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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淫審條例諮詢意見書

回應淫審條例諮詢意見書

前言:

我個人偏向用社群主義方式解決問題(或曰和稀泥),因為在公民社會裡,我們要想的應該是如何活在同一個社會內(living together),一人讓一步,有一條共同的底線,再在這底線推前推後。

正文:

本人認為,淫審條例諮詢中,政府最應該做的是要深入討論淫審條例要限制的是甚麼,如果沒有一個核心的理念在背後,淫審條例諮詢只是在諮詢一些根本毫無社會共識的條例及行政措施,這樣的諮詢根本不會改進淫審條例,也只會浪費政府及市民的時間及金錢。

在這次諮詢中,最核心的問題就是,淫審條例存在的目的是甚麼?

我個人覺得是要讓兒童免於接觸純粹挑動情緒的物品,導致他們出現不正確的性觀念,以及不讓兒童色情物品出現。淫審條例不能只訴諸空泛的”道德”、” 社會共識” ,而必需有明確的底線,否則政府和司法機關沒有執法的依據的話,就只會不斷地製造引發社會反彈的裁決。
現在淫審處經常被外界質疑的根本原因,正是因為淫審處的審裁員根本就沒有一個他們應該如何審裁的核心理念,結果就變成了淫審處在處理個案時經常性地出現不一致,以及因為最保守的泛道德人士對道德問題最敏感,令最保守的泛道德人士更願意成為審裁員,導致淫審處經常作出遠比社會所接受的底線更保守的裁決,大衛像就是一例。

第二個問題就是,政府的角色是甚麼?

本人認為,作為一個開放社會,言論及出版自由應該是最高的原則,除非言論及出版明顯地對社會成員做成傷害,司法機關才要出手制止,而且我們應該用事後補償原則,而非事前禁止。
啟蒙時代的理性化思潮中,其中一個很重要的思想就是理性主義:我們除非經過十分仔細及徹底的反思,否則不能確定某件事是否真/善,正因如此,我們不應該隨便將任何事情當作假/惡,應該讓它也有傳播的權利,透過理性討論來讓社會成員決定它是否真/善。而且社會成員現在認為它不是真/善,並不代表以後的人也會認為它不是真/善。所以理論上,這個世界上沒有一種思想是應該被排除出人們的思想中的,而只能讓社會成員決定他自己是否相信它是真/善。
但現實上,不同社群對不同的想法有強烈反感,而其他社群也應該尊重,但尊重並不代表無條件地服從其他社群的意見,而只能透過不同的社群作出互動,形成社會共識,決定社會能接受的底線應在那裡。
因此,政府及司法機關只應該作為維持社會可接受水平最底線的執法者,而非讓任何一方利用公權力去將另一方排除。在一個開放社會裡,一個意見被一個意見取代的情況,只應透過思想上的競爭來實現,而非透過任何一方透過壟斷公權力去排除對方。
而且,社會的道德標準也會隨時間而改變,以往道德標準不能接受的東西在未來也可能會變成經典,紅樓夢正是一例,因此,除非有明顯的理據說明一件物品對社會造成嚴重負面影響而且毫無正面價值,例如兒童色情物品,否則第三類(淫褻) 級別不能隨便使用,

第三個問題就是,怎樣才算保護青少年?

在政府的諮詢中,一個很明顯的潛台詞就是:性是不好的,只要年青人接觸色情資訊就會被荼毒,但一個簡單的問題就是:何謂荼毒?年青人接觸色情資訊為甚麼會被荼毒?為何一過十八歲就不是荼毒,而是正常生活?在一個開放多元的社會下,我們不能先驗地說某一件事就是對或錯的,例如年青人接觸色情資訊就一定會被荼毒,必需經過詳細的討論和論証。可惜,政府明顯沒有對此作出應做的討論和論証。
性本來就是人類生活的一部份,就算我們將社會可見的東西都去性化的話,年青人依然會接觸色情資訊,而且更會因為沒有適當的性知識而更容易接受錯誤的性觀念,從而對社會做成更大的負面影響。
所以,本人認為,我們要從青少年眼中排除的不是” 性” ,而應該是錯誤的性觀念,而要排除錯誤的性觀念的做法並不是去排除性的成份,而是去教導青年正確的性觀念,例如正確的性知識、反思女性身體商品化、主動地讓青年人獨立地反思男女關系和性關系,讓他們在經過詳細的反思下為自己的男女關係及性關系作出決擇,而非先驗地要求他們接受一夫一妻的男女關系、男男女女都會衣著嚴密如古代一樣等。
將一些成年人認為不良的東西從青少年眼中排除掉的手法,只是最後也最沒有效用的手段罷了。

