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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ROR演唱會】辯方結案陳詞:涉案圖表可能出自粗心、欠工程學背景人士 單純疏忽不足以構成欺詐

【MIRROR演唱會】辯方結案陳詞:涉案圖表可能出自粗心、欠工程學背景人士 單純疏忽不足以構成欺詐

總承辦商「藝能工程」項目經理吳凱瑩(首被告)、工程統籌林志華(次被告)、燈光師梁耀祖(第三被告)

【獨媒報導】2022年 MIRROR 演唱會墮屏事故,總承辦商「藝能工程」3名職員涉在演唱會籌備階段虛報設備的重量,使康文署批准演唱會舉行。3人否認一項串謀欺詐罪,以及一項作為交替控罪的「欺詐」罪。控辯雙方今(6日)於區域法院結案陳詞。控方指被告申報懸吊器材的時候,有責任向康文署提供全面及準確的資料;若然康文署外聘工程顧問公司「輝固」當時知道真實的器材重量,便不會簽發「穩定性證明書」,康文署便不會批准演唱會進行。辯方則指「輝固」疏忽地履行其責任,文件上充滿明顯的錯漏,惟「輝固」簽發「穩定性證明書」導致康文署批准演唱會進行。辯方又指,有可能涉案的負重表及文件是由一名粗心大意、欠缺經驗和未有工程學背景的人士準備,而非出於欺騙的意圖,單是疏忽或不小心並不足以構成刑事罪行。暫委法官鍾明新聽過雙方陳詞之後,押後至5月30日裁決。

新IG-61

控方:被告有責任向康文署提供全面及準確的資料

代表控方的高級檢控官鄧銘聰指,被告申報懸吊器材的時候,有責任向康文署提供全面及準確的資料。根據舞台設計師周淑貞的證供,首被告吳凱瑩和次被告林志華曾經出席會議,而在會議上有人提及每塊巨型 LED 顯示屏的重量是500公斤,因此二人是知情。

控方指,二人是否懂得怎樣計算懸吊器材的重量等,並非本案重點;反指本案重點是他們有正面責任確保提交予康文署的負重表(loading table)是準確的。控方指根據電郵往來紀錄,二人直接處理提交予康文署的文件,包括負重表等,亦有出席會議,因此他們能夠掌握涉案負重表資訊是否準確,與負責審批的康文署外聘工程顧問「輝固」不能相提並論。

控方指,當「輝固」工程師以電郵要求藝能提供負重表的時候,首被告吳凱瑩指第三被告梁耀祖可以直接聯絡「輝固」,其後梁耀祖與「輝固」直接聯絡,又曾經聯絡「輝固」的實習生馮帝文,顯示梁耀祖對於涉案的負重表有全面的理解。

MIRROR演唱會 馮帝文
案發時身為康文署外聘工程顧問公司「輝固」的暑期實習生 馮帝文

控方:康文署合約從沒要求外聘工程顧問核實租用人所提交數字是否正確

「串謀」控罪元素方面,控方指法庭有足夠證據去作出推斷,三名被告已達成了一個協議,以不誠實的方式誘使康文署批准演唱會舉行;法庭亦不能忽視三名被告的外顯行為(overt acts)已構成「夥同」地向康文署作出不實陳述。

對於辯方質疑「輝固」並未在本案中被起訴,控方則反駁指本案一直以來的檢控基礎是三名被告誘使康文署未能履行公共職責,即使「輝固」並未列為被告之一,也不影響控方以此基礎起訴三名被告。

第三被告梁耀祖的代表律師陳詞指,康文署與「輝固」之間存在合約關係,需確保提交給康文署的圖表是全面和準確。控方則反駁指,雙方的合約從沒要求「輝固」去核實租用人所提交的重量數字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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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截圖

控方:若外聘工程顧問知器材真實重量便不會簽發證書

在審訊期間,第三被告梁耀祖的代表資深大律師黃佩琪向「輝固」結構工程師溫志華指出,負重表出現8個錯處、懸掛設備圖則有5個錯處。惟控方強調,這些錯處不會對溫志華計算總重量和負重比例,以及其準確性帶來關鍵性影響。

控方又指,辯方指稱演唱會之前「輝固」進行實地視察時,需檢查有沒有任何懸吊器材是可疑地過重(suspiciously heavy),惟控方反駁指康文署合約並無這樣的要求,又強調「輝固」的工作與後來發生的意外並無因果關係。

控方強調,如果三名被告提交的器材重量是錯誤的,負重表、負重分佈圖等等便會全部出錯,因此關鍵仍然在於「藝能」所申報的重量是否準確。若然「輝固」當時知道真實的器材重量的話,便不會簽發「穩定性證明書(Stability Certificate)」。

