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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胡伯伯遭票控7罪 嘆審訊圍繞歌曲政治取向:都有點像在審政治犯

二胡伯伯遭票控7罪 嘆審訊圍繞歌曲政治取向:都有點像在審政治犯

(獨媒報導)多次在街頭以二胡演奏《願榮光歸香港》的退休男子,涉於前年及去年不同日子在大圍、旺角及中環演奏,遭控7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及無牌籌款傳票控罪。被告不認罪,今(24日)在沙田裁判法院續審。裁判官陳慧敏裁定表證成立,被告自辯時指他嘗試申請演奏許可證,惟認為條件「刻薄」,需時14個工作天處理申請,又不滿一張表格只能申請一個表演地點,最終不想被「過時」的法律玩弄而未有申請。他又慨嘆法庭本是中立的地方,惟審訊卻始終圍繞歌曲的政治取向,自言「都有點像在審政治犯」。

被告李解新(69歲)否認4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及3項無牌籌款罪。他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並需普通話傳譯。

控方傳警署警長出庭 曾有多次違規紀錄

控方傳召警署警長徐志聲出庭,並向法庭申請他以專家證人身份作供。控方首先向徐確認他在2006年的多次違規紀錄,包括當值期間缺勤,被「嚴重譴責」及扣薪半小時。他在該年另有22次在警員記事冊的欄上沒有留空白位置,被裁定疏忽,以及有23次在記事冊漏寫工作日子、時間及職責,亦有兩次到案發現場時沒有提取武器及子彈,被裁定25項沒有遵守警例,同樣遭到譴責。警長徐志聲確認紀錄。

徐志聲續講述其受訓紀錄,包括曾完成數個課程,學習如何搜尋和下載網上資料,以用作舉證和調查。他又曾學習如何儲存網上相片及影片作調查之用等等。

徐志聲表示,他在2016年加入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至2021年升任警署警長。他日常工作包括學習熟悉不同網上平台及討論區的用法。在2019年的反修例事件,他亦需要在網上巡邏有關遊行及集會的事件,歌曲《願榮光歸香港》亦在他網上巡邏範圍之內。

警署警長徐志聲
警署警長徐志聲(中)

警長指《願榮光歸香港》與港獨具高度聯繫

徐指《願榮光》一曲於2019年8月25日首次出現,由一個叫 DGX Music的用戶在Youtube 上發布。他在2022年12月曾被獲派在另一宗案件上就歌曲搜集資料,曾花3個星期作資料搜集,其專家證人身份在該案中亦被接納。裁判官陳慧敏問被告是否同意警長以專家身份作供,李解新確認不反對,遂獲陳官接納。

徐志聲為本案撰寫了一份專家報告,他提及《願榮光歸香港》後來被改編成《願平安歸香港》,由立法會議員何君堯及其他人改編歌詞。徐表示他在網上曾見過其他改編版本,例如《願榮光歸林鄭》及《願幸福歸香港》,但瀏覽次數均不多,該些是人們的「惡搞」。

徐又指,《願榮光》一曲與《願平安》旋律一樣,但歌詞不同。他指前者為反修例歌曲,近年示威者集會時會合唱,認為歌曲不論是歌詞還是旋律,均與反政府、反修例運動、暴動及港獨有高度聯繫。

警長指《願榮光》一曲較廣泛流傳

他又認為,《願榮光》與《願平安》兩首歌在流傳比例上有很大分別,前者在YouTube 兩個頻道上有近1千300萬瀏覽量,後者在不同平台的瀏覽量加起來則只有50萬。

在被告的盤問下,徐志聲同意不論是哪一首歌曲,均有其政治取向。他又提到自己就《願榮光》作資料搜集時,會看見歌曲被配上反修例時的示威「暴動」畫面。

被告陳詞指控罪條例「過時」與國際公約有牴觸 官裁表證成立

控方傳畢證人,李解新中段陳詞時表示,自己根本不應被起訴。他提到控罪要求他取得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但反問處長「是誰?」,質疑他為何會有如此大權力。

李又認為相關條例「過時」,與國際公約有牴觸,認為香港需要跟從公約。

裁判官陳慧敏聽畢陳詞後裁定7張傳票表證成立,李解新選擇親自作供。

被告李解新
被告李解新

被告自辯稱拉奏曲目為《願榮光歸林鄭》

針對四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罪,李確認自己在相關時段,分別在旺角東站及中環奏玩二胡連揚聲器。不過,他指自己拉奏的曲目是《願榮光歸林鄭》,惟確認旋律與《願榮光歸香港》一樣。

