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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司陸振中酒駕及打傷下屬 官指完全符合社會服務令標準 判240小時社服令

警司陸振中酒駕及打傷下屬 官指完全符合社會服務令標準 判240小時社服令

【獨媒報導】時任沙頭角分區指揮官、警司陸振中被指2022年6月同僚飯局後,在粉嶺熟食中心殘廁三度強迫女下屬口交,另涉同年7月在同僚飯局飲醉酒後危駕及襲擊下屬。他否認所有控罪,受審後成功「打甩」非禮及普通襲擊罪,不過危駕及襲擊兩罪則罪成。暫委法官勞潔儀早前曾明言會判處即時監禁,不過上次提訊時閱畢辯方呈交的33封求情信後表示要再「深思熟慮」。案件今午判刑,勞官表示相信被告是有良好正面品格的人,又指被告很可能因為定罪而失去工作,以及所有關連利益,官形容被告的「辛苦耕耘」很大機會付諸東流,又指被告完全符合判處社會服務令的標準,且是最適合的判刑考慮。

勞官再三強調案中沒有因素要判處阻嚇刑罰,被告案發時即使是高級警務人員,但案情不涉及嚴重罪行,又指案件是單一事件,深信被告不會再犯。最終勞官依照感化官建議,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被告另需停牌半年。

散庭後與同僚帶笑握手

被告陸振中在散庭後展現笑容,並與到庭的好友和同僚握手,他步出法院大樓時,在場記者問他對於被定罪有否回應、有否覺得鬆一口氣、日後會否從事警務工作等,陸均未有回答。

法庭早前替被告索取一份社會服務令報告,案件今日下午於區域法院判刑,辯方大律師進一步求情指,感化官評價被告有良好品格,於在學和任職警隊期間均表現優秀出眾,自中學起從事慈善和義工,指被告數十年來「無償地」服務社會。感化官又認為,被告嚴守紀律並熱心助人,案件已摧毁他多年建立的警務事業,又指案件已纏繞3年,為被告和家庭帶來沉重壓力,沒有可能再犯。

辯方大律師又指,被定片的危駕及襲擊罪,案情均屬較輕微,即使被告案發時為高級警務人員,在量刑時只是一個「小環節」,法庭應以「整體因素」作為考慮。辯方指支持輕判的綜合因素,遠超其他不利因素,又形容被告有高尚品格。大律師引述庭上證供,指被告向姓蔡事主提供防疫物資,別人「可能覺得奇怪」,但綜觀三十多封求情信可展現「整體圖片」,報告一貫作風是向「萍水相逢」的人提供幫助。辯方大律師甚至表示,即使不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亦希望法庭可以判處緩刑。

曾於2019年在示威現場和解衝突

暫委法官勞潔儀在判刑時大幅引述辯方求情內容,提及被告成長於拮据家庭,後來搬入公屋,家庭收入依然微薄,被告自小信從佛教,信奉心靈上的滿足,後來進入香港大學,又在2004年取得佛學碩士,其後曾前往內地佛寺做義工兩年,2006年以見習督察身份加入警隊,其後晉升為警司,繼續進修取得多個學位。

法官又指被告曾接受談判專家訓練,處理案件逾100宗,並曾於2019年於示威現場調解衝突。法官詳細引述多封求情信,包括被告的大學同學大讚被告有責任感、熱愛社會,在審訊期間邀請他們一起到流浪狗收容所做義工,又曾駕車前往生果批發市場買生果送到安老院。另外,被告的下屬又讚他多年來「沒有緋聞,沒有投訴」,對他牽涉本案感到「難以置信」。被告下屬甚至提到,被告作風親民且保護下屬,曾因為下屬含冤,而主動介入調查替其「取回公道」。

事主仍非常害怕被告報復

法庭亦有向案中姓蔡事主索取創傷報告,報告顯示在案發後蔡先後接受13次心理輔導,並因為傷勢而縫上3針,並且非常擔心被告或報復,因而出現體重下降,並證實患上創傷後心理壓力緊張症候群(PTSD),但現時已可以正常生活,但仍然非常害怕被告作出報復,偶爾在人多地方會感到過分緊張,3年過後仍有專注力困難。

