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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批控方無視法律原意、暗示挑戰《國安法》者須受罰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批控方無視法律原意、暗示挑戰《國安法》者須受罰

(獨媒報導)警方國安處去年指有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要求7名支聯會常委提交資料被拒。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等5人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兩人早前認罪判囚3個月,其餘3人不認罪,今(1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

雙方就法律議題提初步爭論,控方開審時指毋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鄒幸彤今親自陳詞,批評控方解讀是扭曲條文、無視法律原意,賦予《國安法》和警方無限也無法挑戰的權力,將只針對「外國代理人」的條例應用到所有人身上,打壓公民社會,造成寒蟬效應。她又批評控方發出錯誤訊息,「假定所有有外國聯繫的人本質上都是疑犯」,扼殺香港作為國際城市引以自豪的特質。鄒幸彤認為,國安處利用本案測試法庭底線,測試「可多大程度將法律握在自己手中」,而她與其他人拒認罪,正是嘗試堅守原則,「向濫權說不、向侵害基本權利說不」。《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稱需時考慮,押後至8月2日頒布決定,案件於8月23日至29日續審。

散庭時,旁聽人士紛紛向鄒幸彤揮手和舉拇指,說「加油」、「寫信比你」、「撐住」、「保重」,捧着一大疊文件的鄒則笑着點頭道謝:「多謝大家!」休庭時,也有旁聽人士對鄒做心,笑道:「靚咗呀!」

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處理,控方代表為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周天行,鄧岳君由大律師黃俊嘉代表,徐漢光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代表,鄒幸彤則沒有法律代表,並繼續獲准使用最後一排律師桌。

控辯雙方昨就兩項「初步爭論點」(preliminary issue)爭議,控方認為,辯方不能挑戰涉案通知書的合法性,亦毋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稱要求警方在初步調查階段確定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是「不切實際」和「荒謬」,亦阻礙警方調查和違背《國安法》立法目的。

鄒幸彤:控方扭曲法例字眼、無視法例原意

身穿墨綠色外套的鄒幸彤今親自陳詞,直指控方立場「奇怪」,只因無法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便將法例解讀為不須證明是外國代理人便可入罪。

她重申,《實施細則》附表5的字眼非常清晰,只是針對「外國代理人」,而不是「任何人」,控方的解讀實完全無視法例的意思,並刻意更換和扭曲概念──她指出,控方書面陳詞曾引條例指,「任何(外國)代理人(an agent)」沒有遵從通知規定即屬犯罪,惟在下一段進行分析時,卻將字眼換成「任何被告(an accused)」,批評做法「荒謬」,也是對語言和法律的「濫用(abuse)」:「難道控方是說自己比立法者更了解法例的意思?」

鄒幸彤:辯方可挑戰通知書是否「有效」

鄒幸彤續指,控罪列明涉案通知書「根據法例送達」予被告,即控方亦接納通知書表面上應為「有效(valid)」,而這正正說明,辯方可挑戰通知書是否「有效」。而唯一判定是否有效的標準,必然是來自法律條文,即通知書必須送達「外國代理人」,否則該通知書便屬無效和不合法。

鄒幸彤:控方解讀違法治精神、暗示《國安法》不容挑戰

鄒幸彤續指,控方現時對附表5的解讀,實指「當並非外國代理人的組織,收到無效也不合法的通知書,仍要因不遵從通知規定而定罪」,而被告甚至不能挑戰條例的合法性為自己辯護。背後沒有言明的邏輯,就是「《國安法》永遠是對的,沒有人能挑戰它」,否則就會接受懲罰。

她批評,此解讀賦予警方無限也無法挑戰的權力,亦違背了用以限制權力、保障人民生活不會受權力恣意干涉的法治精神,對普通人極不公平:「無論市民做或不做任何事,都不可免於受涉案條例所迫」。情況之荒謬,有如有國家把要服兵役的通知錯誤給予了女人或小孩,他們亦要因沒有遵從通知規定而受罰,亦不能爭辯通知的合法性。

鄒幸彤:搜證困難非賦予警方絕對權力的理由

鄒幸彤強調,法例永遠要平衡執法部門的權力,以及對市民大眾和人權的影響。她不否認警方搜證困難,但即使如何困難,也不能以維護國安之名,扭曲法例字眼並賦予警方絕對的權力,就像警方不可能為了調查,強迫謀殺疑犯將一生做過的所有事都告訴他。「一個給予警察絕對權力的國家是『警察國家』,我們希望香港還未成為這樣的地方。」

而當控方反覆強調警察的困難,「可曾想過被指控的人和無辜者的困難?」她續說,「只因警方想知道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我們就被要求在兩星期內,將32年來的所有文件和通訊記錄交出並作出解釋——我要交出我只有4歲時的資料,這對我們就不困難嗎?」她質疑:「警方難道不是將所有調查的困難和重擔轉嫁我們?甚至將舉證責任轉到我們身上。」

鄒幸彤:當局濫用條例打壓公民社會 造成寒蟬效應

鄒又批評,附表5被當局「濫用來打壓公民社會」,指現時被要求提供資料的組織,均是公開運作而和平的機構,質疑「難道調查這些機構,比調查某些秘密暴力的社團更難嗎?究竟警方調查我們這些人有何困難?」

