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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理大內暴動罪成 4人判囚50個月至53個月 2人判入教導所

首批理大內暴動罪成 4人判囚50個月至53個月 2人判入教導所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發生「理大圍城」事件,6名案發時15至20歲的男女被指在理大內參與暴動,其後突圍而出逃入科學館,為首批被控理大內暴動的人,其中一人身上有急救背心。不認罪的6人經審訊後,上月底被裁定暴動罪成,還柙至今(13日)在區域法院判刑。4人分別判囚4年2個月至4年5個月。兩名年輕被告被判入教導所。區院暫委法官黃士翔指,理大暴動背後有人周詳計劃及供應資源,而被告留守會感染及鼓吹他人參與,但考慮到被告背景良好及承受等候審訊的壓力,故減刑4個月。親友聞判後痛哭並高呼:「加油!撐住呀!」

以下為6名被告的判刑:

陳俊邦(20歲,伊利沙伯醫院病人助理):囚4年2個月
陳頌欣(16歲,學生):教導所
郭添明(19歲,餐廳經理):囚4年2個月
羅健洋(15歲,中五生):教導所
李日朗(20歲,理大高級文憑學生):囚4年5個月
袁太林(20歲,理大專上學院學生):囚4年2個月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官指暴動背後有人周詳計劃 並供應資源

區院暫委法官黃士翔於判刑時指,需要考慮本案暴動的前因後果,雖然控罪列明被告涉及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的暴動,但絕非即場發生,因在11月11日已有人佔據理大,並延續至11月27日。黃官指,本案暴動明顯背後有人周詳計劃,並供應資源,讓示威者繼續佔領理大,留守在內進行非法活動。

官:理大運作受影響,教學與科研非金錢可衡量

黃官又指,本案暴動是2019年社會事件中最嚴重之一,對公眾滋擾及公共財政負擔大。而暴動歷時長久,亦在不同地點進行,難以肯定實際有多少人參與。但從片段可見在11月18日早上約200至300人離開理大。另外,本案暴動的暴力程度高,有人向警車投擲汽油彈導致焚燒,理大內亦有很多汽油彈。示威者同時佔據南橋及北橋,亦影響接駁港島與九龍的紅磡海底隧道,嚴重影響香港市民生活。黃官又指,暴動嚴重影響理大的運作,學校的教學與科研不能單靠金錢衡量,更要使用額外資源恢復運作。

官:理大暴動引發更多暴動

黃官續指,本案背景源於2019年6月的修訂《逃犯條例》事件,其後於9月政府已宣布撤回,但暴力事件仍不斷,社群關係撕裂,而且暴動亦不斷分化香港階層,再加上本案暴動引發其後更多的暴動,對香港治安有重大影響。

官:被告留守理大,會感染及鼓吹他人參與

在各被告的參與程度方面,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為號召或帶領角色,以及曾作暴力行為,但各被告進入理大留守,目的為狀大人群聲勢。同時他們會感染及鼓吹其他人參與,造成更大規模的暴動,若不是有更多人加入,暴動根本不會延續如此長久,亦不會造成如此深遠的影響,因此各被告的參與有重要性。但他們於案發時未滿21歲,當時受社會氣氛及別有用心的人所渲染。

官:被告被捕後曾還柙 再等候審訊造成壓力

就案發時15至16歲的次被告陳頌欣及第四被告羅健洋,黃官判他們入教導所。黃官指案發至今近3年,兩人在被捕後獲保釋,其後又再重新被捕及還柙數月,並再等候審訊,雖然這並非控方延誤,但對沒有案底及嘗試改過自新的年輕人會造成壓力。

被告持玻璃樽加刑3個月 各人另因承受審訊壓力減刑1個月

就其餘4名被告,黃官以4年半為量刑起點,由於第五被告李日朗於案發時身上有藍色水漬,同時手持玻璃樽,增加暴動風險,因此加刑3個月。黃官另考慮到各被告的良好背景及承受等候審訊壓力,就這兩方面分別減刑3個月及1個月。

黃官早前裁決時指,理大內有完善配套支持示威者,包括飲食、衣物及汽油彈,物資明顯有組織地安排,以讓示威者長期留守理大內。而各被告明知發生暴動仍前往留守以壯大聲勢。

6人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DCCC 191、192、195、197、199、202/2021(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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