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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案】黎智英爭議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逾時檢控、涉新聞自由應寬鬆詮釋法例

【蘋果案】黎智英爭議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逾時檢控、涉新聞自由應寬鬆詮釋法例

【獨媒報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3間蘋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等罪,案件今(18日)於高院(移師西九龍法院)開審。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爭議控方前年加控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罪時,超出了檢控時限4日,法庭沒有司法管轄權處理;又指本案涉及新聞自由等基本權利,應以較寬鬆的尺度詮釋法例,但對於控方應較嚴謹。至於控方指在檢控期限未屆滿前,曾去信通知法庭「有意」申請新增控罪,辯方則認為直至控方把黎智英帶上法庭加控,才算正式就該罪開始進行檢控。辯方明天將繼續陳詞。

已還柙逾3年的黎智英,今身穿淺藍色恤衫、灰色西裝褸,被4名懲教人員帶進被告欄。黎身形明顯消瘦,但精神不俗,向旁聽席的家屬揮手、點頭,又微笑豎起拇指,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亦有站起身向黎揮手。黎於審訊期間戴上耳機輔助聆聽,神情專注,休庭時與女兒多次互相飛吻。

被告為:黎智英(76歲)、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

黎智英
黎智英

黎的律師團隊包括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和大律師關文渭、黃雅斌、董皓哲及 Marc Corlett。3間蘋果日報公司清盤人由大律師王國豪代表。

控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高級檢控官吳加悅及陳穎琛等代表。警方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則坐在律政司團隊後排。

審訊不設陪審團,由《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運騰和李素蘭審理。

黎智英的太太李韻琴、黎的3名子女,及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均坐在家屬席。

李韻琴
黎智英太太 李韻琴(左)、幼子 黎順恩(右)

陳日君
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 陳日君

李桂華
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

媒體報導稱黎申請海外證人作供被拒 法官澄清沒有收到相關申請

甫開庭,法官杜麗冰指,有見本地傳媒上周報導稱法庭拒絕被告申請海外證人以視像形式作供,特此澄清《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規定,海外證人如要作供,須在案件交付至高院後42日之內提出申請,但本案並無任何人申請海外證人作供,也沒有任何申請要求延長42日期限。代表黎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及代表3間蘋果公司的大律師王國豪在庭上確認。

辯方爭議煽動刊物罪超出檢控時限 法庭無司法管轄權處理

黎智英就控罪答辯之前,其代表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先就「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逾時檢控提出爭議。控方案情指稱黎智英與其他被告於2019年4月1日起,一同串謀發布煽動刊物,該串謀直至2021年6月24日《蘋果日報》停運為止。

彭指,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1條,煽動控罪的檢控「只可於犯罪後6個月內開始進行」;而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D條,對於依據協議而犯下的串謀罪行,若果提出檢控的時限已經屆滿,便不能就該串謀罪行「提出法律程序」。

彭續指,若果由串謀的首天2019年4月1日起計,檢控時限是同年10月1日;若法庭不接納,由最後一天2021年6月24日起計算,控方的檢控時限亦是同年12月24日。然而黎在12月28日的法庭聆訊上才被正式加控「煽動刊物」罪,已逾時4日。

彭指,逾時檢控的問題關乎法庭是否有司法管轄權處理控罪,若果超過檢控時限,法庭便沒有司法管轄權處理「煽動刊物」控罪,且本案涉及新聞自由等基本權利,應以較寬鬆的尺度詮釋法例,但對於控方應較嚴謹。

彭耀鴻 關文渭 Marc Corlett
資深大律師 彭耀鴻(中)、大律師 關文渭(後)、大律師 Marc Corlett(右)

法官質疑串謀屬持續 辯方指不能以此避過檢控時限

法官杜麗冰問及,若果串謀並非一次性,而是持續一系列的串謀呢?彭耀鴻回應,若果串謀罪行只是一次性,檢控時限便須由作出串謀的首天起開始計算。

法官李運騰亦指,本案被告是持續干犯一連串的罪行,若控方分成多項控罪提控,並如辯方所指運用相同的檢控時限,或會出現較早干犯的控罪超出檢控時限、而較遲干犯的控罪則在時限之內檢控的情況;又質疑後來加入串謀者便不能被控。彭耀鴻同意,但強調控方可分開檢控,亦須及時檢控,不能以串謀來繞過檢控時限。

法官李運騰又問及,若被告人不在香港,但在海外導致煽動刊物在香港發布,控方便未能趕在檢控限期內將他帶上法庭提控。彭耀鴻則指,同樣的檢控期限依然適用,被告人依然受到條例所規定的時限保護。

辯方:帶上法庭加控始算開始進行檢控 控方仍違檢控時限

而就控方於2021年12月13日曾去信法庭表示「有意」申請新增煽動刊物罪、黎智英於翌日獲悉,彭耀鴻認為控方當時並未將黎帶上法庭正式加控,至12月28日才正式加控,故即使採納12月24日為檢控期限,仍然超出檢控時限4天。

彭解釋,《刑事罪行條例》第11條列明煽動罪須於6個月內「開始進行(begun)」檢控,是立法時特意選用的字眼,強調直至控方把黎智英帶上法庭加控,才算「開始進行」檢控,而非如控方據《裁判官條例》第26條所指,於12月13日去信表示有意加控,「作出申訴或提出告發(making any complaint or laying any information)」,便可視為已「開始進行」檢控。

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6條,若罪行無規定作出申訴或提出告發的時效,則「申訴或告發」須於6個月內作出或提出。彭認為,只有很少罪行會訂明檢控時限,若《刑事罪行條例》第11條已為煽動罪訂明檢控時限,則將兩條法例的字眼理解為同一意思,會令《刑事罪行條例》第11條變得完全多餘,故「開始進行」檢控必定指「作出申訴或提出告發」以外的意思。

案件明續審,彭耀鴻將繼續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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