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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佔立會案】控方:警看新聞片段認出王宗堯 另一被告受訪稱「死守立法會」

【7.1佔立會案】控方:警看新聞片段認出王宗堯 另一被告受訪稱「死守立法會」

【獨媒報導】2019年7月1日,有示威者衝擊並佔領立法會大樓,事後多人被控暴動罪及「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藝人王宗堯等5人否認暴動罪,今(30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續審。控方開案陳詞指,王宗堯被拍到在會議廳內,與其他示威者及記者談話,至少兩名警員事後觀看影片時認出王;另有被告在會議廳主席台前接受傳媒訪問,提到要「盡量死守立法會」。該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稱到立法會示威、抗爭及留守。他指自己曾進內吸煙及坐在李慧琼的座位上等,至午夜十二時被其他「手足兄弟」抬出。

5名被告否認一項暴動罪,包括:城大編委記者黃家豪(被起訴時21歲)、《熱血時報》記者馬啟聰(30歲)、藝人王宗堯(41歲)、吳志勇(25歲)及林錦均(25歲)。當中黃家豪及馬啟聰另否認「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而王宗堯及吳志勇則承認該罪。林錦均則另否認刑事損壞罪,指他於立法會綜合大樓外,損壞該大樓。

第三被告運輸工人何俊諺(22歲)的辯方律師早前指何不適合答辯,相關議題將稍後處理。

控方擬傳召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 講述「顏色警示機制」

控方開案陳詞指,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自2014年10月起為立法會制定「顏色警示機制」,分為「黃色警示」及「紅色警示」兩種。該機制是為了維持立法會大樓秩序而作出的安排。直至案發當日,立法會之前從未發出過「紅色警示」。控方透露,控方將傳召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及時任首席議會秘書韓律科等人,說明顏色警示機制及保安安排。

控方指,政府於2019年3月29日憲報刊登《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並於4月3日提交立法會首讀。市民6月9日參與大型遊行抗議,至6月12日示威者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聚集,並試圖衝擊,導致《條例草案》無法恢復二讀辯論。6月15日,時任行政長官宣布暫緩修例,但翌日再有另一次大型示威遊行。至7月1日,民間人權陣線舉行名為「撤回惡法 林鄭下台」的遊行集會。

控方指,當日遊行最遲約於下午1時半開始,然而立法會大樓及其附近發生暴動。逾千名示威者在立法會外集結,持續用鐵籠車及鐵枝等物品衝擊大樓外的玻璃幕牆,試圖衝進立法會。示威者最後成功約於晚上8時55分進入,其後在內進行破壞,包括塗污區徽及撕毀《基本法》小冊子等。暴動至警方翌日凌晨採取驅散行動後結束,警方進入立法會時已沒有示威者逗留。

《基本法》小冊子上發現首被告指紋

針對各被告的行為,控方指案發後翌日,警方從會議廳內的主席台位置檢取了大量橫額及標語、剪刀、索帶及數本被毀壞的《基本法》小冊子。警方之後檢驗小冊子,發現15個紋印,其中一個屬於首被告黃家豪的左手姆指印。

黃家豪於同年8月27日被捕,控方指他在警誡下稱「當日係城大編委之傳媒代表,在內訪問/拍攝」。


首被告 黃家豪

至於第七被告馬啟聰,控方指他在案中的身份不受爭議。馬被拍到案發時身穿白色短上衣,沒有戴遮掩臉容的物件。他亦被拍到曾經戴著黃色頭盔,於大樓地下舉起雙手,以手機拍攝現場。之後他出現在會議廳內,走往主席台方向。

兩被告稱到場履行記者職務

代表黃家豪的資深大律師潘熙一度提出,當日涉案地點附近有許多傳媒在該處工作,若法庭最終接納黃以記者身份履行職務,那麼其面對的暴動罪便會罪名不成立。就被告另外面對的「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潘熙指若暴動罪不成立,控方便沒有任何獨立指控,能指被告是以記者身份干犯該罪。

代表被告第七被告馬啟聰的辯方律師採納潘熙的陳詞,補充馬當晚同樣是以記者身份受僱到場工作,將以此作為抗辯理由。


第七被告 馬啟聰

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最後著控辯雙方提交書面陳詞交代立場。

控方稱警長花逾800小時「睇片」 之後比對被告

就第三被告何俊諺,開案陳詞指TVB及東網片段拍到他曾經與一名穿紅衣的男子出現在立法會大樓的地下議員入口,當時他穿深色衣服及啡色褲;以及曾出現在會議廳內。控方稱,警長5192花超過800小時反覆觀看不同片段等等,在對比片段及被告的被捕人士照片後,確認何在公開片段出現。

何俊諺同年8月在母親的陪同下進行錄影會面,警誡下他承認當日下午參加遊行,至晚上7時許回家。被告指後來友人叫他出門,在波動的情緒下他再次外出,之後會合朋友,友人帶他進立法會大樓。

何承認有進入會議廳,惟表示「冇整爛立法會裏面嘅嘢」;除碰過一些物品如電梯外,便沒有碰過其他物件。何續指自己當日穿着印有「海賊王」卡通的上衣,但該衣物已經丟棄;而他在2019年6月至8月期間,除了案發當日外,沒有參加過其他遊行集會。被告亦同意自己在TVB公開片段中出現。

