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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詞不盡不實,也沒有做錯?

朱sir打途人、七警暗角打獲、警察非禮市民,香港警察的醜事,可謂一件比一件醜陋。而最近,就已不只一次聽到警察在控告市民時,於法庭作不盡不實的證供。

首先是何柏熙被控於雨傘革命期間襲警,但控方證人警員劉錦榮竟作「不盡不實的證人」。當時劉錦榮在其 3 份口供,以及在庭上,皆堅稱遭被告正面襲擊,但當看過辯方錄影片段,便隨即改口指何柏熙從右後方施襲,更嘗試狡辯,聲稱自己不是「錄影機」,因此對當時印象模糊。裁判官因此在庭上指責警員劉錦榮冤枉被告。

最近一次則是示威者何志燊被控抗拒警務人員罪,但裁判官卻認為何的舉動沒有阻礙警方執勤,只是令警方行動達不到預期效果,更質疑警方當時正執行甚麼職務。警員回答時竟胡言亂語,指被告「被動式抗拒」,根本沒表達到何如何抗拒警務人員,如何阻礙警方執勤。而同日黃智佳被控襲警,但辯方律師發現警察證人於有關被告被控襲警情況的第一份口供和上庭時的口供皆有出入。警察竟然回答自己沒有記錯,口供與作供內容有出入是因為第一份口供表達錯誤。

表達錯誤、印象模糊?身為警務人員,理應知道落口供及上庭作證,均要求精確及嚴肅,這是公民必須懂得的基本常識,更莫論經過專業訓練的警員理應清楚這項原則。如果經過專業訓練,仍未懂得尊重法庭和謹慎作供,那還是專業嗎?還配得起執法者之名嗎?我們需要如此缺乏常識和不可信任的人執法嗎?

當然,供詞不實,不一定因為無心之失,也很有可能是警員本身希望「砌生豬肉」,但沒想到有證物及證供有漏洞足以證明被告無罪。就算事後裁判官因為警員不實作供,而建議控方將案件轉介警察投訴課,但警察查警察,隨時沒有法律後果,所以警員「生豬肉」還是可以「砌住先」-先胡亂拘捕,再胡亂起訴。不過,如果有證據證明警員有動機地不實作供,就可能犯了妨礙司法公正罪及「宣誓下作假證供」罪。而根據警察對示威者的敵意態度,警員有這個動機的嫌疑不低。

也有一種說法是,警察當日執法時,為達目的,不惜亂拘捕市民,以收阻嚇作用。雖然有些被捕原因是明顯地不合理,但人都拘捕了,如果警察輕易不作起訴,豈不是自認濫捕?當然什麼也落案起訴,由法庭裁決。到時法庭認為證據不足,也與我警隊無關吧!至於如何作供,隨便交貨便OK了!

警員濫捕、濫起訴,起訴時供詞又不盡不實,拿市民的生命和案底開玩笑之餘,更是浪費公帑,不是曾偉雄一句「警員執法不考慮能否入罪」就能合理化。不過警察濫打人、濫拘補、濫起訴也好,在曾偉雄眼中,他們都沒有做錯。是的,你是統治機器,是政權的好奴才、好狗,為主人打擊異見及反對者,是你應份的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