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16歲少年噴漆毀櫃員機判200小時社服令 官:無悔意但年紀輕

16歲少年噴漆毀櫃員機判200小時社服令 官:無悔意但年紀輕

(獨媒報導)去年1月21日元朗恐襲六周月,區議員在元朗站舉辦放映會,其後兩名少年涉使用噴漆破壞滙豐銀行櫃員機被捕。其中一名少年早前認罪,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另一名16歲少年經審訊後裁定罪成,還柙三星期,今(7日)於屯門法院判刑。裁判官李志豪判刑時表示,本案乃經審訊後定罪,被告沒有展露悔意,然而考慮到他年紀輕、沒有案底,且破壞程度較低,終判處少年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須為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繳交罰款3,000元。少年的父母今有到場旁聽,母親在辯方求情時不禁拭淚,聞判後與旁聽人士相擁痛哭,有人上前打氣說:「加油!」

求情指家庭關係良好 獲家人支持

被告姓周男生(16歲)早前被裁定一項刑事損壞罪成。控罪指他去年1月21日,在元朗又新街37-51號滙豐銀行理財易中心,使用噴漆破壞當中的櫃員機5E60和提款機57C1。他另承認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指他同日在元朗又新街賽馬會廣場,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對講機。

李官早前下令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感化令報告、更生中心報告及青少年罪犯委員會評估報告。辯方今引述報告指,周的家庭背景良好,家庭關係相當好,獲家人支持。雖然他成績不算太理想,但其中學副校長求情信指,周本性善良、守規且努力學習,只是因身體狀況而限制其學業表現,辯方又引醫療報告確認相關情況。辯方又指,周沒有不良習慣,熱愛踩單車,曾參加踩單車計劃克服心理健康的問題。

辯方表示,雖然周沒有展露悔意,但他已明白到任何破壞行為都會對社會帶來負面影響,承諾之後會謹記犯法的後果,不會再犯事。他又引青少年罪犯委員會評估報告指,周已體會到犯事要面對法律後果,不應作出魯莽行為。

辯方:還柙3星期已受沉重教訓 望判非監禁式刑罰

辯方指,周自罪成已還柙3個星期,已受到非常沉重的教訓,望裁判官能採納報告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

就第二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辯方求情指周乃出於對法律的無知而犯案,基於此案沒有既定的罰款,考慮到周年輕,亦無證據顯示他曾在其他案件使用該器具,望能判處6,000元或以下的罰款。

官指被告無悔意但年紀輕 終判200小時社服令

裁判官李志豪判刑時表示,本案乃經審訊後定罪,各份報告都可見被告「談不上任何悔意」。同時,此類涉社會事件的案件,如過份輕判,可能會造成反效果,反映不到罪行的嚴重性。

然而,基於被告年紀尚輕、沒有案底,判刑須考慮更新的元素;而且各份報告正面,李官亦相信青少年犯罪委員會有專業的判斷;加上被告對滙豐銀行的破壞較低,李官終接納報告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並為反映罪責,將社服令時數定為200小時。至於第二項控罪,則判處罰款3,000元。

周母在辯方求情時不禁拭淚,聞判後與旁聽人士相擁痛哭,有人上前打氣說:「加油!」

案件編號:TMCC159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