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非原居民都曾經可以起丁屋?

非原居民都曾經可以起丁屋?

今天審結的丁屋司法覆核案,其中一個焦點是:究竟丁屋是否新界原居民的傳統權益?支持「丁權」的一方,會認為丁屋政策是港英政府尊重原居民的「新界傳統建屋習俗」,然而,丁屋政策制定時,政府是否真的因為尊重原居民的「傳統權益」而設立政策?

翻查有關丁屋政策醞釀過程的政府解密檔案後,我們發現丁屋政策的誕生其實另有故事——政策的最初版本,原來不是原居民專利,非原居民也可申請丁屋!

1972年12月1日、丁屋政策正式實施當天的新聞稿透露,丁屋政策的受惠群眾,是包括當時已居住在新界鄉郊的非原居民(當時稱為「非村民」 non-villager)。相關政策在1970年代末取消,逐漸成為今天原居民「專有」的「權利」:

l1

1. **非村民**如果在新界鄉郊的私人土地有臨時搭建物,可透過簡易程序,申請將其改建為丁屋。容許存在的臨時搭建物(類似今天的寮屋)的「臨時修訂租賃許可證」(temporary modification of tenancy)將不會再發出,取而代之的是永久的「建屋牌照」(building licence) ,興建每層700方呎的「小型屋宇」(small house)[規格與原居民的丁屋完全一樣]。

2. **非村民**如果沒有私人土地,但持有官地牌照(Crown Land Licence)並在土地上有臨時搭建物至少十年者,可以向政府申請私人協約批地(private treaty grant),興建每層700方呎的「小型屋宇」(small house)。

l2

我們至少可以看出,政府構想的丁屋政策,原來非原居民和原居民皆有份:非原居民只要在新界鄉郊居住,並符合以上條件即可。丁屋政策的目標是「確保能夠向居住在新界鄉郊的居民,提供體面、安全、更大、更衛生的永久居所」(assuring the rural people an opportunity to live in decent, safe, bigger and more permanent houses with improved housing standard),而且這是一項中短期措施,原意是配合新界整體發展的大計,例如新市鎮計劃等(The new small house policy and practices are interim measures which will complement the major job of producing a comprehensive plan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ural New Territories)。

l3

換句話說,當新界的居住環境大幅改善、而且有整體發展藍圖後,丁屋政策的歷史任務就完成。整份新聞稿,沒有半隻字提及「傳統」和「權益」,同期的相關政府文件,亦顯示當局定性丁屋政策為一房屋政策而不是原居民傳統權益,若果這是原居民專利,為何不在政策文件註明?為何非原居民亦有份?

參考文件:
GIS Press Release on Small House Policy, 29 November 1972
香港歷史檔案館 文件編號 HKMS 178-1-78 What is wrong with the Small House Policy by Denis Br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