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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圍城】申加刑遭拒 律政司質疑原審官過度強調被告非暴動策劃者

【理大圍城】申加刑遭拒  律政司質疑原審官過度強調被告非暴動策劃者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理大圍城」,17人被指從理大「突圍而出」逃入科學館,被控暴動罪。5人承認暴動罪,被判囚15至19個月。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提出覆核,早前在高等法院進行聆訊,法官最後指雖然原審官原則性犯錯,但由於各人即將出獄,故駁回律政司申請。法官今(1日)頒下判詞,當中提到律政司認為原審法官陳廣池過度強調各被告非暴動策劃者,又猜測各人只是「受害人」,而暴動另有「幕後黑手」,這會影響對各人的個人罪責判斷。

5人遭律政司覆核刑期 原審以2年監禁作量刑起點

律政司針對5人提出刑期覆核,包括:港大生梁子揚(26歲)、學生許寧軒(22歲)、場地佈置員郭志帆(26歲)、為夫妻的護士馬嘉惠(29歲)及汽車美容員嚴家朗。其中郭、馬和嚴均稱案發時為義務急救員。梁子揚和許寧軒於開審前認罪,今年1月被區院法官陳廣池判囚18及15個月;郭志帆、馬嘉惠及嚴家朗則在審訊中途認罪,今年2月分別被判囚16至19月。

陳官判刑時考慮各人與控方達成認罪協商,承認涉及11月18日早上的暴動罪、另一涉及理大內的暴動罪則存檔法庭,故以兩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有人最早會於12月出獄

答辯人最早將於12月出獄,最遲亦會在明年2月獲釋。

律政司早前提出延期覆核申請,今年9月於高院進行聆訊,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彭寶琴及原訟庭法官陳慶偉審理。他們今頒下判詞。

律政司:原審官認為控方「放生」各人,致不當地把本案從理大暴動分割

判詞提及,律政司代表、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表示原審法官以兩年為量刑起點實在是「原則有錯及明顯不足」。他又指,11月18日的暴動是理大暴動的延續,而是次暴動是當時公共秩序嚴重失序的部分,其規模、持續時間及暴力程度都是前所未有,對附近區域甚至整個香港造成巨大的影響。

張卓勤亦批評,原審法官過度強調認罪答辯是認罪協商的結果,認為是控方「放生」各人,以致不當地把本案的暴動從理大暴動的背景分割出來。張又認為,原審法官過度強調各人的品格、背景及或較低的重犯風險,以致錯誤地認為應該對他們從輕發落,而忽略了懲罰和阻嚇是嚴重罪行的主要考慮。原審法官同時過度強調各人非暴動策劃者,又猜測各人只是「受害人」,而暴動另有「幕後黑手」,這會影響對各人的個人罪責判斷。

答辯方:無異於把存檔控罪翻出來再判刑

代表被告的答辯方則反對律政司的申請,認為律政司要求法庭考慮整個理大暴動來量刑,無異於把存檔的控罪翻出來再判刑。答辯方認為,事實上原審法官有把整個理大暴動作為本案的案發背景考慮,只不過在具體判刑上堅守法律原則。

至於律政司批評原審法官過度強調答辯人的被動角色等,答辯方認為他只是將相關疑點利益歸於答辯人。再加上本案暴動的時間短、範圍小、人數少,亦沒有造成財物或人身損害。

法官:原審官考慮量刑是瞻前顧後、模稜兩可

3名法官考慮後,不同意答辯方指,原審法官考慮整個理大暴動是等於將存檔控罪翻出來再判刑,因只是作為案發背景來考慮。法官又指,作為牽動全港,令整個尖東和紅磡區域陷入多天混亂的暴動的一環,本案對公共秩序的破壞,以及各答辯人的個人罪責,都是單一和偶發的同類事件無法相比的,這幾乎是常識問題。

法官又指,原審法官對有關問題的處理是瞻前顧後,模稜兩可。例如他一邊說「不能抽離」整個理大暴動,另一邊又說「只能以控罪1及其案情作為判刑基礎」。

法官同意量刑定於2年明顯不足

法官指,律政司認為原審法官把整個理大暴動切割掉,構成原則犯錯,是不無道理的。雖然原審法官有把整個理大暴動作為背景考慮,但他把量刑基準定於2年,是太低及明顯不足。

法官指,示威者魚貫走出理大時,不少人是滿身裝備和手持塞有布條的玻璃瓶,答辯人不可能沒看見。及至遇上警察,承認案情更指他們當中有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由於暴動罪的要旨是參與,因此答辯人是絕對不能因沒有施行暴力而減輕罪責。

法官:量刑不應少於3年

法官考慮相關因素,包括答辯人和其他示威者只是逃離理大,並非主動出來攻擊警方。法官認為可以較低的年期作為量刑基準,但無論如何也不應少於3年。不過由於這是一次刑期覆核申請,答辯人依慣例可獲得一定程度的刑期減免,再加上他們原本會很快刑滿出獄,一般會給他們酌情再減,所以在權衡取捨下,法官不認為把他們改判會符合公眾利益。

同案被告受審後罪成 判囚3年半

同案另外兩名學生張達榮(20歲)及李嘉希被判入教導所。

至於案中唯一不認罪、審訊後罪成的護士學生鍾泯浚(32歲)則被判囚3年半,他已就定罪提出上訴。司法機構網站顯示,上訴庭將於明年1月12日處理他的上訴許可申請。

控罪指各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存檔法庭的另一暴動罪則指他們於或約於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CAAR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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