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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匡被判即時入獄十四天.裁判官梁榮忠:要將監牢關門聲去警惕示威者!

楊匡被判即時入獄十四天.裁判官梁榮忠:要將監牢關門聲去警惕示威者!

楊匡今日出庭應訊,右為另一青台主持阿橙。相片由Florence提供。

青台主持楊匡於6月9日中聯辦外抗議,要求釋放譚作人,被控阻差辦公和襲警,完成三天審訊後,前者罪名不成立而後者成立,被判即時入獄十四天,暫時留押於荔枝角收押所,楊匡隨即斷食三天,現時亦另外有四人獄外同步斷食,包括阿橙、Florence、Stanley Ho和Steven Cheng,楊高呼要抗議政治打壓,並希望各界繼續關注豆腐渣工程。東區法院裁判官梁榮忠於判案時語出驚人,說要將監牢關門聲去警惕示威者,並請去反省自己,示威過程是否恰當,是否讓示威者濫用示威權利!

事由今年6月9日早上,正值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譚作人在成都審判的同一時間,一眾關心的人包括女長毛雷玉蓮、蔡淑芳及楊匡等,當日到香港中聯辦門外示威。早上11時,雷在中聯辦外高舉一袋豆腐,以抗議豆腐渣工程,當她想將豆腐掛在中聯辦閘上,警察即時斥責「邊個有豆腐、邊個舉手就拉邊個!」,並警告她勿掟入中聯辦,有警員將豆腐搶過來後,其中一名女警將承載著豆腐的膠袋撕爛及揸爛豆腐,楊匡跟警察理論,指警察在強搶示威者帶來的私人物件。有警察按住雷的手制止,楊便出手阻擋,並打算捉著女警肩章,以看清其編號打算投訴,一眾警察將他推埋一邊,女警指楊抓傷她的右前臂,因此大批警察即時拘捕他,指他襲警及阻差辦公,把他帶送往西區警署,楊匡在警署內拒絕保釋,下午3時半轉介至東區法院提堂。

及後案件於10月18日於東區法院開審,控方於開案前將控罪由俗稱36B《侵害人身罪條例》中的襲警罪,修改為刑罰較輕的《警隊條例》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另外一條控罪是防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連續三天在東區法院審訊,今日裁判官梁榮忠正式宣判:防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一罪裁定不成立,原因是6月9日在中聯辦外的指揮官陸毅東督察下了一個法律上不恰當的命令。根據三天都有旁聽的青台主持Florenece描述,庭上播放了由警方提供的錄影帶,裁判官指當時陸毅東督察高呼「我唔理,而家有人亂拋垃圾,總之舉起手,就搵人(警察)執左舊豆腐!」,庭上就引發起「如有人想拋垃圾,警察可否執行職務去阻止」的爭辯,裁判官認為即使如有人想拋垃圾,警察都不可以搶垃圾,是要當垃圾掉了地上,警方才可算是執行職務,因此當時豆腐仍未掉在地上,因此警方不算是正在執行職務,即是這命令在法律上不恰當,並沒有法律基礎,因而不成立。

襲警罪卻成立,首先,他雖然承認豆腐是示威者的私人物品,但他表示法律賦予市民權利去阻止他人搶其私人物件,但當時豆腐已爛,因此楊的阻止行為並不成立;第二,裁判官表示楊去看女警肩章並不屬維護私人物件的一部份。因此裁定楊匡是襲擊女警屈思韻。

Florence 表示《警隊條例》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中的襲擊罪,極少會被判即時監禁,更何況楊匡只是初犯者。他們對裁判官提出兩大質疑:

一.法官變成主控官
一般在法庭上都是控辯雙方律師和証人及被告提問,法官都只會提出一些澄清問題,但Florence認為梁裁判官庭上已變成主控官。她指出雖然女警的驗傷報告指她前臂有6-7cm抓傷的痕跡,但從庭上錄影帶中見,楊匡一手捉著女警肩章後,就即時已有四五位警察,從楊的左右邊扯走他去一旁,而錄影帶中根本見不到楊有接觸過女警的前臂。她認為應不能入罪,但裁判官卻重覆十次以上「控方請你留意衣服襲擊的問題」,並問控方有沒有衣物屬襲擊的案例,令她覺得原是控方負責舉証,裁判官卻「俾埋貼士」予控方進行舉証了。

二.法官多次向楊匡提出引導性問題
Florence說庭上法官多次向楊提問,「你覺得如果有人想犯法,差人是否應阻止?」,楊當然回應指這問題不應由他作答,Florence就認為法官問題實屬不當。

Florence指青台未來幾日會有聲援行動,大家密切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