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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公園的問題根源

屯門公園的問題根源

或者又是不中聽的說話。其實不禁令人想起過往的旺角南街行人專用區。聲音影響當區居民當然要處理,但所須針對的矛盾是否執法、管理的部門而不是唱歌表演的姐姐和欣賞表演的長者?向他們抗議或者影響他們的演出以迫使康文署、警察執法,如適可而止,本無可厚非。但如果是貶損、責罵他們甚至將他們驅離又是否正確、公義地處理問題的方法?所謂「大媽」、「打賞」、「咸濕伯父」種種標籤下,是否掩蓋了問題的根源?有些問題或者值得去想一想。

問題或者有四:

1. 長期的聲音滋擾

基本上爭議不大。無論是甚麼表演,高質抑或低俗,都不應造成滋擾。公園畢竟是社區的公共空間,當使用者滋擾到對當區居民,政府須有妥善的管理制度、使用規章(例如限制音響、時間),並能切實執行。當然管理須適易,如果沒有構成滋擾,公園的使用規限應盡可能少。最理想當然是表演的姐姐和欣賞表演的長者可以自得其樂,又不影響當居居民。始終旺角南街行人專用區式一刀切殺街的做法終究不是正確解釋問題的方法。問題源頭始終沒有解決。

2. 社交需要

有點抗拒用「大媽」這個字眼,而「勿摸活家禽」、「老淫蟲」與嘲笑警察的「毅進制」一樣,真心唔應該拿來奚落、取笑對方,既有年齡的歧視,也有對新來港女性的貶損。移居到一個地方生活其實不容易,如果有良好的社交、娛樂、精神寄託,對他們融入社區、社會都有好處,長者亦如是。難道長者只應該是在家面對四面牆,或者只應在圖書館看報、公園捉棋、待在老人中心?無論表演的姐姐和欣賞表演的長者,這裡其實都是他們重要的社交、娛樂場所,而且也有建立友誼者,而觀賞的長者除了伯伯也有婆婆。長者也不是人人均與子女共住,不少是獨居,如果他們能藉以有精神的寄託以及社交關係的建議,也有其作用和價值,問題也只不是口造成了滋擾。或者我們社區有沒有確切照顧到他們的社交需要?或者問題的源頭其實不在屯門公園,而是我們的社會/社區規劃有沒有充足照顧到新來港人士、長者的社交、娛樂甚至是情慾需?有沒有足夠的空間?在如今的社會氛圍下,世代的矛盾已然嚴重。無論是社區抑或是每個定庭,都有年青人以及長者的成員,我們難道要繼續再割裂下去,而不是理解同爭取團結,共抗暴政?

3. 表演品味

他們表演的歌曲、舞蹈即使不是我們的口味,甚至有點低俗,但這並非是貶損他們的理由。彼之砒霜、吾之蜜糖。每個世代都有他們享受的表演娛樂,或者每個人都有其喜好。娛樂是否有品味每人自有其標準,文藝質素容或有高低,可作藝術層面的批評,只要不滋擾到他人,理應值得尊重,而非不符我們口味或有有別於我們的審美準則就因為難頂而要驅逐。我們每個人都會老、都會out,當我們年老時,新世代也許亦會覺得我們聽的歌老舊、過時,即使如此也沒關係,享受者樂在其中也就有其價值和存在的必要。

4. 不雅賣唱

表演打賞與否其實無可無不可。有時紅館、伊館的表演,觀眾都會派利打賞給表演者,油麻地的歌廊以及廟街、榕樹頭晚上那幾檔歌班/樂團 (想起電影《新不了情》Bobo姐、秦沛、吳嘉麗、袁詠儀的那一檔樂團)更是賴以為生。一方願給一方願收,你情我願而沒有強迫,其實也沒有禁止的基礎。而且長者派發利是、打賞也是他們對表演者的一種欣賞的表達,聽一支曲,有能力就打賞一下,於他們而言是理所當然。至於親暱的舉動,公眾地方又不必太過份的話也不必太驚小怪,年青人可以熱吻,難道長者睇得投入興奮又不可一起和姐姐跳熱舞?我們一方面覺我社會對情慾的取態很保守,但一方面對於姐姐、長者又似乎有種「為老不尊」情慾規限。

更令人難解的是要警察掃黃,公園演出的姐姐是否性工作者自有一套公論,為何賣唱、跳熱舞就視之為性工作者?但即使是性工作者,難道就可以貶損、歧視?對於用「雞」的字眼,如果是有貶損的用心,則難免令人難以接受。不少性工作者(例如一樓一的姐姐)一直都被警察打壓、欺侮、食霸王餐,不論是陀地抑或北方佳麗,與我們一樣都是受警察壓迫的人,都是抗爭路上的兄弟姊妹,為何要互相傾軋而非團結共抗警察?

以上都是匆匆而就,想法或者不成熟,但這些問題理應值得討論和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