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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佔立會案】官以區院最高判刑上限7年為暴動罪起點 指示威者推翻立法會憲制地位

【7.1佔立會案】官以區院最高判刑上限7年為暴動罪起點 指示威者推翻立法會憲制地位

【獨媒報導】2019年7月1日,有示威者衝擊並佔領立法會大樓,14人被控暴動罪及「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其中8人包括劉頴匡及鄒家成認暴動罪,另4人包括藝人王宗堯受審後罪成。12人今(16日)在西九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半至6年10個月。暫委法官李志豪採取區域法院最高判刑上限7年為暴動罪起點,指示威者削弱及推翻立法會獨特的憲制地位,同時衝擊法治。王宗堯被判囚6年2個月,他稱入立法會將充電器給予記者,李官卻指他曾搭示威者肩膊,能激起對方士氣,但參與程度相對輕微。就鄒家成及劉頴匡,李官指兩人罪責嚴重,以7年監禁為起點。他指鄒撕毀基本法小冊子及貼港英旗,屬侮辱立法會;劉則與示威者商討應否留守,並呼籲其他人守護立法會內人士,屬帶領及指揮角色。兩人經認罪扣減後,分別囚約5年1個月及約4年半。

官:撕毀基本法小冊子及掛港英旗 屬侮辱及挑釁政府

暫委法官李志豪就整體暴動,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他指有過千示威者肆無忌憚包圍立法會,並進行破壞,行為削弱及推翻立法會獨特的憲制地位,同時衝擊法治。而撕毀基本法小冊子及掛上港英旗等,則屬侮辱及挑釁政府。暴動所造成的破壞需花費3千萬維修,是次暴動亦影響深遠,引發其後一連串示威。李官認為相比中大及理大的暴動,是次暴動破壞立法會的象徵意義,屬最嚴重,即使以7年作為起點亦不為過。

王宗堯等4人角色較輕 官指拍示威者肩膊能激起士氣

李官將被告的參與程度分為3個級別,即較輕、中等及最嚴重。李官指,輕微程度為在場支持鼓勵,量刑起點為6年半監禁。中等程度即進一步參與,包括小型指揮或運送物資,起點為6年9個月監禁。最嚴重則為帶領角色及積極參與,起點為7年監禁。

李官指,有4名被告屬於較輕的參與程度,量刑起點為6年半監禁,包括:何俊諺、孫曉嵐、王宗堯、沈鏡樂。李官表示,何俊諺舉人像紙牌屬於吶喊助威。孫曉嵐在立法會內與戴頭盔及手持工具的男子交談,其角色介乎支持及鼓勵。至於王宗堯,李官指他沒有作出暴力行為,但他在場拍示威者肩膊作鼓勵,能激起示威者的士氣,令對方知道獲得支持,使暴動得以延續,這顯示王積極參與的決心。李官不同意辯方指王逗留在立法會僅5分鐘,是有力的求情。他強調暴動的延續依賴示威者不斷加入。沈鏡樂則戴頭盔進入會議廳主席位拍照。

畢慧芬等2人角色中等 手持鐵枝屬帶領角色

李官指有2名被告屬於中等參與程度,起點為6年9個月監禁,包括:羅樂生及畢慧芬。李官表示,羅樂生運送物資予衝擊立法會的示威者,提供實際協助並可壯大其聲勢,令暴動延長,比鼓勵角色更嚴重。畢慧芬則在場手持鐵枝,屬帶領及牽頭角色,能激勵示威者的士氣,同時對示威者作保護,其罪責高於僅支持。

劉頴匡鄒家成等6人角色嚴重 劉指揮示威者去向

另外有6名被告屬於最嚴重參與程度,起點為7年監禁,包括潘浩超、劉頴匡、吳志勇、范俊文、鄒家成及林錦均。潘浩超曾向警方投擲雞蛋,其後跟隨人群進入立法會,並從議員坐位上取去螢光筆。李官認為向警方投擲雞蛋具挑釁性,激發示威者的情緒,並加強他們的凝聚力,導致更具聲勢。潘由中午逗留至傍晚,亦顯示參與的熱誠和決心。劉頴匡則在會議廳與示威者商討應否繼續留守,並用擴音器發言呼籲金鐘的示威者守護留守立法會人士,又提醒要撤退的示威者盡量12點前安全離開。李官認為他有帶領、指揮及煽動角色,與示威者站在同一陣線,導致暴動延續,屬於暴動「重中之重」的一員。

