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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爆淫審之七〕莊耀洸:審裁員制度難保言論自由


現行審裁員制度,在評定物品類別時,未必能反映社會上合理的人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動搖保障言論自由的基礎。

淫褻物品審裁處由一位主審裁判官及兩位或以上的審裁委員組成,主要為事物或物品評定類別或裁定性質。委員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有關審裁處的司法機構簡介指出:「為了確保審裁處所採納的標準具有代表性,並盡量符合社會規範,審裁小組的成員來自社會各階層,包括不同年齡組別,職業和專業。」

偏離社會道德標準

然而,審計署2004年的報告指審裁委員太少,出席率參差,影響代表性。據明報5月21日報導,委員數目由當年100人己增至今年元旦的321人,包括227男94女。審計署報告指21至30歲的委員比例在2003年僅佔1%,而21名積極委員竟處理近六成個案。這樣可能讓一小撮人壟斷對社會道德標準的詮釋,與真正的社會標準差距甚遠。

審裁處在日間運作,不少委員因上班未能出席,導致日間能參與的委員處理大部份個案。可以預見,一小撮委員透過經常參與工作,彼此較為熟悉,甚至結社。不管他們是否只舉辦一些聯誼活動,但透過結社而加強凝聚,可能促使彼此的看法更加接近,甚至形成小圈子的看法,不利於反映社會道德標準。

更有傳言指較保守的團體動員友好加入審裁處,藉此加強在審裁處的影響。這些傳言難以確定,但對真誠參與的委員並不公平,問題是審裁制度容讓這些傳言在坊間不徑而走,使公眾懷疑審裁處的公正,有損香港維護法治的美譽,更何況近日部份個案,被嚴厲指責其評級過於保守,難以理喻,脫離群眾,因此,改革審查制度,可謂刻不容緩。

審裁委員的代表性極其重要,《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10條規定,審裁處須考慮「一般合理的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而非個別人士或小圈子認為社會「應有」的道德標準。

有損人權法的保障

上述條文看來與人權法第16條相容。第16條列明「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除非經法律限制,且以列明合法目的所必要者為限,當中包括公共風化(public morals)。換言之,人人享表達自由,但此自由並非絕對,可被限制,其中可限制表達自由的合法目的之一,便是公共風化或道德。因此,若審裁制度的施行並非基於「公共」道德來限制言論,而以個別人士的一己或一派偏見來作出評級和裁決,則有違人權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甚至可能使一些司法程序因違反人權法而無效。

改善辦法之一,便是大幅增加審裁員人數,及限制個別委員參與評級或裁決的案件數目,然而,這方法未必有效,尤其在近日審裁處風波後,有意參加審裁處人士,或許較多是較保守或較開於的人士,這樣令審裁結果失卻連貫性,容易出現明顯評級標準迥異的矛盾個案,進一步打擊制度的穩健性。再者,倘民間組織透過加強動員力量來加入審裁處,審裁員數目即使大增,也未必能持守公正和反映社會道德標準。

採用陪審員制度

最可取的做法便是採用陪審員制度的方式。其一,陪審員數以十萬計,與數以百計的審裁員相距千倍,代表性遠超後者。其二,陪審員有法律責任出席審訊,否則違法,而僱主也不可阻撓陪審員出庭,但審裁員出席審裁處完全出於自願,在僱主或工作壓力下放棄參與,毫無法律規管,減低審裁處的代表性。

此外,尚有一些措施可加強審裁處的公信力和更有效保障表達自由。首先,審裁員可效法陪審員在處理案前作出宣誓,雖則高等法院上訴庭在五月底裁定缺乏宣誓過程也無損決定的有效性,然而,此嚴肅程序相信可提醒審裁員更公正謹慎行事,並增加公眾對制度的信頼。

其次,審裁處在裁定物品是否淫褻或不雅的刑事程序中,可提高人數至七或九人,並參考現行陪審員作有效裁定的比數,如九人中有七人確定相關事實,七人則需有五人確定,這相對於現行五名審裁員只有三名確定物品屬不雅或淫褻,更有效維護表達自由和刑事司法公正。同時,將裁判官摒除在審裁員之列,一如在其他案件中,法官不會同時擔任陪審員。這樣的合理分工,有助法官專注於向審裁員提供法律上的指引,而毋須在這方面兼顧事實裁定,更可減少對法官公正形像的損害。

原載中大學生報,作者授權刊登
圖片來自大專基層關注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