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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諾軒提議案要求行管會檢討黃色警示保安安排

區諾軒提議案要求行管會檢討黃色警示保安安排

立法會議員區諾軒今日(6月21日)根據《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第443章)第17條提出決議案[1],指示行管會須就6月12日在立法會大樓的保安安排展開調查。如議案獲通過,行管會須考慮視乎調查結果決定是否根據《行管會條例》解僱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

根據《立法會綜合大樓的特別安排》(立法會AS 47/18-19號文件),當黃色警示生效時,每位議員「最多只可有5名職員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內辦公」,而且「立法會議員及議員職員須接受安檢程序」。區諾軒質疑上述安排並不合理且未有充分諮詢議員,妨礙議員辦事處運作及準備立法會會議,必須檢討有關做法。

6月12日下午,立法會保安人員曾把所有閘門關上,令部分議員未能進入立法會大樓;更有警務人員未經批准,佔用立法會大樓內辦公室,以羈留被拘留之示威人士。區認為,有關情況顯然已超出行管會原來維持大樓保安的目的;而警方粗暴佔用大樓辦公地方,破壞議會尊嚴。

區續指,整個「黃色警示」保安機制由梁君彥和秘書長陳維安閉門決定,並不期望行管會能自我修正,故有必要在大會提出決議案,公開地在議會辯論,好讓公眾監察。秘書處今天下午已確認收到議案,如獲梁君彥批准,將於7月10日立法會會議上辯論。

2019年6月21日

[1] 根據《行管會條例》,立法會可藉決議向行管會發出指示。區諾軒提出的決議案內容如下:
一)檢討發出黃色警示期間立法會綜合大樓的特別安排,包括:甲、取消「每位議員最多只可有5名職員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內辦公」的安排;乙、取消「立法會議員及議員職員須接受安檢程序」的安排;
二)責成立法會秘書處就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二日以來的保安問題進行調查,包括:甲、保安人員是否把所有閘門關上,讓立法會議員未能進出立法會大樓;乙、立法會保安安排全權交由警方責任,是否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丙、讓警員自由出入立法會,毋須接受安檢程序,是否違反黃色警示安排;丁、警員及保安是否可以未經批准,進入立法會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辦公室;戊、警方在黃色警示生效期間將兩個示威者羈押於立法會大樓職員辦公室,行使警權,是否違反黃色警示安排;及
三)因應第二段的調查結果,決定是否根據《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第十五條,解僱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