以下本人將就這次的淫審諮詢內容作出回應:

第一部分:
1. 在政府的諮詢文件中,所謂的”腐化及可厭” 、” 不當地利用性、恐怖、殘暴和暴力”依然是充滿主觀意願和十分模糊的標準。
在定義方面,政府要訂立一個能簡單地應用和只會維持社會道德最低接受水平的標準,我個人期望的底線就是:第一級物品的底線是三點不露及沒有大量的暴力成份,露了三點或涉及大量的血腥暴力就是第二級物品,但如果物品涉及兒童色情或非自願的色情及暴力元素,就應該列入第三級。如果沒有一個簡單而明確的底線的話,淫審處在執法時將會產生大量的行政問題及出現評級不一致的情況。
法律條文不能以” 靈活” 為由留下灰色地帶,必需明確地讓人知道何謂犯法,何謂不犯法,即使以縱容小量不合社會道德物品傳播為代價,否則只會因為甚高的法律成本而令弱勢者不敢接觸灰色地帶,有錢及有權勢者不怕接觸灰色地帶,做成司法不公。而且,如果法律無法適應社會的需求的話,就應該在社會有強烈反嚮時作出修訂,而非以” 靈活” 之名預早留下詮釋空間。
而政府所草擬的"審裁原則"也必需諮詢市民,因此,這一次的諮詢只應該算是在理念上的初步諮詢,作為下一次就"審裁原則"作出諮詢時的理據。

2. 如果物品已被本地及國際社會公認為對教育、科學、文學、歷史、藝術等領域有重要意義的話,應該被豁免於被列為不雅物品,例如有關二戰時大屠殺的歷史資料、人類學及考古學中經常可見的有關性的圖騰及文物、大衛像、油畫等。

第二部分:
1. 現時審裁機制出現的問題不在甚麼行政架構或程序,而在審裁處以少數人來進行審裁的邏輯本來就會帶來”不同人有不同審裁結果”的困局,在統計學上,如果要在香港這個有700萬人口的城市中,有代表性地取得市民對某一事物的想法(例如某物品是否會荼毒青少年)的話,我們約需要500-1000個人的意見才能取得在統計學上具代表性的結論。
因此,在這次的諮詢中,如果要”令審裁員具代表性” 的話,我們需要500-1000個審裁員去審一件案,而且基於隨機取樣原則,每一件案都要重新抽出500-1000個審裁員。也就是說,以政府的資源投放及市民的參與程度來說,真正地”令審裁員具代表性” 根本是一個不可能達到的目標。
因此,我們要改革的目標不是”令審裁員具代表性” ,而是”令審裁員作出的審裁具認受性,令市民能普遍接受”, 而要達到這目標,其實很簡單,就是制定一個簡單而清晰的"審裁原則"並要求審裁員遵守,只要審裁員遵守這"審裁原則",就算只有一個審裁員也不是問題。因此,問題的關鍵根本不在於現有的審裁制度是否需要改革,而是”令審裁員會根據一個有廣泛認受性的原則來作出審裁” 。

2. 淫審處作為一個涉及司法的機構,已經是一個會對被評級及審裁者做成負面影響(先不論物品是否違法,光是司法程序就已經令被評高於一級的物品出版者要付上不少時間及代價)的機構,為了保障市民的言論自由,無論是否分為兩層架構、廢除審裁處,負責評級及審裁者都必須嚴格地遵守"審裁原則"。

