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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如何停止擔憂和支持代孕

文:林啟舜 (中大學生報編輯)

近月李家傑大灑金錢(聽講上億)請代母生仔,未結婚就已經成為三子之父一事,在香港社會引起相當迴響。有人覺得用錢買(其實應該叫租)生仔有乖倫常;有人覺得有錢咁做無乜問題;亦有人問點解李生犯法政府都唔做野。一時間一大堆科學同道德名詞滿天飛。

父母不雙全,子女必不幸?

反對代母(或稱代孕)生子的理由之中,其中一個最響亮,也站在道德高地的理由,就是這些孩子在一個沒有母親(或說生母)的環境中長大,因而會有成長陰影或是障礙云云。可是,這種理由背後所指出的,就是子女只有在一個父母雙全的家庭中長大,在心靈上才會是「健康」或是「完整」。可是,這是真的嗎?

除了父母之外,一個人的成長中還有很多的參數,像是祖父母叔伯兄弟等家人的照顧、學校中老師的教導,以至是由社區或是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務支援。說是必需要有一父一母才能讓子女健康成長的人,莫非就覺得這些外來的支援不重要?要知道,孩子並不只屬於家庭,而是屬於整個社會的,所以不應該只將養育的責任推給父母。

做愛唔一定有愛,賣仔亦唔一定有親

其次,不少人覺得代母這樣做,實與出賣骨肉無異,而買者就自然成為了花錢拆散母子骨肉之親,斷人母子之倫的大奸大惡了。可是,將代母與賣子之母作類比,又是否適合呢?

古人賣子,賣的子是確實由他們的精卵生出來的,在遺傳上是百份百的親生子女,而且在賣掉時一般也已經經過數年的生活,拆散當中的親情,固然是一件不應該的事。可是,代母所孕的子女,精子不是來自代母自身的,甚至卵子也可能從別處取來——她只不過是「出租」子宮罷了。加上生下的嬰兒馬上就得回到買者的懷中,硬說買者駛臭錢,漠視代母與嬰兒的親情,那我們都得同時將石頭擲向數以萬計僱用外籍傭工的中產父母。

況且,如果我們當代母是一種職業(它必然是),就不能無視代母生子付出的勞力與其勞力對買者的價值。而我們也完全無理由將代母想像成被壓迫的弱者,覺得代母於工作完滿之後一定無法承受「骨肉分離」的痛苦,那無異於輕看代母這專業——代母要面對「骨肉分離」,跟醫生必須面對病人的死亡不是一樣嗎?

遺傳病滿天飛?不會

亦有些反對者以(疑似)生物學的方式反對:代母甚至精卵提供者的身份因為私隱而始終保密,萬一他朝代母成風,豈不是亂盡天下之大倫,所有人的身上也帶滿遺傳病?

簡單點說:不會。我無意在這裡來一個BIO1000般的生物學講座,不過簡單來說的話,單純的亂倫並不必然會導致遺傳病,只有雙親也剛好有隱性的致病基因,並且在配對時剛好兩個配在一起的話,才會讓子代致病。雖然說家屬中會有同種隱性基因的機會比較大,不過這並不代表是必然的,也不代表不是家屬就不會有這個情況。

而且,這論點忽略了產前檢查科技的進步。現在,我們不但可以在胎兒產下之前就能知道其性別,甚至可以知道他會不會有甚麼遺傳病。在現今社會,產前檢查就和產前的育兒準備一樣,都是家長該先行準備的。由此,產出畸胎的機會也就大幅減少了。

強烈支持政府依法施政,富人依錢改法

除了道德爭議外,亦有人提出李家傑基本上是犯了法,可是即使成為全港的頭條,政府還是紋風不動。當一個普通人噴香檳噴到其他人也是襲擊的同時,這種再明顯不過的犯法者,為甚麼政府又沒有怎理會呢?

有說法治乃是香港的核心價值,難道政府單純因為對方是四叔之子就可以讓他逍遙法外?政府既然覺得法律是至高無上的,為甚麼不立即逮捕李家傑歸案,讓他感受一下法律的「公正廉明」,顯示法律面前,真的是人人平等呢?

當然,我也相信李生和其他心有同感的富人不會坐以待斃,而是大灑金錢請大狀去法庭要求將這條保守的法律改正。由此,政府可以證明香港法律仍然公正;富人可以再次用錢改法律;小市民亦可以從這部份的惡法中解放,豈非三贏的局面嗎?

結語:代母產子的解放意味

古時我們覺得交往就等於結婚等於傳宗接代,可是現今社會演變,這三者的關係已經開始解體。隨著代母產子以及精子/卵子庫等生殖科技的發展,甚至生兒育女也已經不一定需要一男一女的交合了。如果未來人類複製技術成熟的話,甚至單靠自己和一個代母就已經可以擁有和自己血脈相同的子女。由此,一直以來限制著我們和誰共度一生的一夫一妻制,就不再擁有任何可以繼續限制我們的道德理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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