陳官問他是否曾就拉奏二胡申請許可證,李解新表示他曾嘗試到警察總部申請,當時向一名女警員說明申請意向,但該女警在與主管商談後,稱他們只處理團體表演及集體街站的申請,轉介他到另一櫃檯窗口處理,但李解新表示他當日因為時間問題而未有處理。

被告指嘗試申請許可證 惟批條件「刻薄」

李解新指,數天後他再次到警總嘗試申請,今次一名胸口帶著十字架頸鏈的警員著他填妥表格。李稱回家了解表格後,發現了一些「問題」,質疑若要取得批准需要14個工作天,而一張表格也只能申請一個表演地點,他又質疑許可證很快便會失效。

李解新認為相關條件「刻薄」,遂第三度前往警察總部,向職員提出疑問,並當場把表格撕毀。他稱自己當時亦對職員開玩笑說,他到過80多個地方表演,反問是否需要填80張表格,不解道:「你是不是在玩我」。而當時警員則笑指「肯定是要一個地方填一個表」。

李解新指他最後沒有填妥表格,因不想被「過時」、而且與國際公約相違背的法律玩弄。

被告指紙牌字眼曾由「募捐」改成「援助」

至於他面對的三項「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傳票,李解新確認於2022年6月24日大圍A出口時,他前方有一個二胡箱,內有一個裝有金錢的紙箱;而他身旁的手推車則有一張紙牌,提及自己因街頭演奏而「冇錢打官司,在此募捐」。李表示自己未有向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申請籌款許可證,是因他不知道有此要求。

至於2022年8月24日的演奏,李解新提到他的紙牌已更改字眼,從「募捐」改成「援助」。

陳官關注他為何要收取援助,李解新說,不能指他寫上「募捐」一詞就等於真的是收取「募捐」,要有證據支持。他又認為不論是寫「募捐」還是「援助」,都均受國際公約保護。

被告指「援助」能解讀為精神上給予援助

李解新補充,「援助」亦能解讀成聽眾在精神上給予他援助,而物質上的援助亦能解讀作有人在他演奏時送水給自己等等。

至於曾有途人把金錢放在其箱內,李表示有些人「不懷好意」認為他是在乞討,他之後已發覺牌上「募捐」二字不妥當,因此作出修改。

被告嘆審訊圍繞歌曲政治取向 「都有點像在審政治犯」

陳官又問他是否有「合理辯解」拉奏,被告說拉二胡是他的愛好,從中能得到別人讚賞等收穫。至於為何拉奏《願榮光》的歌曲旋律,李解新指2019年之前,他在香港各街頭進行表演,當時甚少有人報警舉報。但自從社會運動之後,他就遭受不少騷擾,有一小部份人抱著自身的目的,對他感到不滿意。

他又慨嘆法庭本身是中立的地方,但審訊始終圍繞歌曲的政治取向,認為是「浪費資源」,又自言「都有點像在審政治犯」。陳官則解釋,控方的開案陳詞圍繞曲目,指他奏的樂曲令社會有不安穩情況出現,才會問他相關問題。李解新最後指自己始終站在藝術的一方,強調他反對港獨,並非港獨一分子。

另外,控方表示希望能等待《願榮光歸香港》在高院的禁制令有判決後,才處理本案的結案陳詞,認為兩者有關連。她建議暫定於8月4日提交書面陳詞,獲陳官批准。

案件明天續審。

被告共面對7項傳票控罪

被告李解新否認四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罪,指他分別於2021年8月3日早上10時48分至11時、8月18日下午6時24分至6時半及9月9日早上11時20至25分,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在港鐵旺角東站B及C出口的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二胡連揚聲器;以及於2022年9月29日下午6時半,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在中環干諾道中天橋近國際金融中心出入口奏玩二胡連揚聲器。

他另否認三項「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罪,指他分別於2022年6月24日11時45分,及8月24日早上11時27分,在大圍站A出口外的行人路上;以及於同年9月29日下午6時30分,在中環干諾道中天橋近國際金融中心出入口,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李另涉去年在東涌巴士總站無牌演奏,暫委裁判官談立豐裁決時指,雖然被告承認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但控方未有證據證明被告行為對途人造成滋擾,或阻塞行人路,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KCS 38409-38411/2021、STS 8743、10299、11832/2022、STS 160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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