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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希爾賓甘男爵訃聞(中譯I)

康希爾賓甘男爵訃聞(中譯I)

賓甘(Tom Bingham)從首席上院法官(senior law lord)退休後,譴責伊拉克戰爭是「嚴重違反國際法的」。
攝影:David Levene

訃聞:康希爾大法官賓甘
他的時代最偉大的法官,他認為在捍衛人權上,司法獨立是必須的。
翻譯:吳耀鏜

湯姆.賓甘(Tom Bingham, 1933 – 2010)於76歲因肺癌逝世,他被廣泛認同為自二次大戰以來最偉大的英國法官。一段很長的時間於司法機構的頂點服務,他是當今首位擔任主事官(master of the rolls),自1992年起在民事法庭的最高法院職權範圍;以及進而成為首席大法官(lord chief justice),英國最高級別的法官,維持刑事法院的運作。自2000年到他2008年退休,他是首席上院法官(senior law lord)。

在角色中,他寫過很多判詞;在一個不斷變遷英國憲法景觀下,界定個人權利的位置;結合設立悠久的普通法原則與新近歐洲及國際法公約之間的關係。他的授課與著作,特別是他於今年初出版的最後一本書,《法治》The Rule of Law,被喻為開創性文本。

他亦走在最前,促進一個強大、獨立的司法制度。在一個不斷增大的行政權力和影響力逐漸削弱的議會的時間,和特別隨著紐約911和倫敦2005年7月7日和25日的恐怖襲擊之後,工黨政府採取一種日益獨裁的做法。這包括有權在沒有指控下無限期扣押某些海外國民;並在一定的法律程序中,有權運用可能經過酷刑而獲得的證據。政府亦為一個強而有力而司法制度不應干預的行政角色而爭辯。

兩個影響深遠的決定,於2004年和2005年兩個A和其他人仕對內政大臣的個案中,湯姆寫了最重要的判決拒絕考慮政府的論據。他這樣做,推進了所有個人的權利,同時認識到某種形式的恐怖主義威脅的現實。他拒絕──帶著堅定、明確和權威的特徵──政府對司法制度的做法。他在2004年寫到「獨立法官行使解釋法律與適用法律的職責,是普世公認為現代民主國家的重要特徵,以及法治本身的基石。」而當代表政府的律政司授權堅決要求司法職權受適當限制,他是「錯誤污辱司法決定,在某種方式上是不民主的。」

翌年,他的結論是:「普通法原則...迫使排除第三方酷刑證據不可靠、不公平;冒犯人道和體面的一般標準;並與應該為一個法庭尋求執行審裁賦與生命的原則不相容。」這些原則並不獨立自足,而歐洲人權公約顧及到在1984年禁止酷刑公約所體現的共識也必須生效。他寫到「問題的核心一開始便提出解答了。」指出可能以酷刑獲取的可被接受證據「被發現不在可改變但依法的政府政策中。」這種判決引起世界各地的回響,對某些政府的意願,從二戰後實施的人權規範的限制中解除他們自己的束縛,產生相當的影響。

湯姆生於倫敦,在薩裡郡受教育,是兩名醫生的兒子。他父親是一名愛爾蘭長老會教徒,也許說明了簡樸苦行對他兒子的性格特點的影響,儘管如他所說他後來成為一「中間道路的聖公會信徒」。他去了塞德柏鎮一間簡樸生活方式的坎布里亞郡寄宿學校,在那裡他被說成是數百年來最聰明伶俐的男孩。他在1952 – 1954年服兵役,成為皇家北愛爾蘭步槍團(Royal Ulster Rifles)少尉,他得到一種「解放經驗」,喜歡紀律和忠誠的規範。他通過倫敦愛爾蘭步槍團(London Irish Rifles)的本地陸軍(Territorial Army)中服務,與這個世界保持聯繫多五年。這些早期的影響可在他職業生涯中感覺到。

(續)

翻譯原文:
Lord Bingham of Cornhill obituary
The greatest judge of his era, he argued that judicial independence is essential to the defence of human rights

Philippe Sands QC
guardian.co.uk, Saturday 11 September 2010 23.57 BST

http://www.guardian.co.uk/law/2010/sep/11/lord-bingham-of-cornhill-obitu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