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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靜:一則廣告的啟示 從性向歧視到公民社會

自稱「維護家庭聯盟」在四月廿九日買下四大版報紙廣告,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指立反歧視法「剝削了社會人士反對同性性行為的權利」。但目前香港的性別歧視和殘疾歧視條例皆有明確管制的範疇,包括僱傭、提供教育、居所、貨品服務等。聲明中提到的「認同」、「反對」,這些都不構成反歧視法管制的行為。身為教育機構與宗教團體,不了解香港法律的保障範圍,將之誤為與言論自由相牴觸的法例,是故意誤導還是根本無知?

文中又指出性傾向歧視法的「流弊」為:若為同性戀訂立「歧視法」,也沒理由不為其他雙方同意的性傾向或性喜好制訂歧視法。首先,性傾向非性喜好,其列舉的「性虐待」、「濫交」等,均可是任何性傾向人士的喜好,只要打開銷量最高的幾份報章雜誌皆充滿例子,在此不贅。但我贊同聲明:所有對不同性傾向作出的歧視行為皆應受約束,包括對異性戀、同性戀、跨性戀等。正如性別歧視條例通過後,市面上大幅度減少了以性別為應徵資格的招聘廣告,男女受惠。如果非同性戀者認為他們的性向有受歧視的話,他們更應支持廢除因為性向不同而導致的各種歧視行為,保障自己及他人的權利,共同邁向一個更開放、多元、勇於接納、尊重並發揮差異的社會。

道德觀念因時而易、因人而異。所謂現代文明 (civility ),大致指政府體制對私隱權的尊重、個人在不侵害他人的情况下享有自由,以及逐漸擺脫傾向把道德單一化的對傳統的想像。不道德的社會是多數人運用強勢的資源,剝削少數人發展自我潛能、建立正面自我形象及服務社會的機會。九六年港府就性傾向進行公眾諮詢,發現有超過六成承認曾因其性向而受歧視,超過三成的女同志及超過七成的男同 志在工作/學校裏經常受到歧視。而這些歧視經驗跟性行為無關,他/她們只因其(被指為同性戀的)性向身分遭受傷害。從我作為教育工作者的經驗看到,目前我們這種假道德的社會的不道德性,正來自於意識形態借道德之名造成的暴力。

我遇過無數長期生活在歐美、來自亞洲的年輕人告訴我,他/她們無法回家,因為他/她們的家不接受他/她們。在香港的學校,不少學生哭訴,老師不懂得尊重他/她們。目前我們尚未有《種族歧視條例》,導致少數族裔經常被拒於教育與就業的門檻外,平白荒廢了大量的社會資源,使受害人耗費心力時間與歧視孤軍作戰。如果這些時間精神不是花費在對抗無知上,而用於開拓知識、建設社會上,那我們的社會不是更進步、豐富,更接近一個可以保障大家人權的公民社會嗎?在資訊迅速全球化的今天,性向、性文化將勢必日趨多元,讓人有爭取更多自由、自主的機會。家長與教育工作者若果繼續躲在烏龜殼裏,拒絕面對社會的現狀與改變,這才是最「分化社會、影響教育、破壞家庭」的做法。

游靜

明報    
2005-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