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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事件:如何從重奪廣場發展到暴力清場 1:前提

這一系列文章將會嘗試整理事件的一些脈絡。我認爲這整理的重要性,在於把事件前因和發展串聯,避免抽離當時處境和一步一步的發展過程,而集中在所謂「混亂」的狀況。也可以有助為事件中的責任問題,以及是否可以處理得更好,以至如何收拾局面帶來啓示。

928事件,從第一枚催淚彈的白煙升起,之後發生什麽事,相信已經有很充足的報道。而我將從所見所聞解説這之前發生的事情,以及為什麽情況會演變成這種地步。我基本上見證(witness)了大部分事情的發生,不過我也只是一個人,當然角度有限也要吃飯睡覺,不能完全知道到所有事情。雖然如此,但我還是多少能從星期五重奪廣場,到星期日暴力清場,基本上整理出一個比較清楚的因果發展,其中也有一些是比較少人談及的見聞和見解。歡迎大家再作補元。開首的說話就到這裡。

一切從定性佔中犯法開始

犯法與不犯法,絕對有灰色地帶,而且那個灰色地帶是什麽意思非常清晰。只要擧一個例子和佔中對照,就可以清楚説明:胡仙案。1998年ICAC想要指控胡仙詐騙,梁愛詩作爲律政司,因爲所謂「公衆利益」放生胡仙,所以到今天,我們都不可以說胡仙是一個犯人。相對來説,佔中連什麽時候、在那裏、會做什麽都沒有說過,梁振英就話佔中一定是犯罪行爲。

這兩件事件相比,明顯看到灰色地帶存在於政府對法律起訴程序,和動用警察武力的決定權的操控。也就是,灰色地帶不單存在,而且,起碼有一個很大的部分,是一種傾斜在政權一方的不平衡權力。權力也伴隨責任。梁振英在沒有確實情況下定性佔中為非法,也應該為這種思維帶來的結果,包括使用警察暴力打壓的方法,負上責任。

警方角色轉變

爲什麽我認爲一切從政府在事件沒有發生之前已經定性佔中犯法開始呢?因爲這次警方的處事手法與過去處理集會的方式明顯不同。

例如,2012年反國教事件,和重奪公民廣場事件,兩者領頭參與的,都是學生。而2012年學生能夠佔領一個星期。集會最後由政府讓步,示威者接受而基本上和平結束。當時過程中,基本上警察的打壓力量相對很小,就算在早上學生返學人丁單薄的時候,也不怕警方突然清場。而示威者也克制並跟政府協調,基本上沒有令立法會和政總癱瘓,政府官員與議員基本上還能夠如常工作。可見政府如何管理集會,直接影響到集會的複雜程度和帶來的影響。而警方在過去遊行和集會中,就算對遊行人士偶有不合理刁難,但仍然是一個協調者(facilitator)的角色。

不過,這次警察「也許」因爲佔中被定性為犯法,或者突然在公民廣場建設鐵欄然後把嘗試走進裏面的市民定性為犯法,警察角色完全沒有協調協商的意識,而是好聽的話叫執行者(enforcer),對和平集會人士來説實際卻是打壓者(oppressor)的角色。整個928事件裏面,警方的行動是被認爲充滿陰謀的,嘗試執行各種從阻撓到搞亂到清場策略。而沒有了保障示威者安全和令集會和遊行順利的這一種基本角色和立場。

強硬處理手段愚昧非常

同樣道理,也因此,梁振英政府不單在學生合法進行罷課集會時不斷拒絕學生對話的要求,在事件升級為佔領公民廣場之後,更加一次又一次堅持事件違法,錄音機式的反覆講同一套説話,不單抹煞了能夠協商、讓步、令集會和平散去的可能性,而且嘗試借此為武力清場説項,把暴力説成專業。到今天早上,催淚彈都放過了,人也打過了,才反過來派談判專家嘗試説服市民離開(仍然漠視市民訴求,派警方人員,而不是政府政改代表/中間人談判),這種先兵後禮(而且是不能控制情況下才禮)的處理手法,是非常愚昧反智的。

因此定性犯法,以及警方角色轉變,為這次事件不能和平進行,尋找協商機會,結果走向暴力清場,打下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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