3. 只要審裁處能貫徹使用有廣泛認受性的原則來作出審裁,現有的架構並無大幅度改革的必要,反而我們應該考慮讓審裁員成為全職工作,以免令一些透過某些機構支薪,又能在大多數市民都在上班的工作時間出席審裁的市民更容易成為審裁員,導致審裁員被來自某些機構的市民所壟斷,令審裁工作被某些甚具財力的機構所控制。

4. 現時香港淫審處要每年審裁七萬件物品,而根據澳洲 Classification Board 及紐西蘭 Office of Film & Literature Classification 的資料,前者在 06-07 年度一共檢查了 6223 件物品,而後者在 07-08 年度則檢查了2821 件物品。
出現這現象的根本原因並不是因為甚麼”香港道德低落” ,香港的社會風氣遠遠要比澳紐保守,”道德低落”根本不成理由。
真正的理由出在香港的淫審標準十分模糊,令無意出版色情物品的人因為擔心誤墮法網、有意出版色情物品的人心存僥倖,期望會遇到寬鬆的審裁員,從而得到寬鬆的評級,因此很多人都將物品送檢。
所以要解決淫審處工作量,關鍵根本不在架構上,而在需要一個普遍被市民接受的原則來進行審裁,只要有了普遍被市民接受的原則的話,有不少物品根本就不會被送檢,因為出版者早就知道自己的物品大概會有甚麼評級。

5. 在一個公民社會,人人都有權發表言論,自然也有呈交物品給審裁處評級的權利了,而繳費制只會造成貧者和富者使用政府服務的機會不均,根本無助於解決工作量問題。如果有人濫用此機制,經常將一些根本不會被評為高於一級的物品送檢的話(例如一年內同一人作出超過一百次的無效投訴),政府應該考慮從民事程序向該等人士收回政府審裁所花的成本。

6. 香港司法系統所用的是無罪推定原則,”執法部門的效率” 如果違反這原則的話,根本毫無考慮的價值,否則的話,香港和警察國家、專制國家何異?美國的辛普森案中,辛普森之所以會在人人都覺得鐵証如山下被判無罪,正是因為一個民主國家所行的司法系統要講程序公義和無罪推定,而非”執法部門的效率” 。
舉一個例子:如果執法部門先檢控後評級,檢控了某個物品發佈者為發佈二級物品,但萬一有物品的審裁評級低於二級的話,執法部門就是作了錯誤檢控了,那難道要政府賠錢給受害者?
正如上面所說,審裁處工作量大增的根本原因正是因為審裁標準不清晰,用錯誤的手法(標準不清晰)得出錯誤的結果(工作量大增) ,還要用錯誤的方法(先檢控後評級)去補救錯誤的結果,根本就是白痴,或是別有用心的行為。

第三部分:
1. 本人看不到有甚麼強烈的理由要變動現有的評級機制,而過多的評級只會造成混亂及增加審裁成本,電影檢查條例應該歸入淫審條例。

第四部分:
1. 由於政府已宣佈收回此部份中的大部份建議,因此本人對此部分沒有太大的意見,唯一的意見就是要求政府以同一標準對待現實上發佈的物品及網上發佈的物品。而海外物品根本不在香港的管轄範圍,政府對此無計可施。而發佈的定義就是向公眾發佈/讓公眾人士接觸得到,私人傳送根本不應規管,正如在現實生活上我們不能規管只在個別使用者間傳送的物品一樣。

第五部分:
1. 影視處只應該負責處理被政府及私人(投訴)送檢的物品,而警務處和海關則負責市面巡查及將懷疑犯法物品送檢,其中互聯網應該由警務處負責。

第六部分:
無意見。

第七部分:
1. 政府理應加強性教育,但不是灌輸給他們” 某些物品會荼毒青少年” 的觀念,而是讓他們對不同的思想有初步的理解。

銘謝:
Alone in the Fart提供有關澳紐淫審的資料
http://aloneinthefart.blogspot.com/2008/12/blog-post_09.html

方潤寫的回應意見書:
http://andrewffy.sinatown.com/coiaorew.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