在特別事項上供稱曾被警員強行拉出車廂,及多次被問是否有放火,被告指稱自己均無回應。但被告既說自己坐在後排中間位置,又說被強行拉扯出車廂,但被告竟說不出在旁的乘客如何下車,隨後又推說自己很緊張才未有留意。姚官遂認為被告沒有說出事實,不接納被告的證供。

辯方指,被告曾在沒有警誡的情況下作口頭回應,警方紀錄的口頭回應內容亦非原文,警員沒有在被告作口頭回應時作即時紀錄,更沒有讓被告覆讀、確認口供。姚官認為被告雖曾自願地作口頭回應,但被告也不是在警誡下作出回應,警員的紀錄亦的確不是完整及完全準確、經被告確認的記錄,姚官終決定對口頭回應不予以任何比重。

案件編號:DCCC33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