辯方:單純疏忽不足以入罪

代表首被告吳凱瑩和次被告林志華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指,負重表和圖則多次出現粗疏、愚蠢和不專業的錯處,而且有跡可尋,例如重量單位「公斤」寫錯為「磅」、報稱的數字明顯地錯誤等等。

對於控方指稱被告必然知道報稱的器材重量不準確,陳政龍則指這是超出被告的角色,證據不足以讓法庭作出無可抗拒的推斷他們必然知情。陳政龍又指刑事控罪的定罪門檻很高,然而單純疏忽並不足以構成欺詐的法律責任。

就交替控罪「欺詐」罪而言,陳指控方未能證明吳凱瑩和林志華導致演唱會的主辦單位「大國文化製作有限公司」蒙受不利,當日發生的意外與兩名被告無關。陳指LED屏幕墮下可能是因為過重;根據控方專家證人的證供,減重的方法之一是將屏幕拆下來,意外便很可能不會發生。

辯方:控方未能證被告懷不誠實意圖

代表第三被告梁耀祖的資深大律師黃佩琪指,梁耀祖並非「藝能」的僱員,根本沒有任何經濟的誘因或動機去故意作出欺詐。黃引述案例指,控方需證明被告之間存在不法的協議,才能構成欺詐,然而本案控方並未有證據證明3名被告同意涉案負重表資料的唯一目的是欺騙康文署,反指有機會存在其他無辜的因素。

黃指,康文署聘請「輝固」作為獨立的工程顧問,乃依賴「輝固」所簽發的「穩定性證明書」去審批演唱會是否能夠舉行,因康文署職員並不懂閱讀負重表及圖則。然而,「輝固」製作的懸掛設備圖則和負重表卻充滿粗心大意的錯處,又找一名實習了只有7天的實習大學生查詢負重表,做法不理想。當中工程師溫志華與實習學生之間的溝通過程並沒有任何書面紀錄,控方難以證明其案情。

辯方指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提交涉案負重表時懷有不誠實的意圖,更未能證明被告有意圖引致不利的後果。辯方又指,被告並沒有誘使康文署批准演唱會舉行,因康文署是依賴「輝固」所簽發的「穩定性證明書」。

辯方:「輝固」作為疏忽地履行責任、文件充滿錯漏

對於控方指稱梁耀祖必然知悉涉案負重表所載的重量資料不真實,辯方則反駁指沒有任何證人證詞指稱梁出席過會議,控方也沒有證據證明梁必然知悉擴音器等設備的實際重量。

控方指稱「輝固」受到涉案負重表的誤導,從而被誘使簽發「穩定性證明書」。辯方則反駁指,根據「輝固」與康文署之間的合約,「輝固」乃向康文署履行私人責任而非公共責任,而康文署依賴「輝固」簽發「穩定性證明書」及實地視察,從而批准演唱會進行;就本案而言,「輝固」作為獨立工程顧問,疏忽地履行其責任,文件上充滿明顯的錯漏。因此,控方未能證明是被告作出誘使,反指是「輝固」簽發證明書導致康文署批准演唱會進行。

辯方又指,溫志華是一名不可靠的證人,當辯方在庭上逐點逐點指出圖表錯處時,溫給出各種藉口,他從沒說過他留意到這些錯處,而是說他會聯絡主辦單位尋求澄清。根據專家證人林向暉博士的證供,「最低限度都要問清楚」、「其實佢(溫)冇盡到佢應盡嘅責任」,又指不應該用人手計算。辯方認為「輝固」疏忽地履行其責任。

辯方:負重表可能出自欠缺經驗和工程學背景的人士之手

辯方指出,另一個有可能的推斷是,涉案的負重表及文件是由一名粗心大意、欠缺經驗和未有工程學背景的人士準備,而非出於欺騙的意圖。辯方又指,單是疏忽或不小心並不足以構成刑事罪行。

首兩名被告為總承辦商「藝能工程」項目經理吳凱瑩(41歲)及工程統籌林志華(60歲),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代表。第三被告為燈光師梁耀祖(48歲),由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代表。3人被控一項「串謀欺詐」罪及一項為交替控罪的「欺詐」罪。

「串謀欺詐」罪指,3人於2022年5月19日至7月25日之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詐騙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經理,即在兩個負重表中,不誠實地及虛假地表示其內所述的各項設備的重量,為該些設備的實際重量,從而誘使康文署經理容許一個名為「MIRROR. WE. ARE. LIVE CONCERT 2022」的演唱會進行。

交替控罪「欺詐」罪指,3人於同一時期,藉作欺騙(即在兩個負重表中,虛假地表示其內所述的各項設備重量,是該設備的實際重量),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康文署的經理作出作為或一連串的作為,即容許一個名為「MIRROR. WE. ARE. LIVE CONCERT 2022」的演唱會進行,而導致「藝能工程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大國文化製作有限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案件編號:DCCC291/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