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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察有刑事豁免權?

香港警務處處長曾偉雄,在八月二十九日的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聲稱,李克強到訪麗港城當日,警員只是見到有黑影靠近,下意識作出擋格手勢,怎料卡了在攝影機上;而NOW新聞台隨即「有圖有片有人有真相」地嚴詞反駁。問題來了,立法會的職權是監察政府,曾偉雄當日代表政府當局向立法會交代,是履行憲制責任,茲事體大。由於曾偉雄與NOW新聞台兩方言論完全矛盾,倘若曾偉雄講真話,NOW新聞台就是誣衊警務人員,理應有誹謗的民事責任,而如果曾偉雄向立法會講大話,就涉嫌觸犯《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8條〈虛假證據及欺騙〉。

NOW是否有民事責任,交由警務處夥同律政司判斷,而我身為香港良好公民,發現懷疑刑事罪行,當然要挺身而出舉報罪案。故此,我已經於九月一日以電郵報案,及於九月三日親身到灣仔警署報案室查詢進度。而在九月五日,我竟然收到警務處電郵通知,投訴警察課現正調查跟進,筆者不禁大惑:我是舉報罪案,怎會變成投訴警察?


圖一:筆者舉報曾偉雄涉嫌觸犯《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8條〈虛假證據及欺騙〉的報案電郵。


圖二:香港警務處回覆電郵,稱已交由投訴警察課跟進。


圖三:我澄清我無投訴警察,我是舉報罪案。

香港警務處的網頁資料顯示,「投訴警察課向警務處處長負責。該課確保所有對警務人員或隸屬警隊的文職人員作出的行為不檢投訴或刑事指控,均獲得全面和公正的調查」。本來如果投訴只是涉及警員的操守(例如值勤時講粗口之類),這無可厚非,但原來警務人員牽涉刑事罪行時,都竟然須要經由投訴警察課辦理,那就是制度的不義:警察涉嫌犯法,由處長把關;處長涉嫌犯法,更由自己把關。眾所周知,在香港的檢控程序當中,一般都由警察負責調查及蒐證,交由律政司分析然後負責檢控,警察不蒐證,整個程序就停了。

誠然,面對建制既得利益者選擇性利用制度漏洞逃避潛在法律責任,甚至建構該漏洞繼續容讓既得利益者活在保護傘下,在法治香港,公民還是有最後但成本甚高的一著:自己蒐證然後向法院提出私人檢控。

亦載於:http://dragonlordgarden.blogspot.com/2011/09/blog-post.html