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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官員在立法會大樓內橫行,立法會權威何在?

特區政府官員在立法會大樓內橫行,立法會權威何在?

特區政府官員在立法會大樓內可如何執行職務一直未被關注,今次「搶手機」事件,令大家注意到特區政府官員有可能不當地在立法會大樓中活動,有違權力分立的原則。

根據基本法第62 (6)條,特區政府可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並代表政府發言。這似乎是唯一講到特區政府官員可去到立法會執行職務的基本法條文。那也是說,特區政府官員只能是列席立法會並代表政府發言,才算是在立法會大樓執行職務。其他不是列席立法會並代表政府發言的特區政府官員,是否有權在立法會大樓內自由活動,那實是疑問。

若這些不是列席立法會並代表政府發言的特區政府官員,在立法會大樓內進行一些活動,對立法會議員構成了滋擾,至少有立法會議員是主觀感到被滋擾,這些特區政府官員是否可以被禁止進入立法會大樓呢?這看似一個不太重要的問題,卻涉及由選民直接選出部分議員的立法會,在香港憲制下的權威是否得到彰顯的重大憲制問題。

立法會理應有明確規定,除卻是列席立法會並代表政府發言之外,特區政府官員不能在立法會大樓內進行其他活動。不然,立法會的權威會受到嚴重傷害,令人以為特區政府官員可以在立法會內橫行無阻。若過去立法會一直容讓特區政府官員在立法會大樓內執行非基本法所賦予的職務,現在必須盡快撥亂反正。這是一個重大的憲制問題,立法會絕不能輕忽處理。

那些不顧立法會權威,甘被特區政府干預立法會事務的立法會議員, 香港市民可以問他們是否還有資格或尊嚴繼續出任立法會議員。他們若是要服務香港市民,大可加入特區政府好了,還留戀立法會的議席做甚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