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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級法院不受理本人的立法會上訴案

就我們向中級法院提起中止立法會中止職務議決效力的聲請(下稱「中止案」),本人律師的辦公室昨天收悉有關裁判書。同時他亦被告知,法官已對本人旨在宣告立法會該議決無效的主訴訟(下稱「上訴案」)作出決定。

上述兩項決定分別裁定兩宗案件——中止案和上訴案——均不予受理。據法院理解,立法會所作的議決屬於一項超越法院管轄範圍的「政治決定」。本人上月初就此一議決提出上訴,正是因為不少人相信立法會在作出該議決的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律。然而,法院沒有審理案件的實體問題,亦即是說,法院並無裁定本人的論點屬對或錯,而是認為這並非一個法院能夠決定的問題。

從立法會提交的答辯中,我們得出如下結論:我們提出以上訴訟是正確的,我們無法找到立法會並無違反法律的合理法律論據。此外,立法會曾兩次向法院指出,涉及取消議員資格(DQ)的議決,受法院管轄且須受相關行政法約束。因此,我們認為,中止職務的議決本質上是具有相似性質的行為,理應獲得相似的對待。

在法治社會裡,不管勝負,亦無論同意與否,我們均應尊重法院的決定。法院所面對的是一個棘手問題,最終將有助於在兩個獨立機關——立法會和法院——之間劃定一條憲制界線,這本身就構成了將此案提交法院審理的一個額外的好理由。

我們正在深入分析有關裁判書,並將稍後決定是否會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無論如何,社會已經勝了一仗——肯定立法會的自主權,也是確認立法會在政府面前享有獨立性的一種方式。這是我們每人都應擁抱的財富。

蘇嘉豪
2018-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