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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劣幣驅逐良幣」到文化政治 

相信大家都聽過 「劣幣驅逐良幣」這個經濟學用語。按字面解釋就是「差劣的貨幣會取締市場中的優良貨幣」,因此一般人都會將其意思引申為「壞東西取締好東西」。要把學術用語套用在學術外的事物並無不妥,但我們必需瞭解其意義,否則畫虎不成反類犬,諦笑皆非。

「劣幣驅逐良幣」,又名格雷欣法則(Gresham's law),是根據16世紀英國商人格雷欣(Thomas Gresham)在任英國財政顧問時觀察所得的現象。定義大約為「擁有相等(法定)面值的貨幣在市場中都為買賣雙方所接受時,內在價值比較低的貨幣會把內在價值比較高的貨幣驅逐出市場」(註一)。由定義所見,此定律的普遍性歸因於幾個假設:一,不同種類(所謂劣幣良幣)貨幣的面值必須同一價值;二,兩者都為市場所接受;三,貨幣的內在價值有異,市場亦明白相異於何處。簡言之,不同金屬成份的貨幣處於同一價值時,人們往往會保留貴金屬成分高的貨幣(良幣)而使用貴金屬成分低的貨幣(劣幣)。然而嚴格的分析會發現,胡亂使用「良劣」兩字會令瞭解定律背後的意義變得困難。因為定律本身並不是以事物好壞為出發點,而是機會成本(opportunity cost)。例如你手上有一張100元紀念紙幣和一張100元紙幣,兩者面值相同且市場接受,不難想像你在日常交易中使用普通的100元紙幣。這裡的「良劣」完全取決於紙幣的機會成本。因此我們可以這樣理解:格雷欣法則只不過是討論機會成本的一個特殊例子,用定律本身來解釋貨幣以外的事物比不上只用機會成本作討論。

「劣幣驅逐良幣」一語文字淺白是導致很多人都對其真正意思產生誤解的一個主因。例如市面有一千元偽鈔流通,有人就用劣幣驅逐良幣作解釋。雖然事件減少了真一千元的流通,但絕不是假一千元驅逐了真一千元。事實是,因為市場很多人不能分辨真假,為了避免損失,所以選擇不接受一千元。這是風險趨避(risk aversion),不可以從兩者的機會成本著手,怎都談不上是「劣幣驅逐良幣」。說到底,所謂的劣幣良幣都不被接受,何來驅逐?要正確理解格雷欣法則在日常生活中的意義,先要假定有兩樣成本有異的事物,功效完全一樣,而且都為系統中的持份者多數且長期所接受。具備了以上條件之後方能正確引用「劣幣驅逐良幣」。只著眼好壞之分而不明究竟地使用「劣幣驅逐良幣」不但不能把意思濃縮表達,更有重 sound bite 輕意思之感。

由於「劣幣驅逐良幣」已成為耳熟能詳的一句話,不少人都會引申其意義用於文化或政治等的領域上。譬如有不同評論就指出低劣的文化會影響比較優秀的文化,壞習慣會「驅逐」好習慣,不完善的制度會破壞優秀的制度等。但大多數的分析都只局限於少數和短期的現象,思路流於狹隘。如果劣幣驅逐良幣能夠解釋及廣用於文化政治等層面上,任何壞東西都驅逐好東西,相信人類近幾千年的發展足以提供足夠的時間讓人類社會變成煉獄,任何先進的文化和道德價值都不能得以生存。要明白,格雷欣法則是一個有其特殊性的法則,不能廣義地套用在任何觀察上。即使法則不能解釋某個現象,那並不代表法則是錯誤。同樣道理,字面意思與事物表象吻合亦不代表法則的運用是正確。在每日的討論中,我們不難發現很多人都喜歡拋出專業措詞,但有多少人真正明白其背後意義?如果以後每一個人對知識的態度都是得過且過,不問因由而胡亂使用空洞的詞句和比喻,為的只是爭取似是而非的話語力,那在知識和討論的境地上就真的淪為「劣幣驅逐良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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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格雷欣在1558年寫給伊利沙伯一世的信件中首次提出的為原始觀點,後來蘇格蘭經濟學者 H. D. Macleod 在1858年為其命名。上述的定義為後期發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