控方指王宗堯涉會議廳內與示威者及記者交談 因具公眾知名度被警員認出

第八被告王宗堯於同年9月30日在其住所被捕,警方檢取了他的「1/2,000,001 我自由故我在」的上衣。王宗堯同樣不爭議案中身份,控方指王被拍到在一樓會議廳內,與其他示威者及記者談話,當時他沒有戴任何遮蓋臉容的物件。就辨認方面,控方稱偵緝警員11359在TVB新聞片段中認出王宗堯;而警長5192觀看本案片段時亦認出任職演員、具公眾知名度的王宗堯。


第八被告 王宗堯(右)

控方指第11被告警誡下認入立會 吸煙、坐李慧琼座位及接受訪問

第11被告吳志勇則於2020年1月在灣仔警署被捕,他亦不爭議案中身份。控方指,吳被拍到當晚約9時52分,在議員入口出現,當時他穿黑色T裇、戴有耳環及飾物、右手持著枴杖,並把口罩拉到下巴位置。

之後吳被拍到戴著口罩,出現在會議廳內,當有示威者站在枱上以擴音器廣播,他站在旁邊。吳志勇亦涉與多名示威者討論是否繼續留守會議廳。

至11時42分,吳於主席台前接受傳媒訪問,他在訪問期間表明決意要與少數示威者盡量「死守立法會」,指自己有面臨長時間監禁及受傷的準備,亦打算警方到場時鎖死會議廳大門。吳又提到,會依靠立法會樓下其他示威者保護他在內留守的示威者。

控方指,吳被捕後警誡下曾說「七一嗰日我係去過立法會,但係我冇破壞任何嘢」。他之後在錄影會面中表示當日參與民陣遊行,於下午離開維園。他在晚上約8至9時進入立法會,當時大門已被打開。吳稱曾進入立法會內示威、抗爭及留守,提到曾經在內吸煙、坐在李慧琼會議廳的座位上、及接受蘋果日報訪問。之後他被其他「手足兄弟」抬出來,當時有人對他說已經過了午夜十二時。

控方表示,當吳志勇看過有關6條公開媒體片段後,吳指有3條片段拍攝到自己;至於其餘片段,他則指有疑似是其本人的影像。


第11被告 吳志勇

第14被告林錦均於落馬洲與皇崗口岸交界被港警接收 爭議警誡供詞自願性

至於第14被告林錦均,控方指警方在立法會一樓會議廳檢取了54項與案相關的物品,包括13個盾牌。而其中一個自製金屬盾牌上的紋印經專家進行檢驗後,確認為林的左手掌印。

2019年10月18日,偵緝警員11245於落馬洲與皇崗口岸交界的天橋中,從內地執法部門手中接收林錦均,並將他拘捕。

林錦均爭議招認供詞乃非自願作出。控方指,林在警誡下曾稱「7月1日嗰日我冇入過去立法會破壞,我淨係喺外面地下撞過玻璃,撞完我就走咗」。他之後在錄影會面中表示,當日下午隨遊行隊伍到達立法會「煲底」,當時已有示威者用鐵馬撞擊大門,他亦拾起鐵枝及鐵馬撞向玻璃。

林錦均指,在撞了一至兩下後,他被大門玻璃碎片弄傷,於是前往急救站消毒包紮,之後留在「煲底」附近休息。他稱當晚約7時至8時離開現場吃晚飯,其後去酒吧飲酒,之後回家。林錦均指,撞玻璃目的是希望讓其他人進入立法會示威。

對於在自製金屬盾上被驗出指紋,林承認有接觸過該物品,指他身處「煲底」之時,他有參與傳遞過一些物資。警方於2019年10月18日帶林回到立法會大樓重組案情,林當日指出他取去鐵馬及撞玻璃之位置。

控方失誤讀漏被告名 律師:多謝你

控方代表、資深大律師譚耀豪讀到開案陳詞後段時,逐一讀出各被告的名字,指他們連同其他人集結在一起,參與了暴動,惟其間譚一度「讀漏」首被告黃家豪的名字。李官發現後提醒:「等等先,D1有冇呀?」譚表示:「對唔住,我打漏咗呀。」代表黃家豪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則打趣道:「多謝你」,惹庭上人士發笑。

案件明天續審。

劉頴匡孫曉嵐等7人承認暴動

同案7名被告開審前承認暴動罪,暫定於7月28日求情及判刑,包括:廚師羅樂生(20歲)、「佔旺女村長」畢慧芬(24歲)、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24歲)、「佔旺畫家」潘浩超(32歲)、地盤工人沈鏡樂(24歲)、劉頴匡(26歲)及文員范俊文(21歲)。畢慧芬另承認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13名被告均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其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除林錦均外,12名被告另被控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另一被告鄒家成則另涉初選案,惟審訊仍然進行中,導致「撞期」,早前獲批准分拆成另案,定於10月16日開審,料需時15天。

案件編號:DCCC606-610/2020、DCCC1069/2020、DCCC259/2021(已合併)

審訊第一日
劉頴匡及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等7人認暴動 暫定7月求情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