她續指,控方對條例的解讀,侵害人民的私隱、避免自證其罪的權利、保持沉默的權利和結社自由,造成寒蟬效應。她引歐洲人權法院上月就俄羅斯非政府組織挑戰該國「外國代理人」法律的判詞,指任意以「外國代理人」標簽外國組織是不合理,亦導致強烈的阻嚇和污名化效果,忽視這些機構僅為俄羅斯社會和民主制度而付出。

鄒續指,同樣的效果可見於香港,而且情況更壞——因為俄羅斯政府至少有告訴該些機構作為「外國代理人」的原因,但支聯會在沒有證據下便被指為是代理人,強調法庭在裁定條例意思時,必須審視對人權的後果。

鄒幸彤:假定有外國聯繫者為疑犯 將扼殺香港國際城市特質

鄒又指,附表5只是賦權警方向外國代理人索取資料,但代理人並非本質上有罪。她批評,控方指本罪與「勾結外國勢力罪」相關,在法律上錯誤亦發出錯誤訊息,「假定了所有有外國聯繫的人本質上都是疑犯」。她語帶激動說,「香港是一個國際城市,但那樣的說法會造成懷疑所有『外國』事物的危險趨勢,將扼殺這個城市引以自豪的國際大都會特質。」

鄒幸彤:國安處以本案測試法庭底線

鄒幸彤最後總結,控方嘗試將本案塑造成一個普通組織違反法例的案件,但她不同意,認為本案實是「國安處用來測試可多大程度將法律握在自己手中(take the law into their own hands),而不會受到來自公民社會、律政司及法庭的抵抗」。

而她與其他人拒認罪,正是公民社會成員嘗試堅守原則,「向濫用權力和法律說不、向侵害基本權利說不」。鄒最後指,「現在輪到法庭了,到底法庭會否盡『把關者』的責任,將《國安法》的權力限制在條文之內?抑或會容許控方在幾乎全能的《國安法》下,以毫無根據的『搜證困難』解讀法例?」

戴啟思:若組織非外國代理人 根本無法例要求的資料

代表徐漢光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表示,根據法治原則,辯方有權在刑事法庭挑戰通知書的合法性,尤其當條例沒有上訴機制,讓被告從其他渠道質疑該法例。他又引涉案通知書上,警方稱「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故要求提供資料,指警察明顯也未能確定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與附表5字眼相違,「通知書是有明顯錯誤」。

他續指,附表5列明「已盡應盡的努力提交資料」為抗辯理由之一,但若組織根本不是「外國代理人」,根本沒有法例所要求的資料,相關抗辯理由不適用,他們也不可能遵從通知書的規定。

他又引《社團條例》作比較,指若當局合理地相信為維護國安而有所需要,可禁止任何社團的運作,但必須給予機會作申述,與附表5沒有給予機會申述不同,可見法例只針對「外國代理人」,而非其他「有合理懷疑」危害國安者。

控方:條例列「外國代理人」不代表警方須證明

周天行下午就辯方陳詞作簡單回應。就辯方稱法律僅針對「外國代理人」,周天行指附表5也有條文沒有指明通知須送達「外國代理人」。而就辯方稱可以《實施細則》其他條文的「搜查令」和「提交資料令」作調查,周天行則指本案涉「外國」元素,故賦權警員引用附表5調查,亦只限於要求提供三項資料,即組織在港活動、收入開支及成員個人資料。周強調,「條例寫明『外國代理人』,不代表警方發通知時要確定他們是外國代理人」。

至於戴啟思指條例沒有「法定上訴機制」,故辯方有權在審訊挑戰其合法性,周天行則重申辯方仍可透過司法覆核爭辯。就辯方指條例的抗辯理由只適用於外國代理人,他則指正因法定抗辯理由有限,更顯示對條例合法性的挑戰是不允許。

官稱需時考慮 押8.2頒布決定

控辯雙方完成陳詞。羅德泉終指,由於涉大量文件和案例,需時作出決定,押後3星期至8月2日就初步爭論點頒布決定。而由於其決定或影響控辯雙方的策略,會將餘下審期押後至8月23至29日。

據「實施細則」附表5條文,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為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安罪行而有所需要,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藉向某「外國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其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供其在香港的活動;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及成員的個人資料。而沒有遵從該通知的規定即屬犯罪。而外國代理人或政治組織的定義,是指接受外國政府或政治性組織直接或間接資助,及為政府或政治性組織的利益而進行活動。

案中5名被告為:鄒幸彤(36歲,大律師)、鄧岳君(53歲,無業)、梁錦威(36歲,葵青區議員)、陳多偉(57歲,貨車司機)和徐漢光(72歲,退休)。控罪指他們違反《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第3(3)(b)條,於去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上述《國安法》條例,送達通知,但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其中梁錦威和陳多偉認罪,判囚3個月,梁已刑滿出獄。

辯方曾多次要求控方披露支聯會是哪個外國政府或組織的代理人,惟遭裁判官拒絕。

案件編號:WKCC363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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