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拒交資料案 辯方稱條文清晰 支聯會必須為外國代理人才可入罪

拒交資料案 辯方稱條文清晰 支聯會必須為外國代理人才可入罪

(c獨媒報導警方國安處去年指有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要求7名支聯會常委提交資料被拒。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等5人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兩人早前認罪判囚3個月,其餘3人不認罪,今(1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就控方今早指毋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辯方表示,涉案條例「非常清晰」,指明只有當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而非「有合理懷疑是外國代理人」,拒交資料才會入罪。而若控方僅懷疑支聯會危害國安,實有其他門檻較低、僅須「有合理懷疑」的條例用作調查,控方對法例的解讀實違背立法原意。

控辯雙方今就兩項「初步爭論點」(preliminary issue)聆訊,控方今早表示,辯方不能挑戰涉案通知書的合法性,亦毋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稱要求警方在初步調查階段確定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是「不切實際」和「荒謬」,亦阻礙警方調查和違背《國安法》立法目的。

代表鄧岳君的大律師黃俊嘉下午陳詞,表示辯方能挑戰通知書的合法性;且控方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即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屬「控罪元素」。

辯方:通知書須符合法例要求、不能假設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就通知書合法性,黃俊嘉先表示,辯方並非要挑戰整條《實施細則》的法例,而僅是本案的通知書是否合法。就控方引「海昇科技有限公司(民間電台)」案例,指辯方不能以挑戰條例的合法性作為抗辯理由,黃俊嘉引同一名法官司徒敬在翌年另一份判詞澄清,他當時並非指辯方不能爭辯條例的合法性。

而對控方指,只須證明通知書已妥為送達,黃俊嘉強調,重點並非通知書是否送達被告,而是通知書本身是否符合法例要求,並不能假設在沒有任何證據下,支聯會就是外國代理人、通知書是合法。

辯方:條文清晰指明「外國代理人」才可干犯控罪

就控罪元素,黃俊嘉強調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是控罪最重要的部分。他表示,《國安法》第43條及《實施細則》附表5均列明,警方如合理地相信為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安罪行而有所需要,可要求「某外國代理人」提供資料。他強調,條文的字面意思「非常清晰(crystal clear)」,即只有當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而非「有合理懷疑是外國代理人」,拒交資料才會入罪,否則便不可能干犯控罪。

他續指,觀乎《實施細則》的其他措施,如附表1指「有合理懷疑」在任何地方有任何證據,即可進行搜查;附表2可限制「因合理被懷疑已干犯危害國安罪行而受查的人」離境;附表7要求「有合理懷疑已干犯正在偵查中的危害國安罪行」的人提交資料等,均指明「有合理懷疑」便可調查,與附表5指明「外國代理人」形成強烈對比。

辯方:警方可採用門檻低、僅須「有合理懷疑」的附表執法

他指,《實施細則》的不同附表互相配合,讓執法機構按所有的情報調查。故他不同意控方今早指,若要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再調查是違背立法目的,因為執法部門大可採用門檻較低、只需「有合理懷疑」便可調查的其他附表,而非門檻高而更確鑿、指明受查者須為「外國代理人」的附表5調查本案。事實上,警方現時做法正是違背立法原意。

庭上讀出承認事實,指鄒幸彤於2021年任支聯會副主席,鄧岳君和徐漢光則任常委,警方國安處去年8月25日送達通知予3人要求提供資料。3人於9月5日在六四紀念館召開記者會表明不會提交資料,兩日後再到警察總部遞交公開信指不會提交,信上有3人的姓名和簽署。3人於同月8日被捕,警方翌日搜查六四紀念館及支聯會倉庫,檢取多份會議和財政紀錄等,而鄒幸彤於同日在《立場新聞》刊出文章〈當法律逼你「篤灰」—— 關於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5〉。

案件明早續審,代表徐漢光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及鄒幸彤將陳詞。

案中5名被告為:鄒幸彤(36歲,大律師)、鄧岳君(53歲,無業)、梁錦威(36歲,葵青區議員)、陳多偉(57歲,貨車司機)和徐漢光(72歲,退休)。控罪指他們違反《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第3(3)(b)條,於去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上述《國安法》條例,送達通知,但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其中梁錦威和陳多偉認罪,判囚3個月,梁已刑滿出獄。

辯方曾多次要求控方披露支聯會是哪個外國政府或組織的代理人,惟遭裁判官拒絕。

案件編號:WKCC3633/2021

相關報導: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今開審 控方稱毋須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