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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有權不讓孩子應考TSA

家長有權不讓孩子應考TSA

全城喊打小三TSA,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召開特別會議討論,可惜教育局長吳克儉以「私人理由」不能出席會議直接聽取市民特別是家長的聲音。梁國雄議員質問他,學生是否可以用「私人理由」拒考TSA?長毛這個問題其實只是修辭,意謂吳局長因私忘公的荒謬,不過,他這一問,倒可道出教育政策中公私糾結,以致問責不清的核心問題,輕忽不得。

學生是否可以用「私人理由」拒考TSA?放諸目下爭議的小三TSA的情境來說,小三學生還無權也不能作決,則這個問題的真正意思是,家長可否以「私人理由」不讓學生應考TSA?答案當然是可以的,甚至是不必具備理由的,因為,應考TSA與否,屬於私領域的決定,不容政府代理的公權力置喙。

香港一向是有學校不參與TSA的,最近宣佈本學年不再參加的救恩不是第一間,教育局也在答覆傳媒時指出,私立學校可選擇參加TSA與否,該政策推行以來,共有5間私立小學及1間私立中學退出TSA。當教育局一再強調TSA可以回饋教學,可以讓政府概覽全港的學業水平,為甚麼又可以讓私立學校選擇參加與否呢?難道私立學校便無須回饋教學?難道獨缺私校也可以了解全港學生的水平?

討論應該分開三個層次。在上的,是評核和教學的層次。TSA的宗旨是堂皇的,按題回饋學習表現,總體概覽學業水平,都不是個別學校、個別老師擬訂的評核可以取代的,不過,這不表示TSA沒有問題,例如毛孟靜議員指小三英文卷似考IQ,教聯會主席鄧飛也指小六中文卷有試題設計不合理,這其實已經在挑戰TSA的有效性(Validity)。此外,也有報道引述前任擬卷老師指稱在曾被要求加深擬題,這其實是影響試卷的可靠性(Reliability)的。有效性成疑,其回饋的訊息可能不是學生的中英數學業表現;可靠性不穩,則根本因無從比較而不能作全港學校的總體追蹤或監察。

第二個層次涉及政策制訂和推行的基本倫理。制訂公共政策,必須照顧推行的現實,決策者不能只坐在辦公室裡,單憑一片好意便推行政策。以教育政策而論,影響的決不只是全港數百中小學,而是數十萬的學生以至於數十萬家庭。顧及「連鎖反應」(Ripple Effect)是決策及推行政策的ABC吧,像張志剛之流歸咎「怪獸家長」,要非不懂公共政策,便屬敷衍塞責。何況,異化的可能,在TSA推出之初,教育界已一再指出,而因TSA(特別是小三的TSA)而起的操練已異化得違反回饋教學、檢視學業的初衷,教育局仍然拒不承認,還說甚麼受到學校、老師和家長歡迎,其臉皮之厚、雙目之盲,實在有歪公共行政的倫理。

最根本的,是一個公私分際、界分權力的層次,這也就是梁國雄議員的問題所直指的核心。即使TSA有回饋教學的功能,但只要學校是私立的,也可以有權選擇,可見教育局是意識到這一點公私差別的。這點公私之分,其實也適用於公營學校。家長送子女到學校接受教育,並無義務讓子女參加TSA的,教育局也無權強迫任何學生參加。保證家長的教育選擇,是私領域的重大價值,即使家長選擇公營學校,也不表示放棄了保護孩子的權利,要迫使他們參加違反教育價值的操練和考試。

當然,目前的學校的體制並非個別教授,甲家長的教育見解和乙家長的並不盡同,因而學校面向兩位家長的問責(Accountability)也不盡相同,在可以調和或並不衝突的情況下,問責或選擇的制度不必因家長而異,但小三TSA的爭議已說明很多家長認為其子女的教育利益已經受損,則這些家長的教育選擇的權利理應受到保護。讓孩子拒考TSA,讓孩子拒絕參與TSA操練,只是行使私領域中家長權利最基本的一著。如果局長連不履行職責也可以祭出「私人理由」來,則以相同理由行使私人權利,則更是無庸置疑的。

作者:戚本盛,進步教師同盟成員。

(原文載於進師盟網頁
(原圖來源:next.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