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破解迷你倉大火死亡陷阱之謎(全)

牛頭角時昌迷你倉四級大火焚燒百多小時,結果導致兩名消防員殉職,多名消防員受傷。迷你倉火災發生後不久即有傳媒報導,迷你倉在設計上就像一個迷宮,同時有人質疑迷你倉之中存放了危險品,但這兩點都不足以導致一個普通的低層高工業大廈小火變成一場『不可能救的火』。究竟迷你倉本身的設計出了什麼問題呢?抑或是今次大火『失救』主要是當時的某些人為因素導致?

筆者人在美國,無法分析是次火災是否涉及人為因素,但就可以告訴大家,現時香港絕大部份設立於一般工業大廈中的迷你倉,在設計上絕對是火災的『死亡陷阱』。

首先,我們要對工業大廈迷你倉內的『間隔設計』先了解一下。迷你倉公司會將一層樓間隔成很多小格,然後將每一架租出。倉內的每一格以鐵板格開,外牆同樣是鐵板,同時每一格外面都裝上鐵門。這種看似天衣無縫的設計真的是天衣無縫嗎?

現時香港的絕大部份工業大廈樓底一般超過十呎高,同時因為當中有很多橫樑、水管、電管等,所以同一層中的樓底高度不一。為了節省成本,一般迷你倉內用來間隔的鐵板都只有十呎左右,所以一格倉與隔鄰的另一格倉的頂部往往相通,只以疏鐵網相隔。發生火警時,因為火向上燒,所以只要一格著火,火可以透過疏鐵網燒向另一格堆高了的物品,以致另一格幾乎必然受到波及。

迷你倉中的間隔不但像迷宮,而且只要一格著火,全個迷你倉的每一格都幾乎肯定會被波及,同時因為每一格外面的門都是鐵門,要進入每一格救火,就要爆破數以百計的鐵門。像這種連超人都無法救的火,你要一些血肉之軀的消防員去救,根本就是玩李小龍式的死亡遊戲。

現時香港的消防條例中,只有兩類可以用來規管迷你倉,第一類是工業大廈消防條例,第二類是危險品儲存條例,但這些法例對迷你倉根本毫無約束力。第一,迷你倉中所儲存的物品性質基本上無法受倉主控制,因為入倉出倉物品幾乎是完全自助式,而且可以完全密封,倉主根本無法得知當中物品性質(這是否已經違反了消防條例呢?)。例如,現時危險品條例規定工業大廈內酒精存放不超過150升,不受規管。如果有一名大牌檔老闆存放一千支一升孖蒸,即時超過豁免量幾倍,但倉主根本無法得知,故亦無從申報、正確處理。

第二,迷你倉內的間隔物料不但毫無規管,同時一格倉與另一格倉之間的防火和隔熱也完全沒有規範。美國現時的房屋大部份雖然以木建成,但防火力卻不差,因為房屋中的間隔(drywall)中物料絕大多數為 gypsum(即 calcium sulfate 硫酸鈣),硫酸鈣不但隔熱度高,同時可燃燒度也極低。香港的迷你倉以鐵板間隔,傳熱度極高,而一格與另一格甚至與走火通路之間沒有完全密封,都是導致火勢迅速蔓延和溫度極速傳播的罪魁。

筆者講過自己身在外國,無法確定今次消防員殉職事件是否涉及人為因素,但有兩個關鍵點是必須提出的。

(一)有報導指出,當時消防指揮派出大型風扇,企圖將濃煙吹散,亦有報導指當時火場外觀察到『藍色』火光。物理學常識告訴我們,火的顏色與火所產生出來的能量有關,藍色的火能量最高,溫度達 1500C 至 3000C。例如,煤氣爐燒出來的火光最多都只有綠色和黃色,因為燃燒能量較低以致溫度不夠高,而石油氣調較最大火時,則可呈現藍色,因為燃燒產生能量較高。另外,大家燒過嘢食的,都知道,炭火顏色經常改變,在缺乏氧氣時,炭火呈黃色,但在旁煽風撥火的話,火光可變成藍色,皆因煽風撥火將空氣中的氧氣加入燃燒。燃燒有所謂完全(complete)和不完全燃燒(incomplete combustion),同一物質在缺氧時燃燒溫度較低,這是不完全燃燒所致,反之,加入氧氣則變成完全燃燒,會產生較高能量。當時火場曾出現藍色火光,當中只有兩個可能,第一是火場中存放了燃燒溫度極高的易燃物品,第二是巨型風扇把大量空氣中的氧氣帶進火場,令燃燒溫度大大提高。

(二)消防員配備所謂最先進的消防衣是否足夠?現時最先進符合歐洲標準的消防衣(俗稱『黃金戰衣』)可在短時間内抵禦 1093C 的高溫。但剛才提到,當時火場曾經出現藍色火光,溫度可能達到 1500C 以上。迷你倉中的間隔主要為鐵板,鐵傳熱度極高,能迅速將焚燒中每一格的熱量傳導到格外的通道之中。消防員進入倉內通道,看不見每一格之內是否有火,身上的消防衣令消防員無法即時感到通道中的溫度,到感到過熱時,想離開像迷宮般的通道已經太遲了。另外,在視線受間隔阻擋和不預知的高溫下,負責進行爆破的消防員逗留時間是否應該縮短。同時,在進入火場時,是否要加強對周圍環境的溫度的不斷偵測(例如,以機械人率先進入火場進行觀察和測溫),都是未來進行迷你倉火場爆破時必須考慮的。

既然現時的工業大廈迷你倉在發生火警時與死亡陷阱沒有分別,香港應該如何立法規管它們呢?以下是筆者的一些部份建議:

(一)迷你倉中的每一格倉必須完全獨立密封,不可與鄰倉或走火通道有任何相連,這樣才可確保火勢不會迅速蔓延,同時熱量不能迅速傳到走火通道或其他格內。

(二)迷你倉中,除了鐵門外,所有間隔物料必須符合一些國際認可的反燃燒和隔熱標準,藉以確保發生火警時走火通路溫度不致過高,同時燃燒的高溫不會引致隔鄰倉格內的受壓物(如噴霧罐)和易燃物不致受高溫影響燃燒,甚至爆炸。

(三)迷你倉內的所有走火通路必須設置自動灑水裝置和高溫溫度測量裝置,甚至在每一倉格內設置非水性自動滅火設備。

(四)應該訂立迷你倉與民居之間的最低距離標準,以防止附近民居受到迷你倉火警波及,直接減低消防員的救火壓力。

沒有正常人願意見到不愉快的事情發生,但更沒有正常人願意見到『可避免』的不愉快事情發生。如牛頭角迷你倉死亡火災這種可避免的悲劇是否會再歷史重演,就要看看香港立法會的一班高薪議員的後知後覺程度了。

註一:筆者認為今次大火殉職的消防員家屬可從民事法律途徑,向時昌迷你倉索取『疏忽責任』(negligence liability)賠償。因為迷你倉在設計上的種種原本可以避免的問題,都極可能是造成今次兩位英勇消防員殉職的主因(法律上稱之為最近因 proximate cause)。

註二:筆者為前嶺南大學金融保險系保險及風險管理學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