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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社會訓導看「國家」

戚本盛

教宗良十三世(或譯利奧十三世,Leo XIII,於 1878-1903 任羅馬天主教教宗)是教會社會訓導的創立人,曾著有《新事通諭》(1891),對當前的國民教育爭議極具啟示,其中之一是對個人、家庭和國家的關係的闡述。

我們知道,《德育及國民教育課程》所指的「國家」,其實是一個特定的政權,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而並非一般意義的國家,如果教學只涉及一個現實中的政權,視之為國家的全部,並培養學生的情意和認同,過程中卻缺乏對國家的概念充份認知和理解,可謂難逃政治灌輸或「洗腦」的批評,而難言「應鼓勵學生獨立思考作出理性的判斷」(《香港教育專業守則》2.2.14)。因此,無論課程和教學,都必須納入一般意義的國家為內容。簡言之,要不只教授學生認識當前的這一個政權,也要認識何謂國家,國家應該是怎樣的等等。

《新事通諭》以「論資本和勞工」(On Capital and Labour)為副題,並論述到社會的不同制度(Institutions)之間的關係,其中關於「國家」的部份,正是對國民教育課程所缺失的一項重大補充。「我們所謂國家,意思並不是指目前在這個或那個民族中實際存在著的某種獨特形態的政府,而是指正確意義的國家。」(《新事通諭》段25)

對個人、家庭和國家的關係,《新事通諭》有三個重要的段落:

(1) 人是比國家更早,且早在任何國家形成之前,他即已享有供給其肉體之生活的權利了。(段6)
(2) 我們就有了家庭,一個人的自己家宅的『社會』;這個社會人數誠然有限,但確是真正的『社會』,且早於任何種類的國家或民族,有它自身的權利與義務,對公家社會(按:應為「國家」)是完全獨立的(段9)。
(3) 祇要不超越一定的限度(這限度是正為了家庭之所以存在的同一目的而規定的),家庭便至少應該享有跟國家同等的權利,可以選擇並追求它的保存和它的正當自由所需要的一切事物。……我們說,至少應享有同等權利;因為,家庭既然無論在觀念上或事實上都早於人類之集合成公共社會,前者當然必須有先於後者的權利與義務,此種權利與義務實更直接的根據於自然。(段10)

上述援引的段落說明了一種人和家庭先於國家而有的自然權利,這權利有兩點特性:一是對國家而言是完全獨立的,二是在追求保存和正當自由(Preservation and Just Liberty)的方面,這權利至少是與國家同等的。簡言之,這是界定「個人和家庭」與國家之間的權利關係。

人和家庭先於國家,保存人和家庭正當自由的權利,不應次於國家加諸於人和家庭的權利。參考這樣的認識,是國民教育課程應予參考的,起碼對天主教學校為然。(2012.07.11,天主教社會訓導與國民教育系列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