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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幾個問題──回應關啟文〈反對「性傾向歧視法」=排斥弱勢群體?〉一文

By: 黃國棟

關啟文教授在〈反對「性傾向歧視法」=排斥弱勢群體?〉一文中說他「希望雙方陣營用理性、和平的態度,集中討論立法的正反論據,避免人格上的互相攻訐」,我歡迎和多謝他的邀請(雖然我不是任何「陣營」的一分子,我關心的主要是論點的本身,而不是立法與否的後果)。在此,我想就他的論據提出幾個問題。我主要不是要改變或者挑戰他的結論,而是希望他能澄清幾個觀點﹕

一、對於「胖子、醜八怪、口吃……」這段,關教授說「明心的回應令我大惑不解」,但是,到底他的真正意思是什麼,我卻看不出來。對於這論點,黃繼忠博士已經回應過,我不再重複。我只希望關教授可以清楚的聲明一下,是否認為:

  • 因為我們不能保護每一個弱勢群體,所以我們不應保護任何一個弱勢群體?如果你的答案是「是」,那麼我同意任何「人權」之類的法律都是多餘的。我只希望到有一日政府歧視基督教的時候,關教授等可以處之泰然。但是,如果你的答案是「否」的話,那麼請你可不可以解釋清楚你會用甚麼標準來決定哪一個弱勢群體值得保護?

二、「反姓氏歧視法」=「反李氏歧視法」=「李氏保護法」?

如果關教授希望用這個「李氏歧視法」的例子來游說讀者反對 SODO,則可能弄巧反拙了。就讓我們深入的分析一下﹕假定真的有一少群姓李的人士因為姓氏受到歧視,也假設社會同意沒有人應該因為姓名的原因而被歧視。(順帶一提:姓名歧視在美國只是種族歧視借屍還魂的一個方法,有研究指出,以「似」少數民族名字寄出的求職信,雖然其他的條件完全一樣,獲得面試的機會比「似」白人名字的低得多──我現在手上沒有這研究的參考資料,但記得好像是西北大學做的,如果有讀者有詳細的 reference 請提供出來。)

但是,如果姓氏歧視是大問題,社會大可立一條「反姓氏歧視法」,保護任何公民不會因為姓氏而被歧視。這固然保護了姓李的,但也同時保護了姓關、黃、張、陳等等。「反姓氏歧視法」不等於「反李氏歧視法」,更不等於「李氏保護法」。除非「大唐帝國」復國,否則沒有社會會接受「李氏保護法」,但這和「反姓氏歧視法」相差萬哩!

反 SODO 的人氏,不斷的傳播一個信息,SODO 等於「同性戀者保護法」。這個「反姓氏歧視法」,「反李氏歧視法」,「李氏保護法」的例子正好說明了這論點的邏輯謬誤。

  • 未知關教授有對這一點有沒有直接的回應?

三、關教授是否認為因為「同性戀者的社會和經濟地位高於一般人」,所以就不需要反歧視保護?

這是統計學上最基本的謬誤!讓我用一個例子來解釋﹕現在美國華裔\亞裔人士的收入和教育程度都比平均高,若果按照這邏輯,美國華裔\亞裔就不需要反種族歧視法例了?

要不要反種族歧視法例,問題不單在於華裔\亞裔的平均收入和教育程度,而在於他們需要付出甚麼來得到我們的平均收入和教育程度。美國華裔\亞裔家庭投資在教育的時間和資源,比任何其他的種族高得多。華裔\亞裔學生入名校的比率比平均高(例如哈佛有兩成以上的亞裔學生, UCLA 和 UC Berkeley 更有近 五成),但是一方面華裔\亞裔要入這些學校所需要的 SAT 得分也比其他種族高得多,這是公平嗎?(這背後也有 Affirmative Action 的影響,不在這裡詳細討論。)

  • 我想問關教授﹕如果因為歧視的原因,美國華裔需要付出200%的努力,才可以得到比平均高 2% 的成就,我們可以說沒有反種族歧視法律的需要嗎?當你以「同性戀者的社會和經濟地位高於一般人」為理由,反對「反歧視保護」的時候,你有考慮過「投入」與「回報」的關係嗎?