法官指不涉嚴重罪行 警員身份不用加刑

暫委法官勞潔儀在判刑時表示,僅考慮被告沒有案底,並從33封求情信確認被告於案發前確實為一個模範,確實有良好正面品格,信納被告案發時行為有違以往,並相信他不會重犯。法官又指,被告從讀書年代起,到在警隊工作期間均有積極進修和做義工,不是於案發後才鋪墊,雖然有案例指警員若果犯法,法庭可能要判處阻嚇性刑罰,以保持公眾對警隊的信心,但法官認為本案不涉及嚴重控罪,且被告初犯,法庭深信他不會再犯。法官又接納辯方的求情陳詞,指被告可能因為定罪而失去工作,以及一切關連利益,多年來的辛苦耕耘很大機會付諸東流。法官表示被告案發後積極面對,預備在失業後重新出發繼續貢獻社會,形容被告完全符合判處社會服務令的6項因素。

就危險駕駛控罪,法官認為被告於案發時飲了相當份量啤酒,雖然控方沒有提供確實酒精含量,但從被告步姿可見,他與「醉漢」一樣身體不受控制,三名事主當時阻止被告駕車是正確行為。不過法官同時指,當時被告車輛打着危險警告燈,未有蓄意令他人受傷,接納辯方所稱,被告可能因為被阻撓而感到分心,危險駕駛的時間不長,當時停車場人流少、車輛亦不多,與其他車輛只是輕微碰撞,相信被告當時是不聽從其他人,錯誤以為自己可以正常操作車輛,同意感化官的建議判斷社會服務令150小時。

至於襲擊罪,法官指被告當時遭3名事主拉扯,襲擊對象並非陌生人,而是關係良好的同僚,接納案發時因為混亂,被告「不經意地」作出超乎合理水平的武力,亦考慮事主不再患有PTSD,案情非同類中最嚴重,同樣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最終兩罪同期執行,合共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停牌半年。

3非禮罪早前裁定不成立

總結控方案情稱,女事主X當時為見習督察,而被告則是她的上司。X早前供稱,就6月22日粉嶺聯和墟街市熟食中心同僚飯局的事件,她當晚三度在殘廁遭被告強吻、伸手入衣物觸摸及被迫口交。

暫委法官勞潔儀早前裁決指,從閉路電視片段見到女事主離開殘廁時沒有驚慌表現或衣衫不整的情況,事後亦未有立即離開現場,一個月後參與另一次飯局時未有刻意避開陸,因此認為殘廁內沒有發生性侵,裁定3項非禮罪不成立。

勞官指,同年7月15日另一次同僚飯局之後的粉嶺停車場事件,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以「S」形步伐走路,與一般醉酒人士步伐無異,認為他當晚相當程度受酒精影響,身體情況不適宜駕駛。被告駕車時與停泊車輛相撞、又在車門未關上的時候開車,構成危險駕駛,因此裁定罪成。

當晚數名下屬合力阻止被告醉酒下駕駛,在停車場引起一輪擾攘,督察蔡文浩報稱遭被告襲擊咀唇和咬傷中指,導致縫了三針。勞官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有意圖導致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可能在遭到數人阻撓下,便作出自衛行動,最終裁定「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及普通襲擊」罪不成立,改裁「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

另一項涉及X的「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和另一項涉及督察賴文顯的「普通襲擊」罪,均獲裁定不成立。

3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指,被告於2022年6月22及23日,在粉嶺聯和墟街市熟食中心傷殘人士洗手間內3度非禮女子X。危險駕駛、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及普通襲擊罪,則涉及同年7月15日粉嶺一個停車場的事件。控罪指被告當日危險駕駛、襲擊女子X令她造成身體傷害、有意圖而導致督察蔡文浩身體受嚴重傷害及襲擊督察賴文顯。

案件編號:DCCC13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