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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案】國安法後續游說倡議 李宇軒:若被北京視為政敵總會有方法起訴、無關是否繼續

【蘋果案】國安法後續游說倡議 李宇軒:若被北京視為政敵總會有方法起訴、無關是否繼續

【獨媒報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3間蘋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等罪,案件今(11日)於高院(移師西九龍法院)踏入第58日審訊。「十二港人」之一李宇軒繼續以「從犯證人」身份出庭作供,他表示在《國安法》之前理解自己會見外國議員等活動是合法。在《國安法》生效之後,李和另一名被告陳梓華曾討論是否繼續國際游說和倡議工作,還是到美國任職非政府組織「中國人權」,後來李決定繼續游說工作,「呢個決定唔係一個令我特別 comfortable 嘅決定,但對我嚟講,佢似乎係一個 least evil 嘅決定。」李形容《國安法》條文含糊,又預料北京會「搬龍門」來針對政敵,法官問李為何不停止游說工作,李則表示:「因為如果北京覺得你係政敵嘅話,就算你做唔做某啲嘢,佢都會搵到方法嚟政治檢控你。所以我繼唔繼續做一啲嘢,無關係。」

「十二港人」之一李宇軒第15天以「從犯證人」身份出庭作供。代表黎智英的新西蘭御用大律師 Marc Corlett 盤問。

Marc Corlett 彭耀鴻
大律師 Marc Corlett(左)、資深大律師 彭耀鴻(右)

曾赴聯合國及會見外國議員 李宇軒:國安法之前是合法活動

辯方指,在2020年7月1日《國安法》生效之前,李曾會見訪港的美國議員 Rick Scott、到訪聯合國和法國,以及協助「攬炒巴」劉祖廸接待訪港的英國議員 Bob Seely。辯方問以李的理解,上述活動在《國安法》生效之前是否合法。李回答:「合法嘅。」

辯方續指,李所面對的控罪涵蓋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所以並沒有因為上述的活動而被起訴,而李直到現在仍然相信這些活動是合法的。李同意:「全部合法嘅。」

在辯方的盤問下,李確認在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期間,「重光團隊」(Fight for Freedom, Stand with Hong Kong,簡稱 SWHK)內部從來沒有共識推舉李代表 SWHK 做任何違法行為,而李也沒有基於協議而同意做違法行為,以及沒有協助其他人去做違法行為。

李並確認,他不知道上述活動是違法,直至2020年6月30日午夜《國安法》條文出爐,又指:「《國安法》會令之前合法的行為變成不合法。」

李宇軒訊息告訴裴倫德「根據國安法你已經犯了法」 因有條文含糊、有「域外效力」

辯方展示李宇軒與「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nter-Parliamentary Alliance on China,簡稱 IPAC)創辦人裴倫德(Luke de Pulford)之間的 Telegram 訊息對話。李向裴倫德指《國安法》條文中文版已公佈,條文內容比想像中更差( “it’s worse than we thought” ),又指根據條文裴倫德已經犯了法:

“you have committed a crime according to the text :)”

裴倫德 Luke de Pulford(左)、劉祖廸(右)

李庭上解釋,上述訊息的意思是裴倫德既不是香港公民也不身處於香港的司法管轄區之內,但《國安法》第38條提及「域外效力」,所以根據條文定義,裴倫德已經是犯了法,「同埋《國安法》個條文,我係覺得好 vague(含糊)嘅」,因此可以廣闊到涵蓋裴倫德正在做的事。

李宇軒:憂北京用國安法針對政敵 向裴倫德提議游說各國取消引渡協議

2020年7月2日,李宇軒向裴倫德徵詢意見,問他是否應該游說其他國家取消與香港的司法互助和引渡協議,以及國際倡議的效用。

李庭上解釋:「我理解《國安法》第29條個用字係好闊,而第38條係講緊全球嘅人都適用,類似咁解」,加上北京對於條文的廣闊詮釋,預料《國安法》「會用落 political enemy 度」,所以他透過訊息告訴裴倫德「《國安法》會 reach 到你個國家,同埋其他國家嘅 citizens」,為了保障其他國家的公民,有需要檢視是否取消與香港的司法互助和引渡逃犯協議,「防止《國安法》的政治檢控落到去你個國家同其他國家嘅公民度。」

李宇軒稱北京總會找到方法針對政敵 與是否繼續做手上工作沒有關係

辯方問李對於《國安法》「紅線」有什麼理解,包括有什麼事可做、有什麼事不可以做。李回答:「我嘅 understanding 係北京會搬龍門,所以冇得由我或者其他嘅 citizens 去知道個紅線喺邊,rather 我嘅 understanding 會係有一個 broad 嘅 interpretation 去畀北京搬龍門。」