至於吳志勇,李官指他曾經與示威者討論去留,並接受媒體訪問揚言死守立法會,最後他被其他示威者抬走。李官認為上述言行顯示其熱誠度及參與度,亦反映其堅持留守的意向。范俊文則在立法會外打破玻璃門,亦與示威者討論留守。

鄒家成撕基本法小冊子 官:侮辱立法會、激起現場情緒

鄒家成則曾撕毀會議廳的基本法小冊子,以及貼上港英旗。李官認為其行為侮辱及藐視莊嚴和有憲制地位的立法會,激起現場人士情緒,同時令情況升溫。林錦均的衝擊立法會及運送物資行為,將事件推前一步,加重罪責。

4人涉進入會議廳罪 判囚3個月

共4名被告承認或被裁定「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包括何俊諺、畢慧芬、王宗堯、吳志勇。李官以3個月監禁為起點。林錦均所涉的刑毀罪判囚兩年。

部分被告因無案底、智力問題或內地被扣留 減刑2個月

就刑期扣減方面,羅樂生、畢慧芬、孫曉嵐、潘浩超、沈鏡樂、劉頴匡、范俊文及鄒家成,因認罪獲三分一至四分一減刑。何俊諺及畢慧芬因智力問題獲減刑兩個月。何俊諺、孫曉嵐、王宗堯、沈鏡樂、劉頴匡、吳志勇、范俊文、鄒家成另因無案底獲減刑2個月。沈鏡樂及林錦均再另曾在內地被扣留減刑2個月。

兩記者涉進入會議廳罪罰款 官:經驗尚淺、無深思熟慮

另外,兩名記者即黃家豪及馬啟聰則暴動罪脫、「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李官接納城大編委記者黃家豪經驗尚淺、沒有深思熟慮,他將基本法小冊子弄平的行為沒有破壞性,因此判罰款1,500元。而《熱血時報》記者馬啟聰則沒有不當行為,其程度比黃更輕,因此判罰款1,000元。

以下為12名暴動罪成被告的判刑:

藝人王宗堯(45歲):囚74個月
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27歲):囚57個月
劉頴匡(30歲):囚54個月20天
鄒家成(27歲):囚61個月15天
廚師羅樂生(23歲):囚59個月7天
智障青年何俊諺(26歲):囚74個月
「佔旺女村長」畢慧芬(28歲):囚59個月7天
「佔旺畫家」潘浩超(35歲):囚63個月
地盤工人沈鏡樂(27歲):囚55個月15天
吳志勇(28歲):囚80個月
文員范俊文(31歲):囚61個月15天
林錦均(28歲):囚82個月

以下為兩名暴動罪脫、「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被告的判刑:

城大編委記者黃家豪(24歲):罰款1,500元
《熱血時報》記者馬啟聰(32歲):罰款1,000元

14名被告均被控暴動罪。除林錦均及鄒家成外,12人另被控「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其中6人否認暴動罪,經審訊後,城大編委記者黃家豪及《熱血時報》記者馬啟聰均暴動罪脫,但「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其餘4人均暴動罪成,包括:王宗堯、何俊諺、吳志勇及林錦均。

何俊諺另被裁定「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林錦均另被裁定刑事損壞罪成。王宗堯及吳志勇於審訊前已承認「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另外8人承認暴動,包括:羅樂生、畢慧芬、孫曉嵐、潘浩超、沈鏡樂、劉頴匡、文員范俊文及鄒家成。畢慧芬另承認「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其餘6名被告就該罪則獲存檔法庭,不予起訴。潘浩超另面對的非法集結及刑事損壞罪亦獲存檔法庭。

案件編號:DCCC606-610/2020、DCCC1069/2020、DCCC259/2021(已合併)、DCCC 112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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