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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宣誓風波及主席國籍問題與「投共」

立法會宣誓風波及主席國籍問題與「投共」

由於政治氣候的變化,本土議題的號召力不斷上升,「青年新政」繼區議會選舉異軍突起以後再下一城。兩位年輕的議員代表了一大批年青人的期望,本來他們可以利用議會揭露社會黑暗並提出相應解決的方案,不過令我們遺憾的是,現實所見他們的能耐就是在宣誓儀式搞些不痛不癢的小動作,游議員竟冒大下之大不韙,利用英文誓詞的近似發音「疑似」辱華,事後在輿論譴責下又不敢承認;梁議員則披上「Hong Kong is not China」標語,事後又要勞煩泛民議員為他們開脫以及掩護強行進入議會要求重新宣誓。連同另一位本土派鄭議員在休會期間做出倒置國旗的幼稚行為,令人看不出幾位「民意代表」與混飯吃的政客之間到底有多大差別。正如右翼所恰當批判,如斯表現只會給予管治當局表演一幕幕「馴悍記」的大好機會。

與此同時,立法會主席的選舉亦相當具戲劇性,先有梁耀忠莫名其妙地棄選,後有梁君彥倉促放棄英國護照,證明文件的真偽也受到質疑。有人於是指出某的矛盾現象,例如游、梁二人那些沒有實際殺傷力的反叛言行被戴上「民族敗類」之類的高帽子;那些對西方趨之若鶩的腐敗官僚掏空國庫的竊國所為反而無人過問,另外,很多反「港獨」的「愛國者」卻是手執外國護照的「黃皮白心」等等。其實這些現象沒有什麼不好理解的,事態發展正印證着研討會一直堅持的觀點──中國是由一批高等華人聯合外國資本統治的半殖民地!既然兩位「尊貴」的議員陷入了裡外不是人的難堪境地,我們在此提出一個或許能夠反客為主,且「純潔」香港人成份的「投共」建議供他們「以毒攻毒」。

中國憲法並不允許雙重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三條),任何中國公民如果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九條)。再者,《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條規定有六個條件確立香港居留權,其中第一、二、三款的對象均為中國公民,也就是說根本不適用於持有外國護照者。接下來雖然那一批人雖然在香港居住了超過七年,但他們選擇保留外國護照就有理由懷疑他們並不打算「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因此也有理由認為第四款對他們不適用,第五、六款也與他們扯不上關係,他們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就應當連同香港居留權一併取消!(法律條文見附註)

應當注意的是,根據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對《國籍法》在香港特區的實施所作出的解釋,「英國屬土公民護照」(BDTC)或者「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持有者,以及「因英國政府的『居英權計劃』而獲得的英國公民身份」者被自欺欺人地認為「仍為中國公民」。也就是說,像梁君彥一類人物屬於《國籍法》當中的例外,這就需要促請港區人大代表在全國人大會議當中提出修訂意見。當然,兩地管治當局很可能會對於這種「引火焚身」的建議置若罔聞,但議題的提出起碼可以引起兩地民眾一定程度的關注。而我們認為,與其不設實際地打出「本土自決」的旗幟,倒不如乾脆把「愛國」的旗幟從建制派那邊奪過來為己所用。

民間國民教育研討會
2016年10月30日
     

附註:
《基本法》摘要
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第十八條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佈戰

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簡稱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

( 一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 ( 二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 三 ) 第( 一 ) 、( 二 ) 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四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五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第( 四 ) 項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二十一周歲的子女;( 六 ) 第( 一 ) 至( 五 ) 項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

以上居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居留權和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取得載明其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香港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為: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的人。

第二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下列全國性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一、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 三、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附:國徽圖案、說明、使用辦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摘要

(一九八零年九月十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一九八零年九月十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八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第九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國籍法》在香港特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一. 凡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國領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的具有中國國籍的條件者,都是中國公民。

二. 所有香港中國同胞,不論其是否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或者「英國國民(海外)護照」,都是中國公民。自1997年7月1日起,上述中國公民可繼續使用英國政府簽發的有效旅行證件去其他國家或地區旅行,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國旅行證件而享有英國的領事保護的權利。

三. 任何在香港的中國公民,因英國政府的「居英權計劃」而獲得的英國公民身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不予承認。這類人仍為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享有英國的領事保護的權利。

四. 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可使用外國政府簽發的有關證件去其他國家或地區旅行,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因持有上述證件而享有外國領事保護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