法官李運騰問,既然李有上述擔憂,為何不直接叫裴倫德停止他手上的工作。李則回答:「因為我覺得北京會搬龍門,所以即使你唔做一樣嘢,如果北京要政治檢控你,佢就會用第二啲嘢嚟 charge 你。」李續指,無論是否《國安法》也好,北京會「搬龍門」說現在起訴的罪名已經是法律所涵蓋範圍。

李官追問,《國安法》條文有提及對於《國安法》生效之前的行為沒有追溯力。惟李表示:「我唔信嗰條文會係好似字面咁解地去被 interpreted。」

李官又問,為何他不停止正在做的事。李宇軒表示:「因為如果北京覺得你係政敵嘅話,就算你做唔做某啲嘢,佢都會搵到方法嚟政治檢控你。所以我繼唔繼續做一啲嘢,無關係。」李官說,所以李決定繼續做下去。李宇軒同意。

國安法後決定繼續國際游說 李宇軒指「似乎係一個least evil嘅決定」

辯方另展示李宇軒與另一名被告陳梓華(網名T)在2020年7月23日的 Signal 訊息對話,二人討論李是否應該到美國的非政府組織「中國人權」工作,或者繼續做國際游說工作。

辯方問,直到當天,李就《國安法》對他是否有影響的理解,是否與《國安法》剛開始生效的時候差不多,還是有改變。李則表示,「我當時覺得反而係 confirm 咗我對《國安法》嘅 suspicion,因為真係用咗佢嚟拉嗰啲社運人士。」所以他在7月2日與裴倫德傳送訊息時提及對於《國安法》的理解,直至7月23日時仍然一樣。

辯方問李後來決定繼續做游說工作,是否他自己的決定。李則表示有跟陳梓華討論過,又表示:「呢個決定唔係一個令我特別 comfortable 嘅決定,但對我嚟講,佢似乎係一個 least evil 嘅決定。」

法官李運騰問,李當時面對兩個選項,一是冒著更大觸犯法律和被拘捕的風險,二是不繼續游說工作,然而李卻選擇了前者。李則回答:「唔係,我當時個 mind 入面唔係呢兩個選項」,當時他懷疑北京可能已經將他視為政敵,所以政權已經有方法拘捕及起訴他,但是擺在他面前的問題是「即使繼唔繼續,都會被拘捕」,因此他當時考慮的問題是應否繼續游說工作。

李宇軒確認SWHK從沒公開提流亡政府

辯方指,李宇軒和陳梓華曾經討論在外地成立流亡政府,問李是否同意 SWHK 從來沒有在其網站發布相關內容。李同意,他又指 SWHK 內部從來沒有討論過成立流亡政府。

辯方又指李從沒有採取任何行動成立流亡政府。李則表示他曾經問過梁頌恆、陳浩天、黃台仰和梁繼平等人是否願意籌組流亡政府,但他們均表示不會做。

李宇軒指更新SWHK和IPAC網站之前不會徵詢黎智英、Mark Simon或陳梓華

李早前供稱他協助 SWHK 將內容上載至網站。在辯方的盤問下,李確認他並沒有負責將內容發佈至 SWHK 的 Facebook 和 Twitter,新聞稿也不是他撰寫的。

辯方問李,他上載文章等內容至 SWHK 網站之前,並沒有與黎智英或其私人助手 Mark Simon 討論過。李確認。至於陳梓華,李表示他與陳有討論過一些 SWHK 的活動,但是他把活動資料上載至網站時,並不會事先徵詢陳梓華。

辯方指,《國安法》生效之後,李繼續協助 IPAC 更新網站,和列席會議,並指李事前從沒與黎智英和 Mark Simon 討論。李同意:「冇討論過。」至於陳梓華,李表示他有時與陳討論 IPAC 的事,但不會在更新網站之前徵詢陳的意見或批准。

李又確認他在不會對其他人作出指示,「我可以邀請人哋去幫手,as an individual activist」,例如有一份 IPAC 會議紀錄,他會問日本群組的會否自願幫手,但他不可以落指示:「喂,你一定要過嚟翻譯啦!」

案件編號:HCCC51/2022

第57天審訊:
李宇軒:從未與黎智英見面或交談、「重光團隊」靠眾籌運作無收黎錢

第56天審訊:
李宇軒與陳梓華曾討論籌組流亡政府 陳因人脈廣被懷疑是「肥佬黎嘅仔」

第55天審訊:
李宇軒供稱協助日本議員成立關注對華政策聯盟 及支援推動人權法案

第54天審訊:
李宇軒:推翻中共可達至解放香港 國安法後提議游說外國取消與港引渡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