四、「但問題不是這樣簡單,若歧視法的數目愈來愈多,不被歧視法保護的『非弱勢群體』到頭來反而可能成為『弱勢群體』,並受到逆向歧視。假設現在除了現時三條歧視法外,還制訂了種族歧視法、性傾向歧視法和李氏歧視法,又假設一間公司因著業務不佳被逼裁員,現在有六位工作表現相若的員工,一位是長期病患者,一位是同性戀者,一位是印巴藉人士,一位是姓李的,一位是正在懷孕的女士,這五位都受法例保護,但最後一位是姓黃的男士,他是身體健康的華裔異性戀者,這位『普通人』卻沒有歧視法保障。若六人中必定要裁減一個,你認為老闆會選哪一個開刀呢?」

如果有讀者在已經有「人權法\反XX歧視法」的社會中工作過,就應該知道上面的例子是完全不合理的。反XX歧視法只禁止以XX為理由,對其他方面沒有分別的員工提供不同的對待。如果公司因為業務不佳而裁員,而六位員工的工作表現相若,則合理的裁員標準是年資,如果年資也完全一樣,還有其他的合理方法可以用,例如抽簽。在美國,如果因為一個員工是身體健康的華裔(或歐裔)異性戀者而裁掉他\她,我肯定兩天之內一定有大班律師會排隊上門推銷生意,不贏不收費用,因為這已經同時違犯了種族、性別、性傾向等歧視。反性傾向歧視法律禁止的是因為「性傾向」理由而歧視,如果一個異性戀者被同性戀上司歧視,他她一樣受同樣的法律保護。

其實,很多讀者已經提供過這樣的解釋,但是關教授和其他反 SODO 人士卻完全沒有回應這點,繼續使用這些不合理的例子。

  • 我希望再問一個很多人已經問過的問題,但是你們還沒有回應的問題:是不是為了要硬銷你們的觀點,就可以將這些不確實的例子不斷的重複呢?

五、特殊保護\「若為同性戀者特別立法,這會危害不認同同性戀者的權益」

這是反 SODO 的核心理論,也是最容易被「受落」的理由。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希望以後能夠深入討論點。現在我只想提出幾個「挑釁思考」(thought provoking)的問題來一同思想一下﹕

  • 任何反歧視法案是否只是「零和」(zero sum)遊戲?一方的「得」只 能取自另一方的「失」?還是對整體社會有利 (net gain)?以外國的反種族 歧視法為例,黑人、華人當然有「得」,白人有「失」,但是,整個社會呢?除了極少數的種族主義者,相信絕大多數人民都會同意一個種族平等的社會比一個種族不平等的社會優勝。
  • 我們的道德原則,是「反對危害我的權益」?還是「支持應該支持的事」?我要強調,我不是說我們應該支持 SODO 立法(我已經多次聲明我並不完全支持 SODO “as it stands”),但是,以「危害我的權益」作為反對的原因,是基督徒應有的態度嗎?
  • 「我希望提倡性傾向歧視法的人多點探討這些問題。因為你要求政府為這個組別立法,其他組別(不同性傾向和性喜好)也會問政府為何又不替他們立法,若政府不能為所有組別立法,又不能對那些質詢的組別提供原則性和有根據的答案,那對他們公平嗎?」

這在上面第二和第四點中已經討論過的,SODO 是只為同性戀者而立的法嗎?還是為所有人提供保護?或者我比關教授老一點,還記得以前香港,很多工作只請未婚的女性,這是家庭狀況歧視,但也是典形的性傾向歧視,因為這樣女同性戀者比女異性戀者優勝。這也應該在 SODO 保護之內的(至少在美國是這樣)。

關教授等不斷的指控不支持反 SODO 人士「論據不成立」,但是你們有回答過這些基本的問題嗎?

最後,讓我「長氣」的再重覆強調我已經說過很多次的觀點:我不是堅持必須 SODO 立法,我擔心的,是反對 SODO 的人士不斷的以邏輯上(logically)和事實上(factually)錯誤的信息來硬銷他們的觀點,並且將那些支持允許不同意見存在的人士妖魔化。

希望今次關啟文教授的邀請可以真的帶來一些理性的討論。

(作者為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管理學博士,聖路易大學醫學博士,美國預防醫療和公共衛生專科醫生)

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時代論壇時代講場,15.7.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